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07 16:33:57

  ——2015年11月23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姚振华
 
  省人大常委会:
 
  2015年9月22 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2002年2月1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加强预算决算审批监督工作,规范预算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条例所规范的一些内容,已滞后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践,不能够完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加之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对预算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因此,根据新修改的预算法,同时总结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多年的预算审批监督实践中的一些好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决算审批监督职能,规范预算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对现行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十分必要。条例修订草案比较成熟,体例结构合理,便于操作,总体可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财经预算工委对一审中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将条例修改后印送省直有关单位和常委会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等广泛征求意见。10月28日,法工委召开专家论证会,又对修订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11月1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法制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立足我省预算审批监督工作的实际,从预算审批监督的职责划分,预算、预算调整以及决算的审查和批准,预算决算的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较为具体可行的规定,较好地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已基本成熟。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1、关于预算决算的初步审查机构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部门提出,修订草案篇幅过长,特别是有关预算初步审查机构分省、市、县三级进行表述,显得繁琐,建议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梳理和明确。根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及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的精神,除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外,还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因此,为更好的规范预算审批监督工作,在条例中体现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新修订的组织法以及省委人大会议精神,在条例中对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以及本级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机构不再分为省、市、县三级表述,而是对涉及此项内容的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统一表述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相应地,对条例中涉及分级表述政府财政部门内容的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也不再进行分级表述,而是统一表述为:“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2、关于对政府预算编制工作的规范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部门提出,条例应当对政府的预算编制工作进行统一规范,增加四本预算的分别编制以及政府债务收入纳入预算等内容,更好的做好预算审批监督工作,建议修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第八条修改为一条四款,第一款为:“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按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分别编制。”第二款为:“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第三款为:“政府性基金已安排支出的项目,一般公共预算不再安排或者减少安排。政府性基金和一般公共预算均安排支出的,应当将政府性基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政府性基金项目中结转较多的资金,应当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第四款为:“对能够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编入一般公共预算。”同时,将条例第九条修改为一条三款,第一款为:“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债务收入纳入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第二款为:“一般债务收支应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专项债务收支应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应当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第三款为:“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各级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偿还责任,市县政府举借的债务,省级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修订草案的文字表述进行了多处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由原来的六十一条修改为现在的六十条。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