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07 16:26:56
——2015年11月27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4日对《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修改的比较好,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11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建议删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二款,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的内容。
二、建议删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因侵害人无力赔偿致使老年人权益受损案件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的内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的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4日对《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修改的比较好,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11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建议删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二款,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的内容。
二、建议删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因侵害人无力赔偿致使老年人权益受损案件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的内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的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