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07 16:24:03

  ——2015年9月21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韩克茵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托,现就《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全面贯彻实施上位法的需要。我省于1999年颁布实施的《甘肃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老龄事业健康发展、弘扬敬老养老助老传统美德提供了法律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通过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2012年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出了一些新的养老模式和服务理念,并增加了社会服务、社会优待、社会保障以及宜居环境等内容。为贯彻落实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需要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
 
  二是适应老年人权益保障新形势的需要。我省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速快。2005年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超过全省人口总数10%,正式进入人口老龄化省份。2014年底,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364万人,占全省人口总数的14%,预计到2020年将达到424万人。空巢老人、高龄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等特殊群体也大量增加,老年人在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此外,社会生活的变化导致家庭结构小型化、少子化、空巢化,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老年人因赡养、财产分割、再婚、异地养老等问题发生的法律纠纷不断增多。为适应新形势,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进一步规范老年人权益保障,需要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
 
  三是将工作经验上升为制度的需要。近年来,我省老龄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养老机构基础设施有所改善,保障和服务水平逐渐提高,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2014年,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及时出台了实施意见,省发改、土地、财政、民政等部门也相继出台支持政策,为法规修改奠定了基础。为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有必要将这些经验、政策总结上升为法律制度。
 
  二、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
 
  条例起草和修改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立法法》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规则》的规定,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一阶段,省老龄办根据新颁布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经大量调研、反复修改后形成条例草拟稿初稿,征求了省老龄委成员单位、涉老单位及各市州老龄办的意见并修改后,发布在省民政网上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二阶段,内司委和省老龄办赴武威、金昌、兰州、白银、临夏等市州及所辖部分县区进行调研,听取人大代表、老年人代表、乡镇社区及养老机构负责人的意见。对调研到的意见和问题逐条研究,参考北京、山东、陕西出台的相关规定,对草拟稿(征求意见稿)再次修改。
 
  第三阶段,分别召开会议,征求专家、立法顾问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省人大各部门的意见后,再次进行了修改。
 
  经过上述三个阶段反复征求意见和修改,形成条例草拟稿,提交省人大内司委会议审议。2015年9月16日,省人大内司委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共9章65条,包括总则、家庭赡养和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宜居环境建设、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
 
  起草条例草案全面贯彻上位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总结实践经验,借鉴了外省市好的做法,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坚持问题导向,以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提高服务保障水平、促进老龄事业发展、优化养老环境为重点,尽可能增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二)关于名称和体例
 
  条例草案是在现有实施办法的基础上修改、起草的。条例的保障主体为老年人,为使老年人易懂、易查、易用,法规设置为分类明确、内容全面的章节式。条例草案由实施办法的29条扩展到65条,全新的条文53条,原条文基础上修改的12条。其中一些针对我省实际创制的条款,规范的事项超出了实施办法的内容,因此,将法规名称由《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改为《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三)关于相关主体的责任
 
  条例草案在总则中分层级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的责任,规定将老龄事业发展指标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确定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的职责。使各相关主体责任明确,可检查、可考核、可追究,增强了条例的可操作性。
 
  (四)建立经费保障制度
 
  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的60%用于养老服务业,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费增长机制,为发展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业提供了经费保障。
 
  (五)制定举报制度
 
  针对一些遭受虐待的老年人不能依法维权的问题,第十一条创制性地作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有权举报的规定,并对受理单位提出及时处理的要求。
 
  (六)强调家庭养老的责任
 
  我省95%以上的老年人在家养老,养老首先是家庭的责任。条例草案在第二章明确了赡养主体及其义务,作出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家庭成员平均水平的规定。规定赡养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以及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
 
  (七)关于困难老年人的社会保障
 
  为体现保基本的原则,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医疗等权益,条例草案在第三章作出如下规定:一是享受低保和特困供养的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二是逐步建立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三是“三无”老年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四是为生活困难家庭老年人去世火葬提供基本殡葬免费服务。五是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及时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八)关于社会服务
 
  面对量大、多样化的养老需求,需要构建一个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来支持。政府是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因此,条例草案第四章明确了政府发展养老服务的责任,分别对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标准、完成时限等作出规定,并要求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和服务网点。针对社会力量参与不够的问题,制定优先供地、减免税等各种鼓励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九)关于社会优待
 
  条例草案第五章对老年人享受的社会优待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优待水平,规定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文化、旅游等设施,对老年人实行免费或者半价优惠服务;老年人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车减、免费,就医等方面也有更加优待的规定。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参与社会发展等作了完善,对法律责任作了细化。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