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08 10:00:00

  ——2015年9月21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毛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兰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对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请审议。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八大确立了国家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2012年兰州市被确定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三年多来,兰州市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建设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中,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2015年国家将对兰州市的创新型试点城市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其冲制定科学技术进步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国家对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把我市长期以来在科技工作中积累下来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固定下来,依法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和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很有必要。
 
  (二)制定《条例》是提高兰州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当前,兰州市经济发展面临着产业转型升级的巨大压力,自主创新方面存在许多“短板”。主要表现是:强有力的人才支撑不足,区域创新体系有待改善,产学研合作有待深化,农业自主创新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新农村建设的科技支撑不足,服务业科技进步明显滞后,科技金融体系发展不健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水平不高,创新氛围不浓,部分企业经营者缺乏创新精神,安于现状等等。因此,有必要制定《条例》,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快产业发展转型升级。
 
  (三)制定《条例》是完善科技进步体制机制,集聚各方力量共同创新的需要。兰州市科技进步工作面临着许多体制机制方面的制约,包括产业性财政资金投入缺乏整合,对产业和企业科技进步推动力度不够;科技人才流动、培养与评价等方面的体制机制还不完善,科技人才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地方高校、科研机构与本地企业产学研结合还不够深入,合作规模还很小;缺乏有效的科技进步绩效评价机制,科技主体积极性有待提高。这些问题,在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层面上解决起来困难较多,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推进。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科技活动规模不断扩大,各科技主体之间的合作不断扩展和深化,仅仅依靠行政手段难以协调科技主体之间的关系。《条例》明确各科技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效集聚各方力量,激发科技主体从事科技进步活动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四)外地科技进步立法的成功实践,为我市科技进步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兰州市目前尚没有一个对科学技术进行规范和促进的专项法规,而全国大部分省会城市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出台了科技进步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这些城市在颁布实施科技进步地方性法规后,科技创新意识逐步深入人心,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兄弟城市对于推进科技进步方面成功的经验和好的做法,也为兰州市的科技进步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2012年国家确立兰州市为创新型试点城市后,市政府及其科学技术工作部门就开始着手起草《条例(草案)》,组织开展了立法的相关工作。2013年4月完成了《条例(草案)》的初稿。之后,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与完善。2015年3月17日《条例(草案)》经兰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推进科技进步的立法工作,将科学技术进步立法项目列入了2015年度立法计划,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立法工作,先后通过媒体和网络征求公众对于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召开各类座谈会、论证会对法规草案进行调研论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与完善。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在2015年4月和2015年8月对法规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2015年8月28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条例》共七章五十五条,包括总则、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企业技术创新与发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的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有:
 
  (一)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条例》明确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即“本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自主创新、支撑发展、重点跨越、引领未来的方针,构建科技创新体系”,并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出了相应的要求。(第三条、第九条)
 
  (二)关于科技经费投入。科技经费的投入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重要因素。《条例》中不仅对科技经费的投入体制机制做出了规定,还在核实兰州市历年科技经费投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经过详细测算,根据上位法规定,适当调整,明确规定科技经费应当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科技经费的支出占市财政的支出比例不低于2%,县区财政不低于1%。(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三)关于科技成果收益分配。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关键,是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的核心。为了进一步提高科研人员投身科技研究的热情,调动其参与科技研发的积极性,奖励为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依据国发〔2015〕8号文件精神,鼓励企业通过参与分配要素、丰富奖励方式等方法,提高科技人员相关待遇,并从收益占比的角度对科研成果转化收益进行了的规定,即“其分配部分占收益比例不低于50%”。(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四)关于鼓励基础研究,营造宽松科技创新环境。基础理论研究对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基础理论研究不可能在短时间产生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往往造成人们对这方面的不重视,《条例》通过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人才重视基础理论研究,在中试阶段资助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来营造勇于探索、鼓励创新的文化和社会氛围,以切实增强兰州市的科技进步后劲,为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第三十六条)
 
  (五)关于科技园区建设。科技园区是科技产业集群衍生和发展的载体,而产业集群又是科技园区更富生机与活力的存续方式,二者良性互动,对于科学技术进步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从兰州市的实际情况来看,已有的高新区、兰州新区、经济区,特别是兰白科技创新试验区的启动,充分显示科技园区的建设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作用越来越显著,对其进行必要的指引十分必要。(第十条)
 
  (六)关于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引进及保障。科技的竞争,归根结底就是人才的竞争。要吸引高层次科技人才来兰创业、发展,就必须为其提供良好的科技创业环境。同时,《条例》对实施领军人才计划,根据科技创新的实际需要,编制高层次紧缺人才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发布,鼓励高层次科技人才及高科技企业和其他组织依法在本市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立科技人才住房保障制度,对高层次科技人才给予一定的创业扶持经费、相关补贴,并在一些方面提供便利和优惠等进行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七)关于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推广及成果转化。为了能够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资源的作用,让更多的科学技术资源惠及大众,《条例》对本地区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做出了要求,并鼓励相关机构及组织以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同时,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条例》还就培育科技市场、开展科学技术交流合作、促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八)关于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能力,对于市场技术、环境优化、政府扶持等要素的依赖性较大。为了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条例》就如何加强政府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做出了要求。(第二十一条)
 
  (九)关于法律责任。《条例》结合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实际,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未安排或者和未按照规定投入科学技术经费,滥用职权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以及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等行为设置了包括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内的比较有操作性和针对性的处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十)关于配套制度。地方性法规在对重要的制度作出基本的设计之后,还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与之相匹配的制度和实施细则,来保证法规的制度设计落地生效。因此,在附则部分专门增加了一条,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完善配套制度。(第五十四条)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在审议中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