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08 09:55:24

  ——2015年9月25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9月21日对《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9月2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位置进行调换,第十七条调整为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调整为第十七条。
 
  二、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用水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删除。
 
  三、建议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按实用水量计收”修改为“按标准水价计收”。
 
  四、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第七项中的“可以”二字删除。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