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审议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12 15:41:43

  ——2015年7月31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2015年7月28日下午,甘肃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 该条例体现了甘南州实际,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民族和地区特点,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经过研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1.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名录,分别由本级文化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2.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保护单位、民族民间原生性文化生态保护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民俗文化村进行评估,丧失命名条件的,应当撤销其资格。
 
  以上报告,请予以审议。
 
  (注:黑体字系增加文字,□为删除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