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审查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12 15:40:40
——2015年6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委员会于2015年6月30 日举行第十二次会议,对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独具特色的文化瑰宝,承载着一个民族的文化记忆,彰显着一个地区人民的智慧和魅力,也是衡量一个地区人文素质和社会发展水平的标志。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保持文化多样性和健康文化生态,维护国家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文化基础。甘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丰富、品种繁多,拥有多项国家级、省级、州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受现代化进程的影响,许多文化遗产濒临消亡,大量珍贵遗产和资料被毁弃或者消失,滥用和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制定《条例》对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动甘南州文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认为,《条例》针对甘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存在的机构不健全、经费缺乏、措施手段不力等问题,在职责、调查、传承、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细化了建设民族民间原生性文化生态保护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民俗文化村的条件和程序,界定了开发利用具有民族区域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范围,突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规范性,符合甘南州的实际。
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认为,《条例》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没有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符合立法程序。因此,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委员会于2015年6月30 日举行第十二次会议,对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独具特色的文化瑰宝,承载着一个民族的文化记忆,彰显着一个地区人民的智慧和魅力,也是衡量一个地区人文素质和社会发展水平的标志。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保持文化多样性和健康文化生态,维护国家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文化基础。甘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丰富、品种繁多,拥有多项国家级、省级、州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受现代化进程的影响,许多文化遗产濒临消亡,大量珍贵遗产和资料被毁弃或者消失,滥用和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制定《条例》对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动甘南州文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认为,《条例》针对甘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存在的机构不健全、经费缺乏、措施手段不力等问题,在职责、调查、传承、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细化了建设民族民间原生性文化生态保护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民俗文化村的条件和程序,界定了开发利用具有民族区域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范围,突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规范性,符合甘南州的实际。
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认为,《条例》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没有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符合立法程序。因此,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