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08 12:12:16

  2015年5月18日省十二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15年5月18日,省十二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依法治省的不断推进,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法制化要求越来越高,我省现行社会救助制度还存在相互衔接不够紧密、内容分散等问题,需通过地方立法统一规范,并将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制度化、规范化。制定《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很有必要。
 
  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贯彻了上位法规定,对我省在社会救助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进行了总结,借鉴了兄弟省市在立法工作中的一些做法。条例草案规范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各类社会救助的对象范围、救助方式、申请和审批程序,规定了救助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了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在起草过程中,先后在民政厅门户网站、省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充分吸纳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群众代表、基层组织和各有关部门的修改建议。草案内容全面,切合我省实际,操作性强,建议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条例草案第八条对建立社会救助综合考核机制已作出规定,建议删除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应当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管理考核体系”内容。
 
  二、建议在第四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因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死亡或违法犯罪而被羁押,导致基本生活失去保障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原第(五)项作为第(六)项。
 
  三、建议在第五十条申请临时救助的程序中,增加各个环节办理的时限要求。
 
  讨论中对个别条款文字表述的修改意见,转法工委修改时参考。
 
  以上审议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