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08 11:35:00

  ——2015年5月26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甘肃省民政厅厅长肖庆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本条例的背景
 
  1998年和2006年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建立以来,我省先后以政府令形式出台了《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甘肃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等五个政府规章,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救助工作的不断推进,我省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在具体运行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分散化、碎片化的问题,亟需进行修订。2014年2月,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后,国务院办公厅和民政部相继下发文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当地的社会救助办法,尽可能使社会救助工作有法可依。基于以上两个原因,我们起草了本条例草案。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国务院《办法》出台后,省民政厅就启动了条例的起草工作。在全面学习贯彻国务院《办法》的基础上,梳理我省比较成熟的做法,参阅浙江、山东、湖北等省相关工作资料,于2014年10月形成了条例初稿。同年10—11月,省民政厅先后对条例初稿进行了四次专题讨论、修改,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分送26个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市(州)民政局征求意见,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审定稿。2014年11月,王玺玉副省长主持召开了全省第二次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对条例审定稿进行了审定修改。同年12月,经省人大立法论证会进行专家论证后,形成了条例送审稿,于今年3月底报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核。4月份,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召开立法论证会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了论证。之后,省民政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人大内司委、法工委有关领导和专家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并经2015年5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国务院《办法》共十三章,七十条。我省条例草案共十三章,七十二条,部分条款比国务院《办法》有所细化,内容包括总则、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一)关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为了编实社会救助的“网底”,守住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底线,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同时,将八项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作为基本内容,分别设专章予以规范,这些制度相互衔接、统筹兼顾,覆盖社会救助各个领域,形成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二)关于社会救助责任主体。为了明确社会救助工作的主体责任,根据我省社会救助工作实际,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和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统筹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和社会救助综合考核机制。
 
  (三)关于发挥社会救助最大效益。为了准确认定救助对象,科学实施救助行为,使有限的救助资金真正用于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体,发挥社会救助最大效益,按照国务院《办法》和我省实际,条例草案在第二章至第九章中分别设专门条款,明确了各类社会救助的对象范围和救助标准,细化救助方式和施救条件。此外,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充分发挥社会效益。
 
  (四)关于畅通社会救助申请渠道。为了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将各项救助制度落到实处,条例草案在各相关章节中明确了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的主体,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同时,在第六十二条中特别规定,申请社会救助,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向“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民政部门求助。
 
  (五)关于救助双方的权利义务。实施社会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既要防止救助不力,又要杜绝盲目攀比和“养懒汉”现象。为此,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救助机关和救助对象双方的相关权利及义务,既要求政府和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完善制度和工作机制,依法实施救助,又要求救助对象要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情况,依法享受社会救助。
 
  (六)关于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为了加强社会救助监督管理,保证社会救助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漏保、错保、骗保”等行为,条例草案在第五十九、六十、六十三和六十五条中分别设置了社会救助工作政府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制度、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制度、社会救助公示制度和举报投诉制度等。同时,在第七十、七十一条中补充了国务院《办法》未明确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设置。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