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2015年第一批政府债券安排计划和省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06 17:07:55

  2015年5月14日省十二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15年5月14日,省十二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步审查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甘肃省2015年第一批政府债券安排计划和省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2015年,财政部分配我省第一批政府债券额度为245亿元,其中:置换债券131亿元,新增债券114亿元。
 
  省人民政府提出的131亿元政府置换债券安排使用方案为:安排省级43.1亿元,比年初预算增加0.8亿元,用于偿还到期铁路项目债务本金;分配市县87.9亿元,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分配下达市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新增114亿元政府债券安排使用方案为:安排省级60亿元,比年初预算增加10亿元,其中,用于铁路建设项目9.5亿元,农村安全饮水项目0.5亿元;分配市县54亿元,由市县政府依法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并由市县负责还本付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按照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新增政府债券安排使用方案,今年省级新增债券安排支出比年初预算增加10亿元,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审查批准的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相应的由 415亿元调整为425亿元。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甘肃省2015年第一批政府债券安排计划和省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符合预算法的规定,省级预算调整新增的10亿元一般债务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安全饮水项目,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国家有关规定。建议批准甘肃省2015年第一批政府债券安排计划和省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
 
  为了做好政府债券发行和管理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以下建议。
 
  一、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照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政府债券安排计划,尽快衔接做好发行工作。
 
  二、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规定,依法提出本级政府债券安排计划和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府债券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