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林木管护条例》审议情况的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06 16:56:40

  ——2015年5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2015年5月27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林木管护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民族侨务委员会逐条进行了研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1、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城乡居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承包、租赁宜林荒山、荒地、荒坡和荒滩,进行造林绿化。对承包和租赁造林的,林地所有权不变,林地使用权和营造的林木归造林者所有,但不得使宜林地荒芜闲置和改变用途。”
 
  2、第十条修改为“自治县森林防火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防火期内应当加强火源管理,禁止林区野外用火进行限制性管理。”
 
  3、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严格控制征收、征用和占用林地,确需征收、征用和占用林地及临时使用林地的,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4、第十六条修改为“运输木材及其半成品出入自治县境内外,须持有自治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运输证和检疫证。”
 
  以上报告,请予以审议。
 
  (注:1.黑体字系增加和修改文字;2.□系删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