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林木管护条例》的审查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06 16:55:27

        2015年4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于2015年4月24日举行第十一次会议,对东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林木管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东乡族自治县总面积1510平方公里,境内山峦起伏,沟壑纵横,植被稀少,森林覆盖率仅为8%左右,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脆弱。近年来,由于林木管护工作滞后,非法占用林地、乱砍滥伐、毁坏林木等现象时有发生,造林和林木管护矛盾十分突出,影响了自治县扩大林地面积和加快国土绿化的进程。因此,制定《条例》对于自治县巩固造林成果,保护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族侨务委员会认为,《条例》针对自治县林木管护的现状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植树造林和林木管护的职责分工、基本原则、具体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突出了针对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符合自治县的实际,体现了地方特色。《条例》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没有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制定过程符合法律程序。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