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林木管护条例》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06 16:54:39

  ——2015年5月26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东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东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委托,作关于《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林木管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东乡族自治县是以东乡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自治县,也是国列、省列扶贫开发重点县之一。全县总面积1510平方公里,辖5镇、19乡,总人口29.1万人。境内山峦起伏,沟壑纵横,植被稀少,森林覆盖率为8%左右。由于长期干旱,山区植被稀少,物种单一,水土流失非常严重,生态环境极为脆弱。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及省、州业务部门的大力帮助支持下,经过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林业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生态环境有了较大改善。但是,由于林木管护工作滞后,非法占用林地、乱砍滥伐、毁坏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时有发生,造管矛盾十分突出。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业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巩固造林成果,制定一部符合自治县实际,规范林木管护的单行条例显得十分必要,也十分迫切。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为了推进依法治县进程,巩固造林成效,加强林木管护,严防林区火灾和林木病虫害,依法打击毁林犯罪,改善生态环境,县人大常委会将制定《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林木管护条例》列入2008—2012年五年立法规划。对此,县上高度重视,从政府办、法制办、林业局抽调专人,组成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着手开展条例的起草工作。2009年3月,起草班子深入乡镇、村社、林区,对条例制定工作进行了调研,广泛听取乡、村干部、社会各界对制定条例的意见建议,并搜集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于2009年8月,完成了条例初稿的起草工作。2010年5月以来,起草班子多次向全县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和社会各界印发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对各方面的反馈意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进行了认真归纳和筛选,于2010年9月完成了条例(草案)第八稿,送州林业局请林业专家再次帮助修改后,县政府常务会议又先后两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讨论修改。2013年后,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又组织起草班子和相关单位负责人,根据当前林权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讨论修改后,又专程到省人大民侨委进行了汇报衔接。并通过省人大民侨委,征求了省林业厅、省农牧厅、省交通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立法顾问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修改意见,结合自治县实际,对照相关法律法规,逐条逐款反复进行了认真梳理和修改完善,于2015年1月22日提请县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上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批。
 
  在条例的制定起草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遵循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当前林权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还学习借鉴其他兄弟民族自治县有关林木管护方面的单行条例和政策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对县、乡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林木管护的原则、区域以及林木林地的权属、林木病虫害防治和重点林区的管理等工作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三、几点说明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林木管护条例》共二十二条,需要说明以下几个方面:
 
  (一)条例保护了受益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一至二条在明确制定条例的目的、依据和执行范围的同时,第三条对林木、林地的权属作出了具体规定,强调“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针对全民义务植树中,社会各界特别是宗教企业界在林木管护中的特殊作用,强调“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倡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宗教界和企业界人士及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大力造林育林,扩大林地面积。鼓励城乡居民承包、租赁宜林荒山、荒地、荒坡和荒滩,进行造林绿化。对承包和租赁造林的,林地所有权不变,林地使用权和营造的林木归造林者所有”,突出了“谁造林、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二)条例规范了各层面的工作职责和加强林木管护的措施。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外地民族自治县在林木管护方面的单行条例,结合自治县实际,第五至八条规定了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林业机构的主要职责和林木管护责任区域,明确林木病虫害的防治及对重点林区的管理工作,突出“林木管护采取县、乡、村、社依法管理与村规民约协商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全力巩固造林成果”。强调“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东大坡、奴拉坡、邢家梁等重点林区和新造林区的管理保护,确保有林地面积逐年增加。自治县境内的珍稀林木、名木古树,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予以重点保护”。第九至十条对森林防火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护林联防组织,落实防火责任,加强护林防火;重点防火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林区发生火灾时,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群众开展扑救”。“自治县森林防火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防火期内应加强火源管理,禁止林区野外用火”。第十一至十三条对林木种苗出入县境和毁林开垦、采砂取土以及在重点林区放牧砍柴等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强调“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等行为。禁止在县、乡、村划定的封山育林区和幼林区进行放牧、砍烧柴、挖树根、开荒种地”。“严格控制征收、征用和占用林地,确需征收、征用和占用林地及临时使用林地的,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征收、征用和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林地经营单位依法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向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植被恢复费,对伐除的林木交林木所有单位和个人处理”。第十四至十七条对林木的采伐、经营、加工、运输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强调“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和期限进行采伐,并按规定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运输木材及其半成品出入自治县境内外,须持有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运输证和检疫证”。
 
  (三)条例明确了表彰奖励的条件和职能部门的依法行政手段。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实施森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第十八条规定了在植树造林、护林防火中对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的条件。第十九至二十一条结合自治县时有发生非法占用林地、乱砍乱伐等毁林现象的实际,对违反本条例的具体行为作了处罚规定。
 
  以上条例文本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