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草原条例(修订)》审议情况的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06 16:49:14

  ——2015年5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2015年5月26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草原条例(修订)》。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例符合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的实际,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草原法的规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同时,对会议中提出的一些修改意见,民族侨务委员会逐条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1.第十四条建议修改为:“在草原承包期内,不得对承包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对承包者使用的草原进行适当调整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条例说明中“关于名称的修订”部分修改为:““办法”和“条例”都是规范性文件,但有区别,“办法”是对有关法令、条例提出具体的实施措施性质的文件;“条例”是法律性质的文件。《草原条例》原来的名称是《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管理办法》,是甘肃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作为地方性法规,称为“条例”更适合,更符合法律法规的称谓。《草原条例》规范的内容比《草原管理办法》更宽泛,不仅有草原管理方面的内容,还包括了对草原建设、保护、利用、流转等社会关系的调整方面的内容,所涵盖的内容更宽泛作出了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更有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所以将原来的名称作了修订,按照《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现称之为将名称修订为《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草原条例》”。
 
  以上报告,请予以审议。
 
  (注:1.黑体字系增加和修改文字;2.□系删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