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草原条例(修订)》的审查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06 16:47:09

  2015年4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于2015年4月24日召开第十一次会议,对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草原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现行条例于1992年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施行,1999年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修正。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对维护草原生态平衡,依法加强草原保护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近几年自治县旱灾频发、生态退化,草原上超载过牧、乱垦乱挖现象时有发生,重利用轻建设的情况比较突出。同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修订和《甘肃省草原条例》的颁布施行,现行条例中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自治县草原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因此,为了切实保障法制统一,有效保护自治县草原资源,修订现行条例十分必要。
 
  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认为,《条例》结合自治县实际,在草原权属、承包经营、保护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修改完善,进一步加强了草原生态保护管理,促进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突出了自治县的民族和地区特点,对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资源,促进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没有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制定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