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管理办法》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06 16:44:50

  ——2015年5月26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幸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草原管理办法》)的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我县现行《草原管理办法》是1992年3月1日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2年6月30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1999年5月29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批准《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正并发布施行的。
 
  多年来,《草原管理办法》的颁布施行,为全面加强我县草原生态环境建设,推动全县经济社会的和谐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改革发展、草原自然环境的变化,现行《草原管理办法》诸多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草原保护管理的实际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草原生态保护的任务比较繁重。我县地域辽阔,特别是祁连山北麓的南山三万多平方公里是疏勒河、党河、榆林河、石油河等四条内陆河流的重要流域,该区域的雪山、河流、湿地、草原是我省西部地区的重要生态屏障。但近年来,由于气候变暖、放牧过度等因素的影响,局部地区旱灾频发,生态退化。二是草原的承包、使用的机制需进一步完善。我县实行草原承包经营制已有30年时间,这期间,草原承包人及其草原的使用经营状况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在新的形势下,如何进一步贯彻执行好国家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的相关政策规定,如何进一步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好草原,如何解决好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用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三是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草原的保护建设,制定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规定,省上颁布实施了《甘肃省草原条例》。我县现行的草原管理条例部分内容已不适合国家的大政方针。
 
  为了进一步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惠牧惠民政策,加快畜牧业生产持续快速发展,很有必要对我县《草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过程和依据
 
  按照县委的安排部署,县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3月开始修订《草原管理办法》。成立了修订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办公室,负责开展修订工作。为了修订好《草原管理办法》,组织修订起草工作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近几年国家在草原保护、发展畜牧业方面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草原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所取得的成绩,梳理需要完善的问题,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基层牧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学习借鉴省内外民族地区加强草原生态管理,促进畜牧业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开展立法工作的经验。在此基础上,草拟了《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草原条例(修订)》(以下简称《草原条例》)初稿,该稿形成后,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等形式,广泛征求了各乡(镇)、国土、牧农、林业、草原等部门和省人大民侨委、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农牧厅、草原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县人大多次召开主任会议,对《草原条例》反复进行了修订完善。特别是省人大民侨委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对我县《草原条例》从修订原则、内容、文字表述等方面给予了精心指导,使修订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2014年12月下旬召开的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草原条例》。
 
  修订条例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借鉴和参考了其他民族地区草原等方面的相关条例。
 
  三、修订的重点内容
 
  修订后的《草原条例》总体设置九章58条77款,比原办法37条52款,增加了21条25款。
 
  (一)名称部分的修订
 
  《草原条例》规范的内容比原《草原管理办法》更宽泛,不仅有草原管理方面的内容,还对草原建设、保护、利用、流转等社会关系的调整方面的内容,作出了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按照《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将名称修订为《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草原条例》。
 
  (二)草原权属部分的修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二章草原权属的相关规定,在《草原条例》中对自治县草原权属作了:“ 自治县境内的草原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除外。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规定,并对承包户之间、村与村之间、乡(镇)与乡(镇)之间草原使用权争议的解决作出了规定。
 
  (三)草原使用权流转部分的修订
 
  在草原承包经营过程中,遵循自愿、有偿、合法的原则,实施草原经营权流转,对保护草原、提高畜牧业生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至关重要。在第四章经营权流转中规定:草原经营权可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并对流转合同的内容及履行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草畜平衡部分的修订
 
  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是合理利用草原,促进畜牧业生产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在第五章“草畜平衡”中增加了在实施草畜平衡中,应当重视解决好草原的类型、等级、面积、产草量、适宜载畜量等五个方面的内容。规定草畜平衡责任书应当明确草原的可食饲草总量及适宜载畜量、草原承包经营者的责任等具体内容。
 
  (五)草原保护与利用部分的修订
 
  为了全面加强草原生态的管理,保护性利用草原,在第七章中提出了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基本草原保护实行科学规划、优先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对于因超载过牧而出现沙化、退化的草原,可责成草原使用权承包者、使用者采取轮牧、禁牧、休牧等措施,限期恢复植被。” 对草原上从事开矿、工程建设等活动时应遵循的规定、履行的手续也做了规定。 
 
  (六)法律责任部分的修订
 
  依据《甘肃省草原条例》和《甘肃省草原防火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第八章法律责任中,明确了对于草原承包经营者和草原使用者超过核定载畜量放牧、组织和个人非法开垦草原、无证开矿、盗猎野生动物、盗挖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以及在草原上未经批准采土、采沙、采石和行驶车辆等破坏草原生态植被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
 
  以上说明及《草原条例》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