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12 16:03:35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4年11月25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第二组组长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范志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工作安排,6-8月,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先后对平凉、陇南、甘南、临夏、兰州、嘉峪关、酒泉、武威、金昌、白银等10个市州贯彻实施《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同时委托张掖、庆阳、定西、天水等4个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听取省政府的专题汇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一、总体情况《条例》自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能够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强化农膜生产、销售、使用等多个环节的监管,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明显加强,“白色污染”治理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效。农膜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及社会各界对《条例》的出台反响良好,普遍认为《条例》针对性和可操性比较强,符合实际、注重实效、富有特色。各有关方面对省人大常委会创制性立法并跟踪检查,给予了充分肯定。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宣传培训工作比较扎实。《条例》一经颁布,省农牧厅在第一时间将《条例》原文和音频文件登载到甘肃农业信息网上,并印发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通知,组织全省农牧系统广大干部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各市州迅速行动,采取多种形式,推进了《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白银市出动宣传车28辆,深入58个乡镇和地膜覆盖重点村进行集中宣传;平凉市印发宣传资料2万多份,开展专题宣传29场次;嘉峪关市设计制作了宣传彩页进行发放,并在广播、电视等媒体集中宣传;临夏州将《条例》宣传纳入“六五”普法规划;甘南州将《条例》宣传纳入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范畴;张掖市组织开展了“全民捡拾废旧农膜日”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宣传培训,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了良好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执法监管的合力正在形成。省政府召开了全省集中治理残留废旧农膜工作动员视频会议,并下发了《关于集中治理残留废旧农膜的通知》。省财政和大多数市州都预算安排了专项经费,支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省农牧厅制定了农用地膜生产地方标准。今年春耕期间,各级农牧、工商、质检、供销等部门联合行动,组织开展了农膜市场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陇南、临夏、武威等市州结合农时季节,集中开展了执法大检查和治理“白色污染”活动,推动了《条例》的贯彻实施,全省各地政府统一采购和享受其他补贴生产的农用地膜都达到了《条例》规定的标准。    (三)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率逐年提高。《条例》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分别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对从事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企业进行扶持,督促回收企业建立健全回收网点,落实包片回收责任制,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截至9月底,全省从事废旧农膜回收加工的各类企业达231家,设立乡、村回收网点2130个,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网络体系进一步健全,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市场化机制进一步完善。2012年全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率为67%,2013年达到70.7%,今年有望达到75%以上。    (四)农业环保执法体系逐步建立。各地根据《条例》规定,建立健全机构,充实执法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全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体系和执法队伍明显加强。截至目前,全省已建立省、市、县三级农业环保机构92个,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有25个;专门从事农业环境保护的工作人员达750人,其中持证执法人员156人,农业环保机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问题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一些地方在贯彻落实《条例》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废旧农膜田间捡拾的难度较大。尽管国内相继研发了一些残膜回收机械,但由于超薄农膜老化速度快,易破碎,加之中耕培土压膜、秸秆还田等农艺措施使农膜与根茬、泥土混杂在一起,机械回收效率低。目前,我省绝大多数地方田间废旧农膜回收仍以人工捡拾为主。由于近年来农村劳动力季节性短缺、人工费用不断上涨、废旧农膜回收价格偏低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群众捡拾交售废旧农膜的积极性不高,田间废旧农膜残留量较高。   (二)对省外超薄地膜的监管力度不够。《条例》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在我省范围内禁止生产、6月1日起在我省范围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厚度小于0.008mm、耐候期小于12个月的农用地膜。但国内其他省份仍在继续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08mm的超薄地膜,由于超薄地膜价格相对便宜,市场监管和查处的难度比较大,省内一些地方仍然存在销售和使用超薄地膜的现象。   (三)执法监管工作还不到位。全省农业环保机构普遍基础差、底子薄、人员少,相当一部分地方仍处于运动式、季节性执法的状态,监督检查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各职能部门之间沟通衔接较少,联合执法不够,影响了执法效果。同时,部分地方没有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一些乡镇也没有明确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专职或兼职人员,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组织、宣传、监督管理工作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四)一些优惠政策还没有全面落实。财政专项资金总量不足,覆盖面小,对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企业的激励作用不明显。省内大多数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企业没有享受到农用电价等优惠政策,一些地方没有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纳入循环经济规划,也没有给予项目和资金方面的支持。  三、几点建议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事关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大力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质量监督、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建议省政府进一步督促落实农牧部门的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的配合责任,既要加强源头管理,全面禁止生产厚度不达标的农膜;更要加强经营环节的管理,严格控制外省超薄地膜进入省内市场。积极争取尽快修订农膜生产国家标准,从根本上解决超薄地膜大量使用的难题。进一步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和曝光力度,严厉打击违反《条例》的违法行为,依法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   (二)严格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责任。《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废旧农膜回收体系建设、监督管理、经费保障、政策扶持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建议省政府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严格绩效考核,落实工作责任,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广大干部的积极性;督促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主动做好本辖区内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组织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支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回收利用技术研发推广和农业环境监测评价等。建议旱作农业区各级政府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与全膜双垄沟播技术推广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严格落实包片回收责任制,对工作不得力、监管不到位、“白色污染”问题突出的地方,对相关领导要进行行政问责。   (三)合理布局废旧农膜回收网点。《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回收网点,扶持企业和其他组织回收利用废旧农膜。建议省政府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科学规划,合理布点,进一步健全回收利用体系。尤其要在农膜用量大、回收尚处空白的地区,尽快扶持建立废旧农膜回收加工企业和回收网点。继续坚持“扶大、扶优、扶强”的原则,对生产规模大,产业链条长、市场前景好的企业,在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倾斜。积极引导中小初级加工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提升产能规模,拓展利润空间,推动建立“龙头企业带动、中小企业辅助、政府加强监管、群众积极参与”的废旧农膜回收利用长效机制。   (四)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条例》对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和捡拾废旧农膜作出了明确规定。建议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宣传培训、强化舆论引导,创新补贴方式、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民捡拾废旧农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每年春、秋两季集中揭膜期,积极引导和动员农民结合翻耕整地捡拾清理农田残膜,进一步发挥农民在防治农村“白色污染”中的主体作用。    (五)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从事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企业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扶持,并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农用电价格等优惠政策。建议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综合运用财政、信贷、税收、价格等手段,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对废旧农膜回收加工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在企业用地、用水及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建议省政府督促有关部门对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企业给予农用电价格优惠,并将先进适用的农用揭膜、拾膜机具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