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的说明等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12 16:01:32

           关于《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的说明

       ——2014年11月25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东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马福荣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东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委托,作关于《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东乡族自治县是东乡族的发祥地,地处青藏高原和黄土高原过渡地带,境内山峦起伏,沟壑纵横。全县总面积1509.7平方公里,辖5镇、19乡,总人口29.1万人,其中东乡族人口占87%。长期以来,在党和政府的亲切关怀下,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农村公路建设步伐不断加快。2013年,全县农村公路182条、总里程1029公里,初步形成了干支相连、纵横交织的公路网络。但是由于境内山大沟深,群众居住分散,农村公路等级低、路况差,全县229个行政村中还有73个村尚未通车,给群众出行和生产生活带来很大困难。同时,现有的农村公路规划滞后、建设不规范、基础设施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十分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全县农村公路建设进程。   为了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充分运用民族自治权利,切实解决农村公路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制定符合县情实际、具有较强指导性、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全面促进农村公路建设,做到依法建设、依法管理。这不仅对搞好农村公路建设工作本身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对于推进依法治县进程,改善群众出行条件,方便生产生活,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条例的过程和主要法律依据   为了推进依法治县进程,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管理制度,推进农村公路依法建设、依法管理,县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农村公路条例列入2008-2012年五年立法规划。对此,县上高度重视,从政府办、法制办、交通局抽调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多次对条例制定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和指导意见。工作小组始终加强与县人大立法办的协调联系,并广泛搜集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积极学习借鉴外地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法规、政策,深入有关部门和乡镇调查,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2008年7月,县人大分管领导组织县人大立法办和县政府办、法制办、交通局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条例草案初稿进行认真讨论,提出了许多宝贵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县政府先后于2008年10月25日、2009年12月15日两次专题召开常务会议进行讨论修改,于2009年12月28日提请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了审议。当时,省上正在起草制定“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县人大常委会获知这一情况后,对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的上报审批工作暂缓了一步,直到“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颁布实施后,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又组织原起草小组逐条逐款进行了认真对照和梳理,还多次到省人大民侨委汇报衔接、征求意见,民侨委领导高度重视,帮助县人大常委会征求了省直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及时进行了反馈。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反馈意见,对条例草案又反复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于2014年1月21日提请县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上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批。   条例的制定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和“甘肃省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自治县实际,在学习借鉴兄弟民族地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农村公路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和管理等内容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三、几点说明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共六章、三十条。需要说明以下几个方面:   1、第一章总则共3条,明确了条例制定的依据,对农村公路进行了基本界定,确定了建设和管理的基本原则。   在县道和乡道的界定中,为了更有利于建设和管理,坚持管理重心和责任主体下移,除县际间联络公路和县内骨干公路界定为县道外,将通乡公路和乡与乡之问的公路均界定为乡道。   2、第二章规划、设计和建设共9条,提出了规划编制中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重点注意事项、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确定了设计标准和建设要求。同时重点突出了工程质量保障措施。   第七条第二款确定设计标准时,参照《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和《甘肃省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确定的下线标准,规定县道不低于国家三级公路标准、乡道不低于国家四级公路标准,村道建设标准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九条县道、乡道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中,涉及的耕地占用、房屋拆迁等补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甘肃省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根据不同公路实际制定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后予以补偿。   3、第三章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共8条,明确了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的主体和责任,基本原则是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乡道大中修工程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县道路政管理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乡村道路路政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路政管理工作由执法主体实施,村一级无执法资格,村道路政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一并负责。   第十七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设置,按照《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规定,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结合县情实际,确定村道建筑控制区不少于2米。   4、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共3条,明确了公路建设投资主体和筹资方式,提出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保障机制。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经费实行财政预算专列制度,根据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任务,结合自治县财力实际,将预算比例确定为不低于县级财政收入的5%,为自治县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了稳定的经费来源。   5、第五章法律责任共5条,对违反本条例的有关条款作出处罚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据《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确定处罚标准。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依据《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确定处罚标准。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确定处罚标准。   6、第六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条例的解释权限和时间。   以上条例文本及说明,请予审议。

   

   

  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

  的审查意见(书面)

         2014年10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8日召开第九次会议,对东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东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总里程1138.9公里,长期以来,为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交通运输保障。但是,自治县农村公路仍然存在规划滞后、设计不规范、管理不到位、基础设施不完善等困难和问题,制约了自治县农村公路发展。因此,制定《条例》对于促进自治县农村公路发展,依法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善群众出行条件、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加快自治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认为,《条例》针对自治县农村公路发展的现状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反映了农村公路发展的客观要求,突出了指导性、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切合自治县实际,体现了地方特色。《条例》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没有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制定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批准。

   

   

  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

  审议情况的报告(书面)

      ——2014年11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11月26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例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切合自治县农村公路发展的实际,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同时,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民族侨务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1.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县道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设计和建设,村道建设标准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2.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处1千元以下罚款;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以上报告,妥否,请予审议。(注:黑体字为增加内容,□内为删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