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兰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的说明等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12 15:56:57

                关于《兰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的说明

  ——2014年11月25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康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兰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对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兰州市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请审议。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一)制定本条例是新形势下依法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提高公共卫生水平和公民健康水平的需要党的十八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对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都提出了要求。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更加追求生命质量和健康,更加迫切需要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对健康服务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为了推动新形势下的爱国卫生工作,不断改善城乡生活生产环境,消除健康危害因素,深入挖掘爱国卫生运动的文化内涵,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素质,根据爱国卫生工作的政策要求,总结兰州市多年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条例很有必要。 (二)制定本条例是依法建立健全爱国卫生体制机制,保障爱国卫生工作健康发展的需要   多年以来,兰州市的爱国卫生工作在环境卫生整治、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防治、健康教育、卫生创建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增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工作中仍存在一突出的问题亟待解决: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爱国卫生工作不够重视,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机构、工作力量和机制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人民群众的卫生保健意识还不够强;农村爱国卫生工作还比较薄弱,改水改厕等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病媒生物防治覆盖面和力度需要加大,防治服务需要予以规范。而目前兰州市的爱国卫生工作主要依靠政策和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推动,法制建设相对比较滞后,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将爱国卫生工作的内容、标准和要求从政策性的号召和倡导,转变为全社会必须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促进爱国卫生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切实保障公共卫生和公民健康。 (三)制定本条例是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需要   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要求“加强卫生法制观念,制订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法规,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法制管理轨道”。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市、自治区)和省会城市出台了爱国卫生地方性法规,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今年五月颁布的2014年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明确提出“具有立法权的城市应当制订本市的爱国卫生法规”,从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现状和实际工作需求出发,应当制定一部爱国卫生的地方性法规。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1999年7月为了规范我市爱国卫生工作,市人民政府颁布了作为政府规章的《兰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并于2011年重新修订发布。为了进一步推进爱国卫生工作、创建爱国卫生城市,在借鉴兄弟城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市政府起草了《兰州市爱国卫生条例(初稿)》,建议将现有的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2014年6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市政府提请审议的《兰州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从当前加强爱国卫生运动的现实要求和全市爱国卫生工作实际需求出发,从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必要条件出发,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制定本条例很有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条例(草案)》的立法目的、体例结构、组织职责等部分内容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建议由市政府进行修改后再进行二审。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先后组织市政府法制办、市卫生局、市爱卫办等相关部门就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社会参与、体例结构、兰州特色等方面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修改,提出具体修改指导意见,积极采纳相关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反复论证修改,汇报沟通,提出了政府议案修改稿,并通过市人大、市政府网站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市爱卫办和立法咨询专家在综合调研和论证意见的基础上,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参考有关省市地方性法规的内容,逐字、逐句进行修改,提出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议和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认为修改后的法规文本吸收了国家最新爱卫工作的指导精神,立法目的较为明确,体例结构趋向合理,组织职责更加具体,建议提请常委会审议。10月下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了审议,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纳了常委会一审的意见和调研论证的意见,符合实际情况,基本成熟,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经表决获得通过。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条例》共九章五十二条。具体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三章环境整治与改水改厕;第四章社会参与和卫生创建;第五章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第六章病媒生物预防与控制;第七章监督考核;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等内容。   (一)关于“爱国卫生”的定义与内容。爱国卫生运动从上世纪50年代的除害灭病到本世纪的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健康城市建设,为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控制疾病滋生和蔓延,提高全民健康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爱国卫生”这一约定俗成的说法已经人人皆知。所以,法规名称继续沿用“爱国卫生”这一固定名词,并在第二条第二款中结合兰州实际对“爱国卫生”进行了定义。   (二)关于爱国卫生工作体系。爱国卫生工作涉及全社会方方面面和千家万户,不是靠哪一个部门单独能够完成的,需要完善的工作体系支持,从而形成强大的合力。各级爱卫会通过建立委员会会议制度、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工作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协调制度、督查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等依法履行好议事协调作用,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统筹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和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为此,《条例》在第二章分别规定了爱卫会的性质、组成单位、工作职责、工作机制,规定了爱卫办的职责,明确授权爱卫办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规定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责任。   (三)关于规范单位和个人行为。爱国卫生工作作为一项政府组织、社会共同参与的群众性工作,单位和个人是最基本的主体。只有全社会重视、支持、参与爱国卫生工作,每一个人都树立讲卫生的思想,养成讲卫生的习惯,才能做好爱国卫生工作。因此应当对单位和个人遵守卫生行为规范和公共环境卫生作出规定。《条例》第五、十六、十七、二十二、二十四、三十四、三十七、四十四、四十五条等条款在多处设置了针对单位和个人的条款,重点突出单位和个人在爱国卫生各项工作中的义务和要求。   (四)关于环境整治、卫生创建和健康教育促进。这三个方面的工作是爱国卫生的主要工作,《条例》分三章(第三、四、五章)分别规定了这三个方面的工作内容,将属地化管理、“网格化”管理和“门前三包”责任制等具有兰州地方特色的管理方式予以明确,对卫生创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机制加以固化,还对饮用水、垃圾处理和农村改水改厕等工作提出了要求。   (五)关于病媒生物的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的预防和控制是爱国卫生工作六项内容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既要发挥专业机构的作用,又要突出重点场所,还要群众共同参与。因此,《条例》在第三十六条明确了专业机构的责任,在第三十八条对重点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进行了规定,同时在第三十九条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个人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方面的责任。  (六)关于监督考核。多年来,监督考核是推动爱国卫生工作行之有效的办法,《条例》第七章对监督考核的组织、方式、单位配合、考核结果的运用等做出了规定。  (七)关于法律责任。在对各项处罚条款的依据进行研究的基础上,细化了法律责任,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在参考外省市处罚额度的基础上,对拒不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未有效预防控制措施和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标准范围等行为,设置了具体的处罚标准。并在条文中对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在工作中出现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的规定,充分体现权力与责任的对等。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在审议中指正。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兰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的研究报告(书面)

  省人大常委会:   《兰州市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兰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0月30日审议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接到报告后进行了认真研究,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学者和立法顾问召开论证会进行审查论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又对该条例逐条进行了研究,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将连同本次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反馈给兰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条例》主要内容与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可操作性较强;《条例》对促进新形势下依法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提高公共卫生水平和公民健康水平有重要意义。因此,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