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的说明等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12 16:16:14

      关于修订《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的说明

             ——2014年9月22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苗逢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经过几年的立法调研、反复讨论,先后数易其稿,形成现在的修订稿,现将修订情况作以下说明: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该《条例》是1997年7月颁布实施的,2003年9月作了第一次修订,至今已逾十年。《条例》自实施以来,在加快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进程,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规范教育行为,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推动临夏教育事业发展,全面提高各民族素质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和临夏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的教育发展形势和发展需求,迫切需要进行修订。(一)修订《条例》是我州教育发展的迫切需要。十年来,临夏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2011年临夏州“两基”工作顺利通过国家验收,教育事业进入了发展的关键阶段,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也由原来的“两基”攻坚转向了全面促进教育的公平发展、均衡发展、提质发展和跨越发展。为此,临夏州委、州政府为实现教育事业的跨越发展,2012年9月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全州教育事业跨越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紧紧围绕临夏教育事业的公平发展、均衡发展、提质发展和跨越发展,从改善办学条件、加大投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待遇、高中幼儿园免费、创办高等教育、提升教育质量等方面“量身定制”了22条含金量很高的具体规定和优惠政策。《决定》实施近两年来,有力的促进了全州教育事业的跨越发展,也赢得了全社会的广泛赞誉。事实证明,《决定》精神完全符合我州教育事业发展的客观需求,迫切需要长期的、最大化的发挥《决定》作用,也迫切需要把党委、政府制定的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由此可见,《条例》的修订是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临夏教育发展的要求,对进一步推动我州教育事业跨越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二)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纲要》的迫切需要。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召开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颁布实施后,《条例》的部分条款在指导思想、教育理念、办学体制、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与当前的教育发展形势和发展需求已不相适应,对教育事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没有涵盖,也无法解决,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急需进行修订。(三)修订《条例》是贯彻执行上位法的迫切需要。全国人大于2006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行了修订;2006年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11年甘肃省人大对《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进行了修订。《条例》所依据的上位法发生改变,其现有的许多规定已不符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规的立法精神。基于上述原因,依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修订《条例》十分必要。二、修订《条例》的原则   在修订过程中,我们遵循了以下几个原则:一是法制统一原则。正确处理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与我州自治法规之间的关系,坚持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等上位法相抵触。二是实事求是原则。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把制定单行条例同解决本地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注重解决上位法没有说明或不宜解决的本地突出问题。三是民主立法原则。坚持公开民主,走群众路线,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反复论证,科学论证。三、修订《条例》的依据   在《条例》修订工作中,我们以2003年修订的《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条例》为基础,结合我州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纲要》、《中共临夏州委临夏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州教育事业跨越发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行了修订。四、修订《条例》的过程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该《条例》的修订工作列入州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成立了《条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了修订工作的具体要求,明确了目标任务,先后十易其稿,形成了该《条例》征求意见稿。(二)全面开展调查研究。为了使《条例》修订更切合我州实际,更加具有地方特色和前瞻性,我们先后多次深入州内中职学校、县(市)职教中心和边远山区中小学,征求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督导人员、教研人员和学校校长、中层领导、一线教师及学生、家长的意见,就如何通过立法解决提高教师待遇问题、提高入学率的问题、保障教育经费投入的问题、大力发展高中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问题等重点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座谈了解。就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强制入学的可行性、免费原则、教育布局调整情况、学前教育、寄宿制办学等进行了立法调研。(三)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为了借鉴外地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立法经验,领导小组部分同志先后分赴吉林延边、青海海西州就民族教育发展情况进行了学习考察,并与各地人大常委会的负责同志就民族教育立法工作交流了意见。通过学习考察,我们感到,这些兄弟州在教育事业的发展上政府职责到位,教育理念先进,学校管理严谨,基础设施完善,学前教育基本普及,高中教育特色突出,职业教育和民族教育各具特色。我州教育事业总体上仍然十分落后,与上述地区相比差距明显。(四)广泛征求意见。2013年11月7日,在《民族日报》和《临夏教育信息网》上刊登了关于《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全州各族人民群众和广大师生的修改意见。同时,呈送给我州所有地级干部、省教育厅、各县(市)党委政府以及州直各部门征求了意见建议,并委托各县(市)教育局征求了各级各类学校的修改意见。截止11月28日,网上点击《公告》的人数达1364人,收到修改意见131条,已采纳36条。五、《条例》主要修订的内容《条例》修订稿保留了其中仍行之有效的条款,对已不适应的内容条款作了一定修改,同时增加了免费教育、山区教师生活补助、班主任补助、山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建设、寄宿制小学建设等新的内容,条例原为八章四十二条,现为八章四十六条,其中新增加5条,原条款不变的5条,修改条款内容的36条,删除的1条。具体修改情况为:(一)关于免费教育。临夏州高中阶段毛入学率只有46.1%,相当一部分初中学生毕业后直接步入社会。主要原因是高中学习费用高,群众生活困难,无能力供子女上高中。据匡算,普通高中学生每生每年需要6000—7000元的费用,加之就业难度大,群众缺乏供学生上高中的积极性。而我州职业教育发展缓慢,群众接受职业教育的观念淡薄。州、县(市)职校缺乏实验实训设备,州内没有工矿企业可供就业,现有职校学生就业率较高,但是就业质量差,且存在不稳定性。鉴于这种情况,州上从2013年春季学期起,免除了全州普通高中学生的学杂费和课本费,2013年全州高中免费金额为6025.33万元,所有经费由州、县(市)财政承担。这一政策的实施,有效解决了学生因家庭困难而上不起学的问题,减轻了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提高了高中学生的入学率和巩固率,2013年秋季全州普通高中新生比上一年增加了近4000人。我州学前教育三年入园率仅为36.7%,与全省全国相比差距甚大,学前教育的滞后使我们输在了教育的起跑线上,也严重影响了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速度和质量,州上针对这一实际,从2014年春季学期开始,免除了全州所有公办幼儿园和取得合法办园资格的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的保教费和课本费,全州免除幼儿园保教费和课本费共1952.5万元。免费政策的出台实施,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全州各族群众的普遍欢迎,得到了省教育厅的大力支持。2013年10月,甘肃省教育厅出台了《支持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跨越发展行动计划(2013—2020年)》,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等各个方面全方位支持我州教育事业发展。实施十五年免费教育的做法已在省内其他民族地区和州内自治县取得了成功经验和良好效果。如积石山县2009年在县财政收入3038万元的财力基础上,斥资3000万元为全县学前教育、高中教育以及义务教育阶段未享受“两免一补”的学生全面实行包吃、包住、包学习费用的“三包”政策;碌曲县从2005年开始对学前和高中学生实行全免费政策,极大地提高了适龄儿童的入学率;阿克塞县、肃北县、肃南县实行了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和职业教育在内的十五年免费教育。由此《条例》第四章办学条件和经费第二十二条中提出:“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生免除学费、课本费,对在园幼儿免除保教费和课本费,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二)关于提高山区教师待遇。由于临夏州山区学校条件艰苦,交通、生活等多有不便,山区学校教师派不进、留不住的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导致山区学校师资力量薄弱,教师队伍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六章待遇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和《纲要》第十七章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第五十四条中“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的精神,州委、州政府决定,从2013年开始,对山区工作的教师,每人每月发放200—300元不等的生活补助,经费由县(市)财政承担,2013年对全州17303名山区教师共发放生活补助和津贴3472.83万元。由于岗位职数的限制,许多基层教师到退休时难以晋升高级职称,州上结合实际,决定适当提高中小学、中职学校高级教师岗位比例,对已获得任职资格的,落实相关待遇。山区教师生活补助金的发放和高级教师岗位比例的提高,使广大的山区教师得到了公平待遇,都愿意扎根山区安心教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由此《条例》第六章教师第三十六条中提出:“对山区教师由同级财政发放山区工作生活补助”。(三)关于提高班主任补助。2009年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对于班主任承担超课时工作量的,以超课时补贴发放班主任津贴”。而我州教师紧缺,无法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减少班主任的工作量,绝大部分班主任超量工作,而且,班主任补助长期以来停留在上个世纪80年代的标准,严重影响了班主任老师的工作积极性。针对这一情况,州上决定从2013年起,根据各县(市)实际,对担任班主任的教师,按照班额大小,每月发放100-200元的补助。2013年全州共发放班主任补助1000多万元。班主任补助的发放,极大地调动了班主任的工作积极性,出现了教师中争当班主任的喜人局面。由此《条例》第六章教师第三十六条中提出:“对担任班主任的教师,由同级财政发放班主任补助金”。(四)关于寄宿制小学。《纲要》第四章义务教育第八条中指出“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就学困难而失学”;而我州大部分山区的适龄儿童因家离校太远失辍学,建设寄宿制小学迫在眉睫。由此《条例》第四章办学条件和经费第二十五条中提出:“县(市)人民政府重视小学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在乡镇建设小学高年级寄宿制学校”。以上《条例》和说明,请审议。

   

  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条例(修订)》的审查意见(书面)

           2014年8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甘肃省十二届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于2014年8月29日举行第八次会议,对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教育条例》)进行了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查意见:一、《教育条例》的修订具有现实意义。1997年7月颁布施行、2003年9月第一次修订的《教育条例》,在加快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进程,加强学校管理,规范教育行为,提高教育质量,推动自治州教育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和《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的颁布实施,中央和省上相关教育政策的调整,以及自治州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原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自治州教育发展的需求。因此,修订原条例对推进自治州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平十分必要。二、《教育条例》的修订符合立法程序要求。《教育条例》修订过程中,在自治州《民族日报》和《临夏教育信息网》刊登了条例草案全文,公开征求自治州各族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于2013年12月31日提交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2014年1月8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三、《教育条例》的内容突出了民族和地方特色,强化了对自治州教育的扶持力度。修订后的《教育条例》针对自治州高中阶段入学率低、学前教育入园率低,边远山区学校教师派不进、留不住等问题,增加了“对普通高中学生免除学费、课本费,在园幼儿免除保教费和课本费”、“对山区教师由同级财政发放山区工作生活补助”等规定,切合临夏州实际,将对进一步推动自治州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各民族素质起到积极的作用。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认为,《教育条例》的修订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与上位法不抵触,符合自治州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条例(修订)》审议情况的报告(书面)

                   ——2014年9月22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2014年9月23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条例(修订)》。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例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民族侨务委员会逐条进行了研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1.建议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各职业学校结合市场需求,调整专业结构,有计划地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培养有一技之长的劳动者。加强毕业生择业期间的就业政策指导、信息提供、见习、实习。”2.建议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下达的各项教育专项资金、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教育费附加等全部用于教育事业。”以上报告,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