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等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12 15:17:25

  关于《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4年7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禄维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托,作关于《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说明。一、关于修改的必要性2007年3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规范和推进我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强化和提升预防效果发挥了积极作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社会化网络体系在全省基本形成。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制、机制和国家治理体系正在发展、完善阶段,职务犯罪仍呈易发多发态势。从全省审判机关审结的职务犯罪案件看,涉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逐年有所上升,案值也从2007年的平均几十万元增加到近年的一百多万元,千万元以上的案件每年都有发生。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然要求在依法严厉查处职务犯罪的同时,进一步加大预防工作力度。近年来,全省各地积极实践,不断探索,在服务国企发展、重大项目建设、警示防范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方面创造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需要通过立法确定下来。同时,职务犯罪预防领域、预防内容、预防格局都发生了新的变化,有必要对条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作出补充和完善,增强预防工作的针对性。二、关于《修订草案》的形成过程2014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修订列为本年度立法预备项目后,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会同省检察院迅速启动相关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讨论确定了修改条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重点问题。省检察院三次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广泛征求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省委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意见建议,两次召开检委会会议研究讨论修改,提出了《修订草案(草稿)》。6月初,内务司法委员会与省检察院组成调研组赴嘉峪关、白银调研,并书面征求省内其他十二个市州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逐条研究,形成《修订草案(修改稿)》。之后,内务司法委员会书面征求了省纪委和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群团组织、部分国有企业的意见。7月8日召集省纪委(监察厅)、省法院、发改委、财政厅、审计厅、国资委、民政厅、教育厅、农牧厅等十九个职能部门的主管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对《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认真讨论,再次作了修改。7月9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确定了提交常委会审议的《修订草案》。三、关于修改的主要内容(一)关于预防方针。党的十八大和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均确立了反腐倡廉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指导方针。作为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适应新形势、新情况,充分体现中央关于廉政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故将原条例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修改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二)关于预防机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综合性、系统性工程,只有全社会共同承担责任,才能形成有效合力,达到预防目的。推动社会化预防是“十二五”时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总体思路之一,是实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制度保障。故在原条例中增加一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公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作为《修订草案》第五条。  (三)关于将预防工作纳入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问题。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现状看,当前主要是依靠检察机关在开展,单位预防和社会预防的作用发挥得很不够,个别部门和单位还存在认识不到位、工作不重视、职责不明确、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等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将预防工作由“软任务”变为“硬要求”,有必要把预防工作纳入地方、部门和单位廉政建设的考核内容。近年来,白银、嘉峪关、酒泉、张掖等地尝试这一做法,收到了较好效果。因此,在原条例第五条中增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纳入各单位各部门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并作为主要负责人年度述职述廉内容”,作为《修订草案》第六条第一款;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明确要求各部门和单位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四)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前应当查询行贿犯罪档案问题。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决定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系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2012年又将录入和查询的范围扩大到所有领域。我省各级检察机关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纳入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医疗机构采购、工商注册各环节,为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提供查询服务,向申请查询人出具贿赂犯罪法律后果警示警醒告知书,对发现有犯罪前科的单位和个人,建议相关单位取消其市场准入资格。查询制度的实施,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职务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部分市州检察机关还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积极探索,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招录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前置程序。不少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前都向检察机关了解查询被选任干部的廉政情况。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有利于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故将原条例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和条件进行,采取查询行贿受贿犯罪档案等方式,对被选拔人员进行廉政考评,建立考评责任制,对考评失察的要追究责任”,作为《修订草案》第九条第(五)项。(五)关于实行警示提醒、训诫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制度问题。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关于逐步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长效机制的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自2013年开始,本着预防为主、挽救在先的原则,主动探索推进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警示提醒、训诫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制度,对群众和社会有反映的231人进行了警示提醒;对存在不当履职隐患的289人进行了训诫督导;对履职有过错的108人责令纠错,发挥了有效的预防作用,受到广大干部和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为了使检察机关推行和适用三项制度有法可依,在原条例第十一条中增加一项“实行警示提醒、训诫督导和责令纠错等预防工作措施”,作为《修订草案》第十二条第(八)项。(六)关于经费保障问题。保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要有一定的经费保障。目前省上采用的保障机制是每年申请专项列支,也有部分地方已列入财政预算。故增加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应当保障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经费”,作为《修订草案》第二十条。此外,还对原条例部分文字表述、逻辑顺序作了修改和调整。以上说明及《修订草案》,请一并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4年9月22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姚振华

  省人大常委会:    2014年7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自2007年实施以来,对规范和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强化和提升预防效果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更好地适应职务犯罪预防领域、预防内容、预防格局新的变化,将近年来全省各地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创造积累的好做法、好经验进一步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适时修订条例是十分必要的。会后,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检察院,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印送省直有关部门、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意见。9月初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职务犯罪的概念、职务犯罪的重点工作以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构的职责等问题进行了论证。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再次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人大提出,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项目审批环节的职务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如,项目审批部门不负责任,渎职、滥用职权或者受利益驱动收受贿赂,对不符合审批条件或者条件不健全的项目违规审批立项等,建议条例对此作出相应规范。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在第七条有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中增加“项目审批”的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一项)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修订草案第七条第(四)项有关“社会保障、医疗、就业”的表述不够严谨,建议作适当修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项表述修改为:“教育、医疗、住房、就业、养老和扶贫救灾等涉及人民群众直接利益的领域。”(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三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修订草案的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个别条款顺序做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2014年9月26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9月23日对《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的比较好,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9月2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一、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中的“相互配合”的内容予以删除。二、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国有企业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和担保等活动”。(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七条第五项)三、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社会保障、扶贫救灾和教育等涉及人民群众直接利益的领域”。(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七条第二项)四、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调整为第十八条,并增加“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