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