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2013年工作总结及2014年工作要点(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11 16:43:48

                     2013年12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3年工作总结2013年是省十二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任期的头一年,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法制委员会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的发展主题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地方立法的新特点、新要求,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少而精”的立法方针,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切实发挥立法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引领、推动和法制保障作用。一、围绕年度立法计划,扎实做好法规案统一审议工作一年来,法制委员会围绕年度立法计划项目,认真履行统一审议职责,共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9次,先后对《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草案)》、《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甘肃省统计管理条例(草案)》、《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草案)》、《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条例(草案》、《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草案)》、《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和《〈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共9件法规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向常委会提出法规草案二次审议稿7件、法规草案建议表决稿9件、审议结果和修改意见的报告16份。其中,《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经常委会会议三审后通过;其它8件法规案也已由常委会审议通过;《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草案)》经常委会一审后,法制委员会做好了常委会二审的各项准备工作。(一)自觉维护法制统一。在统一审议中,法制委员会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使法规草案内容符合上位法精神,做到“不越权、不抵触”。例如,在审议《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时,针对草案中村委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情形与上位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法制委员会根据上位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作了修改,保障了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进一步规范了选举工作。修改后的草案体例结构也更加完备,条款内容与上位法更为一致,维护了国家法制统一。  (二)增强法规可操作性。在统一审议中,除了对体例结构、条款内容和立法技术等进行严格把关外,法制委员会还十分注重法规的针对性、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例如,在审议《甘肃省统计管理条例(草案)》时,法制委员会对统计人员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在二审稿中作了具体规定。另外还将增设、细化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等内容也纳入了草案二审稿中。这样规定,对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一个有益的补充,同时,也增强了法规的针对性、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坚持急需先立,注重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地方立法的实践创新解决地方性法规涉及的深层次矛盾,满足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着力消除部门利益保护,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是法制委员会开展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此,法制委员会坚持急需先立、条件成熟先立的原则,注重创制立法,突出地方特色,在先行先试的立法实践创新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一)以人大常委会为主导,立“法”保障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是省人大常委会主导、法制委员会牵头的创制性立法。在既无上位法可循,又无其它经验可借鉴的情况下,作为法规性议案的提案主体,法制委员会与法工委一道,积极协调督促落实省行政法学研究会完成委托起草工作,并组成精干力量,数次专题研讨,反复征求意见,期间几易其稿。常委会一审后,在对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进行逐条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又赴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咨询,得到立法指导和充分肯定之后,法制委员会两次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7月26日,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草案。条例的制定出台,不仅拓宽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途径和方式,而且,将我省多年来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活动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加以提炼总结,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二)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力求法规内容“少而精”。《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草案)》是省人大常委会主导、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为提案主体的创制性立法。今年4月,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来甘考察时的指示精神,为有效治理我省农田的“白色污染”,在常委会分管领导的统一协调领导下,法制委员会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坚持急需先立、条件成熟先立的原则,由省人大农委牵头,法工委通力协作配合,在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提出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法规议案。为了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统一审议中,针对农用地膜质量标准不高、废旧农膜回收利用较难、企业回收加工利用积极性不高而导致的全省农田白色污染日益加重等问题,法制委员会从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现状以及监督管理工作中面临的难点问题出发,坚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需要几条写几条,力求内容“少而精”,避免体例结构“大而全”。11月29日,提交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仅有二十二条,结构内容简洁明了,地方特色鲜明,内容具体实用。比较切合我省的农田地形地貌特征,满足了保护我省干旱半干旱地区农田的实际需要,突显了甘肃地方特色,为进一步规范废旧农膜的销售、使用、回收、加工、利用和管理活动,为切实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遴选确定常委会立法顾问和立法联系点,切实发挥立法的参谋助手和桥梁纽带作用一是高度重视立法顾问队伍建设。今年6月,法制委、法工委参照前几届人大常委会聘请立法顾问的做法,经省人大有关专委会、兰州各高校院所等单位推荐和法工委认真考察遴选,报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在法制理论、行政法学、经济法学、民商法学、民族法学等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人士中,择优选聘了19位专家为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半年多来,他们尽职尽责,全方位地为法规草案修改建言献策,先后为法制委、法工委提供了50余人次立法咨询服务,提出了240多条立法意见建议。其中大多数合理化、建设性意见建议均被采纳吸收,为提高地方性法规质量贡献了智慧和力量。二是高度重视立法联系点作用的发挥。为了使听取基层人大立法意见建议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今年4月,法制委、法工委在深入调研摸底筛选的基础上,充分发扬民主,并经主任会议决定,在全省选择了天水、平凉、积石山县等10个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作为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半年多来,在征求立法意见建议过程中,各个联系点充分发挥立法的桥梁纽带作用,共反馈意见建议60多条,切实发挥了基层人大和人民群众参与立法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了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四、认真办理常委会交办的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建议督办案按照常委会工作部署,7月11日,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马发明带领省发改委和国土厅的同志,赴天水市办理了第729号建议案,即肖胜利等7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支持的建议”。为了做好办理工作,法制委员会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研究了国家和省上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政策法律制度,并结合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现状,将建议案按事项类别一一分解为7条具体建议,并两次召集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进行座谈协调,要求省发改委和国土厅按照职能分工,对这7条具体建议做好逐条答复、逐项研究办理的各项准备。由于具体承办单位和责任部门严肃认真,按程序办事,代表建议现场办结后,提案代表和各方面都比较满意。五、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为契机,努力加强自身建设今年是法制委员会新一届任期的头一年,组成人员大多是来自各行各业的新同志,为了打牢立法工作的基础,使委员们在较短的时间内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一年来,法制委员会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为契机,全体委员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潜心研读有关的方针政策和专业知识,将加强理论研究与联系群众相结合,深入探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积极回应社会各阶层的立法诉求和期盼,并结合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同时,法制委员会注重将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同改进工作作风结合起来,强化群众意识和服务意识,努力运用群众路线的立场、观点、方法来分析问题,指导立法实践,把群众路线教育的成果切实落实到加强法制委员会自身建设上来,做到了两不误、两促进。回顾总结一年来的工作,法制委员会在立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在探索中逐步提高,积累了一些工作经验,但还存在一些不足,如立法重点不突出,特色不显明;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法律化的倾向还没有完全消除;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还不够深入等,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2014年工作要点    2014年,法制委员会要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提高法规案的统一审议质量,在立法实践和立法理论上不断创新,促进我省地方立法工作迈上新台阶。一、紧紧围绕省委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部署,使立法工作服务于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制保障法制委员会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部署和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着眼于发挥地方立法在解决社会当前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扎扎实实做好新年度的立法工作。一是在立法选项上,重点紧扣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立法工作,努力实现省委改革发展决策与常委会立法决策相结合。二是与法工委一道采取有力措施,有序推进《甘肃省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细则》、《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审查报批法规工作规则》等法规制度的建章立制工作。三是在立法实践中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创新,突出甘肃地方特色。二、加强立法调研,切实做好法规案统一审议工作根据常委会工作要点,法制委员会严格按照地方性法规质量标准的要求,对《甘肃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等15件计划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制定修订和预备项目以及《甘肃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草案)》等19件调研论证项目,通过提前介入,深入开展调研,扎实进行立法论证,了解掌握并吃透法规草案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为提高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质量奠定基础。  三、坚持地方立法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不断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途径  (一)创新立法机制,整合立法资源,积极探索以人大为主导的立法实践创新。一是要及时适应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势的需要,健全和完善地方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和立法后评估等工作机制,要以人大为主导,发挥法制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作用,做好《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等立法项目的起草、论证、协调和审议工作。二是对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稳定重大问题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将及时建议主任会议实行隔次审议或三审通过机制,切实提高法规质量。  (二)对《甘肃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甘肃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草案)》涉及面较广,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了使条例草案二审稿能够全面客观地体现立法在促进管理相对人权益保护和规范交通运输管理秩序等方面的作用,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针对草案中的重点问题,多渠道、多方面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要求和呼声。  (三)加强常委会立法顾问和立法联系点制度建设。法制委、法工委将不断改进和加强与立法顾问和立法联系点的协调、联系和服务保障工作,积极探索人大代表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机制,不断推进我省的地方立法工作。四、以落实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整改措施为契机,加强委员会自身建设(一)开展《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修改工作。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规则的修订,需要对相关方面的内容作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二)配合办公厅做好组成人员法律知识和立法技术培训工作。法制委、法工委将利用常委会召开全省地方立法工作会议之际,积极配合常委会办公厅,共同做好组成人员立法培训工作,逐步建立完善组成人员立法培训的长效机制,使立法技术培训和辅导学习成为一项长期的制度坚持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