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11 16:42:26

                          —2014年1月15日在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路志强

  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省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3年的检察工作过去一年,全省检察机关在省委和高检院的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强化监督、维护公正为主题,以改革创新、勇创一流为动力,以忠诚为民、务实清廉为追求”,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圆满完成了各项预期目标。一、严惩破坏经济发展的犯罪,积极服务全省经济建设坚持把检察工作放到全省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以服务发展体现职能,以履行职能促进发展。——严惩破坏甘肃投资环境的犯罪。围绕“十大行动”和“3341”项目工程建设,严肃查办项目审批、土地征用、招商引资等过程中的职务犯罪147人,同比增长75%,净化了投资环境;围绕保障经济转型升级,批捕金融诈骗、盗窃、职务侵占等破坏生产经营和侵害企业权益的犯罪嫌疑人1187人,起诉2277人,同比分别增长6.7%和4.9%,优化了发展环境。正确把握罪与非罪等法律政策界限,为242名受到错告、诬告的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澄清了是非,理顺了干事创业者的情绪,调动了开拓创新的积极性。——严惩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批捕生产销售“毒蔬菜”、“假羊肉”、假冒注册商标、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嫌疑人282人,起诉473人。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案件319件375人,同比分别增长81.3%和65.2%,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严惩重点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组织开展了集中查办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专项工作,查办征地补偿、生态保护等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491人,同比增长36.4%,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大惩治商业贿赂和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力度,查办产权交易、医疗卫生、房屋拆迁等领域的职务犯罪139人。组织开展了查办国家助学金管理领域渎职侵权犯罪专项行动,查办侵害中小学生利益的犯罪50人。二、严惩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努力促进平安甘肃建设坚持把维护全省社会稳定作为检察工作的基本任务,密切关注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出现的新特点、新动向,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2676人,起诉19773人,同比分别上升4.2%和8.1%。——严惩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突出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和邪教组织犯罪,批捕犯罪嫌疑人5913人,起诉8039人,同比分别上升6%和3.9%。认真开展甘南藏区反自焚专项斗争,省检察院专门制定了工作方案,从全省抽调业务骨干赴甘南进行指导,批捕犯罪嫌疑人28人,起诉17人。——深入推进检调对接化解矛盾。努力把检察环节轻微刑事案件和民事申诉案件和解融入到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格局中。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766人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同比上升89.1%;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181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比上升36.1%;促成轻微刑事案件和解358件;促成民事行政案件和解息诉203件,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增加了和谐因素。——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对城乡结合部、校园周边等治安重点地区进行专项整治。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食品安全、征地补偿等方面的监管漏洞,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335件。集中开展平安建设法制宣传活动,印发宣传材料24万余份,提供法律帮助1240余次。三、严惩侵害群众利益的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把执法为民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严厉惩治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犯罪问题。——坚决惩治损害民生的犯罪。严厉打击侵害民生的各类犯罪,批捕“两抢一盗”,拐卖妇女儿童及网络诈骗等犯罪嫌疑人4227人,起诉5522人;严厉打击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欺压群众、横行乡里的村霸街霸,批捕犯罪嫌疑人998人,起诉1283人。组织开展了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立案查处305人。开展了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建议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犯罪线索397件,公安机关已立案388件。——切实加强对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出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等制度7项,不批捕未成年人239人,不起诉100人。运用立案监督、支持起诉等方式,办理危害劳动保障的犯罪案件30件、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53件。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对395名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发放救助金268万余元。——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涉检信访问题。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受理涉检信访100件,已全部办结。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299件。认真开展来省进京访“百日整治”和清理化解涉检信访积案专项活动,对排查出的12件疑难信访积案,逐案析因,明确责任,综合施策,目前已基本化解息诉,全省涉检进京访继续处于全国最低水平。四、严惩职务犯罪,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建设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惩防体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处贪污贿赂大案要案。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603件999人,同比分别上升4.3%和5.5%,其中,大案376件,要案61人,同比分别上升10.3%和22%。在省委的坚强领导和地方党委的积极配合下,省检察院带头查办了酒泉市政协原主席杨林受贿1350余万元案,酒泉市城建局原局长史勇受贿2500余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600余万元案,有力震慑了腐败犯罪。查办行贿、介绍贿赂犯罪72人,同比上升8.1%。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1.44亿元,同比上升25.2%。——严肃查处渎职侵权犯罪。顺应时代要求和群众呼声,严肃查办吃老百姓饭、误老百姓事、损老百姓利益的不作为、乱作为渎职侵权案件。立案侦查186件370人,同比分别上升56.3%和85%,其中,重特大案件105件,要案22人,同比分别上升110%和214.3%。积极介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73件,查办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58人,使不作为、乱作为的庸官、懒官受到了惩治和教育。

  ——严肃查处执法司法人员犯罪。注重在执法办案、明察暗访和群众上访中发现执法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涉嫌滥用职权等犯罪的行政执法人员123人;立案侦查涉嫌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犯罪的司法人员42人,使贪赃枉法者受到了严惩。五、强化预防工作,努力从源头遏制犯罪按照“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要求,创新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预防犯罪工作。——创新制度防腐措施。本着预防为主、挽救在先的原则,主动探索推进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警示提醒、训诫督导、责令纠错等三项制度,对群众和社会有反映的192人进行警示提醒;对存在不当履职隐患的234人进行训诫督导;对履职有过错的76人责令纠错,及时教育挽救了一批干部。各级院主动加强与组织部门及党校的联系协调,联合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进党校工作机制,强化了对各级领导干部、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廉政勤政教育,共开展预防犯罪警示教育4723次,受教育23万余人次。——构建专群结合的预防格局。坚持把查案与查漏、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与向党委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建议结合起来,开展预防调查592件,其中,323份调查报告引起各地党委、人大领导重视并批示。提出预防建议717件,其中,685件检察建议被相关单位采纳并整改落实。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52417次,促进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两联系、两促进”专项行动。为直接服务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发展,以开展“重大项目建设服务年”活动为契机,组织开展了以“联系企业、联系项目,促进发展、促进廉洁”为主题的专项行动,为省列总投资1.2万亿元的200个重大项目提供法律服务,3780名检察官积极参与联促行动。共设立检察服务室803个,开展走访调研1355次,帮助整章建制551项,调处矛盾纠纷159件,依法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及时为企业办理手续292项。通过这些措施,提醒、引导、帮助企业家知法、守法,依法依规办事,力争使其创业不闯灯,干事不出事,流汗不流泪,吃苦不吃亏,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企业的普遍欢迎。六、强化法律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始终坚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理性监督,不断提升法律监督的成效和水平。——强化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违法立案、办关系案、人情案等问题,监督侦查机关立案639件,监督撤案1400件,同比分别上升20.1%和91.8%;追捕972人,追诉330人,同比分别上升11.3%和91.9%。——强化审判活动监督。积极指导各地重点监督纠正裁判不公、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271件,法院审结189件,改判、发回重审132件。办理民事执行监督1122件,法院采纳1038件,采纳率为92.5%。——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加大对刑罚变更执行活动的监督力度,监督纠正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763人次。会同公安、监狱机关联合开展了罪犯交付执行与留所服刑专项检查活动,监督清理违法留所服刑罪犯138人,监督看守所送交监狱执行罪犯341人。七、强化内部监督,确保检察权公正行使按照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打铁先要自身硬的要求,坚持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到与执法司法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完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不断加大内部监督力度。——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后,省检察院立即梳理出省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9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逐项落实了整改措施。坚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各级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98次,省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了关于反贪污贿赂工作和代表意见建议办理的情况,并针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了整改。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转交的案件69件,确保了件件有落实。建立了检察官联系人大代表制度,三级院339名检察官分层级联系所在地的全国和省人大代表,主动汇报工作、征求意见,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高度重视政协委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通报检察工作,主动征求意见。严格执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37件。省检察院先后3次邀请特约检察员和专家学者参与重大决策,认真吸纳意见建议。加大检务公开力度,通过门户网站、检察微博、新闻发布会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工作部署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392次,增强了检察机关的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自觉加强执法办案监督。坚持依制度促规范,以规范执法保公正,仅2013年省检察院就制定了搜查工作规定、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意见等24项规章制度,确保了执法办案每项工作、每个环节都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组织开展了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对存在的案件质量隐患等问题及时进行了监督纠正。先后两次派出11个工作组赴市县两级院,对遵守办案纪律、接待群众来访等情况进行了专项督察,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责令限期纠错。通过以上措施,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办案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高检院通报的114项案件质量考核指标中,甘肃检察机关有7项位居全国第一,有23项进入全国前5名,有43项进入全国前10名,有84项进入全国前20名,占考核指标的73.7%,考核指标上升到了近十年来的最好水平。查办教育领域渎职侵权犯罪专项行动等6项工作的做法被高检院在全国推广。八、强化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履职水平以提升队伍素质能力和执法公信力为目标,深入推进检察机关自身建设,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通过实地走访、开门纳谏等方式征求意见建议372条,梳理查摆出“四风”方面的问题32个,并逐个分析了原因,制定了措施,进行了整改;针对执法办案等方面的问题,建立完善了25项制度。通过开展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夯实了广大检察干警忠诚、为民、务实、清廉的思想基础。——大力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以领导干部和执法一线检察官为重点,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共举办各类培训班461期,培训检察人员10420余人次,省检察院联合北京大学首次举办了高级检察官研修班,有力地提升了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选拔和管理使用,组织开展了挂职锻炼、岗位练兵、业务竞赛、司法考试备考等工作,189名干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力加强作风建设。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组织360名各级院领导干部开展大调研活动,形成调研报告43份,梳理出检察工作中需要改进的9个方面的问题,专题召开“破解发展难题、推动工作进位”现场办公会,解决制约发展的问题83个。组织开展了“提质增效”活动,省检察院年初确定的82项争先进位目标任务,全部按时完成,其中超额完成25项,占完成数的30.5%。——大力加强“双联”工作。坚持把省委部署的“双联”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真抓实干。各级院共协调帮扶重点项目215个,帮助落实项目资金9406万余元,自筹资金460万余元,为联系村修建道路275公里、便民桥23座、捐赠化肥等物资266吨、硬化连户道路及庭院376家。省检察院还组织联系两当县的省直五部门召开了帮扶推进会和现场观摩会,整体推动了“双联”工作,使联系的8个村2013年人均纯收入平均增长30%。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一是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一些院仍然存在重配合、轻监督甚至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二是检察队伍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高层次人才较少。三是自身监督措施落实不到位,个别地方仍然存在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甚至执法犯法的现象,对前来办事的群众冷硬横推的问题还没有完全根除。四是信息化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仍然薄弱。对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2014年全省检察工作主要任务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全省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大力加强队伍建设,转变工作作风,努力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多作贡献。一、更加主动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谋划检察工作,更加有效地服务“十大行动”、“3341”工程、“1313”文化工程、“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黄金段”建设等中心工作。以对待国有企业同等的态度依法保护支持非公经济的发展。依法打击非法集资、虚假招投标、“吃拿卡要”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努力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投资环境。紧扣“1236”扶贫攻坚行动,依法惩治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易地扶贫搬迁、新型城镇化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犯罪,保障小康建设顺利推进。二、更加有力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紧紧围绕平安甘肃建设,密切关注社会治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加强和改进批捕、起诉工作,及时有力地惩治危害国家安全、人民群众安全、公共安全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领域的犯罪活动。深入开展反恐怖、反自焚、网络造谣等专项治理。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犯罪检察制度,着力减少社会对抗。积极推广“枫桥经验”,完善刑事和解、检调对接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检矛盾纠纷的发生,着力维护社会稳定。三、更加努力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紧紧围绕法治甘肃建设,依法坚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黄赌毒”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和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扎实开展打击危害民生民利犯罪专项活动。坚守好检察官的职业良知,坚持既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又文明执法、人性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严把案件质量关,以零差错的姿态严防冤假错案的发生,切实维护好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更加严厉地惩治职务犯罪紧紧围绕廉洁政治建设,继续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老虎”、“苍蝇”一起打,严肃查办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加大惩治渎职侵权犯罪力度,严肃查处滥用司法权、行政执法权、审批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严肃查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加强与纪检监察、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增强反腐败合力。五、更加突出地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紧紧围绕惩防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继续深入开展“两联系、两促进”专项行动的同时,今年将在全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保民生、促三农”专项行动和预防职务犯罪进学校、进机关活动。加强预防犯罪制度建设,形成不能腐的约束机制。加强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发挥预防犯罪的治本功能。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体系,建立职务犯罪记录和查询制度。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干部守法的自觉性,构建不愿腐的思想防线。六、更加有效地维护执法司法公正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强法律监督,将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刑讯逼供、裁判不公、贪赃枉法、制造冤假错案等司法腐败问题列为今年重点工作,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出拳亮剑、严查重处,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清除执法司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以队伍的纯洁赢得司法的公信。同时要针对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减刑快、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短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认真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坚决维护司法公正。七、更加扎实地抓好队伍建设紧紧围绕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以及政治、业务、责任、纪律、作风“五过硬”的要求抓好队伍建设,更加坚决地接受省委领导,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政协、社会各方面及舆论的监督,更加精心地打造既敢于亮剑又善于舞剑的精干团队,以更严厉的举措严肃整治检察人员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以铁的纪律带出铁的队伍,以抓铁有痕的作风守护好铁的法律,以更加优异的成绩回报党和人民的信任和重托。八、更加深入地推进“双联”工作紧紧围绕小康建设,组织、领导全省检察机关进一步夯实责任,完善制度,强化措施,真抓实干,深入推进“双联”工作。切实做到谋发展、解难事、强技能、促增收,努力实现农民早日脱贫致富、干部切实锻炼提高的目标。各位代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全省检察机关将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攻坚克难,扎实工作,努力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有关用语说明1.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见《报告》第2页第11行)。为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中的执法不严、以罚代刑等问题,2011年3月,中办、国办转发了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事实符合刑法、司法解释关于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追诉标准,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送,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检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此进行法律监督。2.检调对接(见《报告》第3页第8行)。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以服务民生、修复受损社会关系为宗旨,主动把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对接,促进实现和谐司法的工作机制。3.轻微刑事案件和解(见《报告》第3页第8行)。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案件,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不批捕、不起诉,或者建议人民法院从宽处理。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见《报告》第4页第7行)。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对有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轻微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保管,限制其公开的制度。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法律规定需要查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予以保密。5.刑事被害人救助(见《报告》第4页第10行)。2009年,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等8部门共同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由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犯罪嫌疑人死亡,检察机关对作出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决定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得不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遭受暴力犯罪侵害造成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收入来源;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被害人死亡,依靠其抚养或赡养的近亲属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适当的经济救助。6.涉检信访(见《报告》第4页第12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单位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涉及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的案件,包括:(1)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案件;(2)反映检察机关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不决,未查处、未答复的案件;(3)反映检察机关违法违规或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案件。7.司法人员(见《报告》第5页第16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司法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8.对国家工作人员警示提醒、训诫督导、责令纠错制度(见《报告》第5页第21行)。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违法犯罪,2013年初,省检察院作出部署,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创新预防工作机制,延伸工作触角,加强与纪委、监察等部门沟通协调,探索建立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警示提醒、训诫督导、责令纠错制度。警示提醒是指:对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以及单位重大决策、大额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等过程中有可能存在的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警示提醒,讲明政策法律,防止发生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训诫督导是指:对在执法办案中发现有不当履职隐患,可能造成国家和群众利益受损,或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通过发提醒书等方式进行训诫,或提出要求和希望。责令纠错是指:对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履职过错的国家工作人员,联合纪委、监察部门,通过专门教育或约谈等方式责令纠错,督促改正。9.预防职务犯罪教育进党校(见《报告》第6页第3行)。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党校建立预防教育新平台,由检察官走上讲堂,结合查办案件,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后备干部、新录用公务员和国企管理人员等进行职务犯罪预防教育,增强公职人员廉洁自律意识,提高勤政为民的自觉性,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腐败犯罪的发生。10.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见《报告》第6页第10行)。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运用计算机技术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该系统录入1997年以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经法院判决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行贿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依照规定为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作出相应处置。11.“两联系、两促进”专项行动(见《报告》第6页第12行)。2013年,省检察院紧紧围绕省委“3341”项目工程建设,决定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两年的“联系企业、联系项目,促进发展、促进廉洁”专项行动。其中,省检察院针对20个省列重大建设项目单位直接联系服务;各市州分院按照属地原则,对其他180个省列重大项目开展联系服务工作。服务内容主要包括:(1)深入宣传法律。及时把相关法律书籍和资料、依据提供给企业和项目业主,并随时提供法律咨询。(2)帮助整章建制。帮助企业建立依法建设、经营的制度,使企业在资金使用、物资采购、项目招标等重点问题上有章可循,防止权力失控、行为失范、决策失误。(3)监督运行。督促企业依法行事,按制度运行,避免出现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甚至有意无意钻法律制度空子或违法犯罪的行为。(4)帮办手续。协助企业到有关部门办理各种审批事项及证照手续,亲自了解项目运行程序,从中发现一些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线索。(5)应对检查。利用包联企业干部的身份,与企业领导一起应对来自各方面的检查、验收,在接受检查中既监督纠正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又监督防范检查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6)教育保护干部。一方面预防惩处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另一方面保护、支持企业负责人放手大胆地干事创业。12.“枫桥经验”(见《报告》第11页第18行)。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做法。为此,1963年毛泽东同志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枫桥经验”由此产生。之后,“枫桥经验”得到不断发展,并逐渐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枫桥新经验,成为新时期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典范。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10月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