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汇报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19 16:21:42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汇报

      ——2011年11月22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副组长

           甘肃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赵伟民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执法检查的安排,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多明为组长,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赵伟民为副组长,部分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省人大代表组成的执法检查组,从5月至11月,在全省开展了《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这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各市、州实施《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基本情况,省政府地质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地质环境规划编制,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采矿权人地质环境保护治理义务的履行情况,群众反映突出的地质环境问题以及实施《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等情况。由于地质灾害和气象灾害紧密相关,在全面检查《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对《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也进行了执法检查。这次执法检查以各市、州自查与执法检查组重点检查相结合,在听取了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省贯彻落实《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省气象局《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实施汇报的基础上,于9月2日至10日,对临夏、甘南、陇南、天水四市、州进行了重点检查。期间检查组听取了四市、州人大、政府和所到县区政府的汇报,多次召开了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基层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实地查看了永靖县黑方台、二房台滑坡地质灾害防治、东乡县城特大滑坡灾害防治和和政县古生物化石及遗迹保护、夏河县城区泥石流隐患防治、舟曲县地质灾害治理、成县小厂坝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秦州区王家半坡地质灾害防治、麦积区北山滑坡治理情况;陇南市气象局、舟曲县气象局工作情况等。通过检查,我们认为,《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在实施该条例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要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把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作为地质环境工作的根本任务,围绕“促进人与环境和谐发展、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这一主要目标,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制度、管理机制正逐步趋于完善,工作基础不断加强,为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一)以规划编制为先行,不断完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体系。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地质环境管理中,坚持规划先行,组织编制完成了《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甘肃省废弃矿井治理规划》和《甘肃省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基本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体系。2011年,组织编制了《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这些规划的编制,为保护地质环境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以监督管理为抓手,推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自2001年我省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起步以来,特别是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颁布实施后,针对我省地质灾害高发、频发态势,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类建设活动的监督和执法监察力度,对可能加剧、引发或遭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建设工程项目,督促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严格履行地质灾害防治义务,按照“三同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要求,切实采取防治措施。对不履行防治义务、拒不采取防治措施的责任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如陇南、兰州、天水等市州针对灾后重建、拉动内需项目等工程建设项目多、对地质环境扰动大等实际,在工程选址、前期地质勘查中提前介入,积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项目建设提供优质服务。(三)以强化制度为约束,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一是全面推行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2007年,制定下发了《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全面推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有力督促矿山企业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认真履行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促进了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截止2010年底,全省14个市、州均按照《办法》的有关要求,全面开展了年度缴存工作。全省3111个矿山企业中,已有2463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累计专户存储保证金38356.57万元,已经使用保证金23902万元,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二是全面启动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编制工作。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下发后,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能够认真督促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和矿山企业,启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审查工作,方案编制和《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挂钩,并依规定将方案编制审查作为新立、延续采矿权的前置程序,从而有效督促企业履行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 (四)以服务经济发展为目标,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取得良好进展。近年来,全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能够坚持把地质遗迹保护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按照突出甘肃特色、合理建设布局、提升建设水平的思路,加强了地质公园建设与管理。截止目前,已建成4个国家级、15个省级地质公园,对发展当地旅游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09年,天水麦积山、和政古生物化石两个地质公园又获得国家级地质公园的建设资格。在抓好地质公园建设的同时,积极推动国家级矿山公园建设步伐,继2005年白银市火焰山国家矿山公园获得批准建设后,2010年,金昌金川国家矿山公园成功申报获得批准,使我省国家级矿山公园数量增加到两个。 (五)坚持预防为主,加强了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我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狠抓了各项工作落实。一是不断强化防治责任落实。2009年,省政府针对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出台《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地质灾害防治责任,提出了加强防治工作的意见和措施。二是加强防治工作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了日常值班、汛期值班制度和速报、月报、年报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报告制度、地质灾害排查制度。每年汛期前,编制并提请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省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各市州依据省级方案,编制发布本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一些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制订防灾措施,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三是注重地质灾害隐患调查排查。截止目前,已完成了全省86个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汶川特大地震我省8个重灾县(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基本摸清了全省地质灾害分布状况。近几年,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较好地坚持了“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的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制度。四是加强群测群防体系建设。重点抓了以有组织、有经费、有规划、有预案、有制度、有宣传、有预报、有监测、有手段、有警示等为主要内容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2009、2010两年,已按计划完成了39个县区的建设任务,计划到2013年,全省86个县(市、区)将全部达到“十有县”建设标准。五是加强应急体系建设。2003年,我省初步建立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机制。截止目前,地质灾害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应急响应、应急处置等措施基本完善。 (六)积极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完成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任务。  一是完成了5·12地震次生地质灾害应急排查处置任务。5·12特大地震发生后,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的紧急部署和要求,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迅速动员部署全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全力投入抗震救灾和次生地质灾害应急排查抢险工作。对城镇、村庄、人口密集区以及抢险救灾现场、交通干线、桥涵隧道、供水供电线路、水利设施所在区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逐个进行排查,预测发展趋势,指导灾区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预报预警系统,提出应急措施和治理建议。组织编制《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汶川地震甘肃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安置点场地适宜性评估》和《汶川地震甘肃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为灾后重建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   二是完成了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应急处置任务。舟曲“8·8”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发生后,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紧急启动突发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对舟曲县城及城区周边地质灾害隐患展开了拉网式排查,共排查滑坡、崩塌、不稳定斜坡、泥石流等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70处,其中县城及周边共排查出重点地质灾害隐患18处。在应急排查的基础上,编制了《舟曲县城及周边地区地质灾害紧急防灾预案》。在恢复重建阶段,依照国务院《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资金安排实施方案的通知》,共安排舟曲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两大类(综合治理、监测预警)共8项,项目资金8.5亿元。制订了《舟曲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舟曲灾后重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建立了涵盖项目立项、实施、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的完整制度体系,为项目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是完成了东乡县城等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东乡县特大地质灾害、永靖县二房台特大滑坡灾情发生后,省、州、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迅速应对,积极防范,及时处置,目前,东乡特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二房台滑坡特大险情应急治理工程已完成。有效避免了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七)强化部门合作,全力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服务。自2003年,省国土资源厅与省气象局签署合作协议开始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服务工作以来,两部门先后建立了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可视会商、应急联络、业务联动等制度和工作流程。为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的精准度,省国土资源厅与省气象局密切协作,共同建立了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指标体系和甘肃省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业务系统,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提供了科技支撑。在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害、2010年“8·12”陇东南特大区域性暴雨引发的地质灾害气象服务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省级和14个市、州均开展了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并通过气象部门的天气预报节目向公众播出。陇南市气象局的自然灾害监测预警指挥系统实现了气象、国土、水利、水文、环保等多个部门的监测设备、资料、信息和预警发布渠道等资源合理配置与共享,在自然灾害监测资料,预警信息发布共享和应急指挥方面创新了机制。  (八)积极争取资金,不断加大了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力度。2008年至2010年,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质遗迹保护和地下水调查评价等方面共争取国家地质环境项目资金30.5752亿元;争取省级投入资金3.3885亿元,逐步形成了稳定增长的地质灾害防治投入机制。随着资金投入和治理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有效消除了一些重大地质灾害隐患,一些闭坑、废弃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治理,地质遗迹保护特别是地质公园建设水平得到提升,使我省的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二、存在的主要问题近年来,我省贯彻实施《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情况总体是好的,效果是显著的。但地质环境管理和行政执法形势仍然严峻。主要表现在:(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进一步加强。一是由于宣传不到位,群众防范意识还不强。当前,还有相当一部分干部群众缺乏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对地质灾害的隐蔽性、突发性和破坏性缺乏科学认识,灾害辨识能力和避让意识薄弱。地质灾害防治科普宣传覆盖面、防灾避险演练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防范措施还不够得力。目前许多县级以上城市由于土地资源日益紧缺,建设用地不断向山坡、山前台地拓展,从而埋下一些地质灾害隐患,甚至加剧、诱发地质灾害。同时,由于受地理条件制约,一些山区的县城、乡镇和村庄本身就建在滑坡体或泥石流冲积扇上,由于受地理、经济条件限制无法实施搬迁,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极易造成重大损失。三是防治能力还较弱。国土资源部门地质灾害防治专职管理人员少,特别是基层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缺乏。市、县两级还没有设立地质灾害专业监测机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能力严重不足。由于受机构、人员、经费等多方面因素制约,地质灾害调查精度低,监测预警覆盖面窄、空白区大。四是防治投入不足。由于受资金制约,一大批急需勘查治理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无法开展。如陇南市提出全市地质灾害防治总费用为44.57亿元,灾后重建实际安排13.07亿元;兰州、天水市城区地质灾害治理投入低。同时,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缺乏资金支持,群测群防员基本为兼职人员,没有必要的补助。(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滞后。由于依法保护地质环境的意识还不强,矿产资源开采中破坏地质环境问题仍比较突出。加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历史欠账多,治理投入不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护工作滞后,如白银、兰州、平凉采煤塌陷区的治理问题比较突出。我省各地地质遗迹资源丰富,分布面积广,地质遗迹保护和开发利用的资金需求大,但资金难以落实。(三)地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地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条款规定虽然比较严格,但缺少强制执行手段,对一些违法违规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难以执行到位。(四)个别地方和部门不注意统筹处理气象因素在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随着各地城镇化建设速度的加快,目前全省60%以上的气象探测环境遭到不同程度破坏,而且在继续恶化。个别地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形同虚设,严重影响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真实性、比较性。同时,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是防灾减灾、保护地质环境的重要手段,但我省不少部门对此项工作认识上有差距,重视程度不够,有些重大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不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存在设计缺陷。三、几点建议通过这次执法检查,检查组认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是一项全局性和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重大战略任务,全省各级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要求,紧密结合我省实际,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管理水平,确保地质环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一)不断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地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各级干部依法行政、依法保护地质环境意识,正确处理加快经济发展与严格保护地质环境、当前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使保护地质环境真正成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的自觉行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全文条款中,处罚金额过低,达不到惩戒违法行为的目的,建议修改《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二条关于行政处罚额度的内容,增强处罚的震慑力。(二)突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以全面学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为契机,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按照加快建立地质灾害易发区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地质灾害排查工作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精度、进一步强化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类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监测机构、应急专家队伍和防治队伍建设,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应急能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群测群防体系。提高应急处置和防灾避险能力。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不断提高监测预报精度,为有针对性开展防灾工作提供气象信息保障。抓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对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优先实施搬迁避让。对一时难以实施搬迁的隐患点,实施工程治理。加强对汶川地震重灾县区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工作的督查指导;抓好舟曲、成县和东乡县城灾后重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严格落实重建规划,规范建设程序,坚持科学重建、依法重建,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建设质量。(三)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保护。严格落实“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整治”的原则,继续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落实,认真调查研究,适时修订和调整保证金缴存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程的通知》要求,重点抓好平川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任务,继续争取国家项目资金,加快治理步伐。加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力度,促进矿山企业自觉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有序推进地址遗迹保护,重点抓好和政古生物化石、天水麦积山国家地质公园和白银火焰山国家矿山公园建设。有序推进已揭牌地质公园、矿山公园的后续建设与规范管理,促进地质遗迹保护与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四)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地质灾害防治预算资金。建议省上对地质灾害频发的市州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气象监测预警、重大地质灾害治理等方面出台有关优惠政策,加大对灾害监测及其设备、人员经费的投入。同时,针对近年来气象灾害频发的实际,建议增加气象灾害防御专项经费。(五)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预防机制建设。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减轻地质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应该加大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力度,进一步提高灾害防御工作的科学性。建立多灾种综合,多部门联动,多环节应对的气象预警机制和预警系统。继续完善以各级政府为主导的省、市、县、乡(镇)、村五级气象灾害防御体系,逐步扩大农村气象灾害信息发布系统的覆盖面,逐步建立典型区域省、市、县三级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和服务体系,切实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