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19 16:18:31

      关于修订《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说明

  ——2011年11月22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康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兰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对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说明,请审议。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1998年12月,兰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原办法自1999年5月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城市形象等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和城市建设的发展,我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解决:从城市建设发展方面看,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与建设还比较滞后,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机制尚不健全;从城市管理角度看,部分区域因责任不清还有卫生死角,需要完善和强化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从社会公德水平看,人们维护城市公共环境整洁的意识还不够强,行为上还不够自觉,需要加大宣传力度;从市容环卫执法工作实践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的一些顽症,还不能得到有效治理,需要加大整治力度;从市容环卫管理主体和执法主体看,新一轮机构改革后,原条例的主管部门和执法主体已发生变化,需作出相应调整。为了适应兰州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全面改善城市整体面貌,有必要通过修订《办法》,充实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措施,为创造优美整洁的市容环境提供法律支持。   二、《办法》的修改过程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07-2011年立法规划,市政府于2010年7月开始着手《办法(修订草案)》的研究起草工作,在系统总结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践,深入基层开展立法调研,研究借鉴兄弟城市相关立法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历时半年,完成了《办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并于2011年3月初,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对《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和修改。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增加立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办法(修订草案)》一审后,法工委将《办法(修订草案)》在市人大、市政府网站上全文刊登,公开征求意见,并分别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市政府相关部门、市城管执法局职能部门、管理相对人代表等对《办法(修订草案)》的意见。并于8月1日召开了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部分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参加的立法论证会,对办法修订草案中的有关章节和内容进行了充分论证。会后,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市人大法工委会同市城管执法局相关负责同志,以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办法修订草案逐字、逐句进行研究修改,提出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提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议逐条审议。根据法制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法工委对办法修订草案再次作了修改。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最后形成的《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8月23日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第三十三次会议进行审议。由于《办法(修订草案)》经过多次论证,立法依据充分,条款内容具有可操作性,已经比较成熟,在这次会议上经表决获得通过。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此次修订总的原则是既贯彻了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精神,坚持与上位法不抵触的原则,又结合了兰州市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实际,将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相继出台的一些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措施吸纳到法规中来,增强法规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办法》共分六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一)关于适用范围。原办法规定适用的地域范围是本市市区和县城。随着城市的发展,开发区、科技园区和风景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城镇地区,都是按照城市化管理要求进行建设的,这些地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应当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进行管理。但考虑到农村城市化是一个过程,推行城市化管理应当确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其他农村地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不能完全规定硬性要求。因此,本次修订将《办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明确为:“本市市区、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同时,在“附则”一章中明确了“实行城市化管理的的区域是指开发区、科技园区和风景名胜区”。(二)关于执法主体。随着我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兰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和《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2005年12月后,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行使行政处罚权。因此,本次修订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明确为:“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这样修改既考虑到今后行政管理体制调整的实际需要,又同国务院条例相一致,有利于法规的长效、稳定。(三)关于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规划和发展。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对整个市容环卫管理工作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新修订的办法在进一步强化原办法关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范的同时,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制定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编制完善环卫设施、景观灯光设施专项规划,从规划这个龙头上来规范和提升整个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四)关于城市环境卫生责任要求。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形成全社会参与城市管理的机制,新修订的办法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内容作了出了修改,规定了城市环境卫生责任主体、范围、内容、要求等,进一步明确了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环境卫生方面的权利义务,避免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因责任不清,要求不明而产生的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责任落到了实处。(五)关于餐厨垃圾管理规定。为了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本次修订结合我市餐厨垃圾处理工作实际,对餐厨垃圾的处理作出了规定,不仅要求“从事生活垃圾(包括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经营性服务的,必须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且单设一条,规定“餐饮业、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到。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运送至规定的地点处理”。(六)关于法律责任。新修订的办法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本着宽严相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多数违法行为,要求先行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在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时,再进行处罚。同时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设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方式,结合我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实际需要,针对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危害程度的轻重,兼顾法律责任的可执行性和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参考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借鉴成都、厦门等兄弟城市的做法,细化了法律责任,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增强了办法在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  以上说明连同《办法》,请在审议中指正。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研究报告(书面)

  省人大常委会:   《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兰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8月24日修订后审议通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厅等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及立法顾问的意见,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和立法顾问进行立法论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该办法逐条进行了研究。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修订后的办法,主要内容与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可操作性较强,对于完善和强化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制度,规范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具有积极作用。因此,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