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草案)》的说明等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19 16:03:56

     关于《甘肃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1年9月2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甘肃省教育厅厅长白继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甘肃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本条例的必要性   200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正式施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这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由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规范全国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不少内容只是作了原则性的一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各地还需结合实际进行细化,以便于操作。为此,全国已有江苏、湖北、山西、山东、福建、广西、重庆、上海等27个省(区、市)出台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方性法规。   我省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的省份,有汉、回、藏、蒙古、裕固、东乡、保安等55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240万人,占总人口的9.3%。制定具有我省地域特点、民族特性和可操作性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地方性法规,规范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交往,对全面提高我省的教育科学文化水平、促进甘肃与外界的交流与沟通,构建“和谐甘肃”、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语言文字工作全面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语言生活的工作目标,不断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思路,推动了全省语言文字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取得重要进展,全省13个二类城市中有11个已经通过评估;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有序推进,目前,全省共有国家级示范校24所、省级示范校118所、市州级示范校576所;中华经典诵读活动深入开展;普通话测试工作开始迈入信息化轨道;全省大中小学生规范汉字书写大赛成果丰硕。但是,在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国家公务员、教师和窗口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没有使用普通话,一些部门和单位对推广普通话没有明确要求,有的没有管理措施;一些商业场所牌匾用字不规范,滥用繁体字、乱造简化字,广告、商品包装用语用字滥用外文,电视屏幕出现错别字等等,用语用字不规范现象在一些地方较为突出。二是我省语言文字工作开展不平衡,地区、城乡之间差别较大;有些地区语言文字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不能适应工作要求,部分城镇和农村中小学普及普通话工作还比较薄弱,难度较大。三是部门职责分工不够明确,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尚不健全,使管理和监督范围不清、力度不够,导致不使用或者不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纠正。因此,为推动我省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经济社会交流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借鉴其它省(区、市)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甘肃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依据及过程   制定本条例的主要依据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自2008年启动制定工作以来,条例草案的起草、论证、征求意见历经了一年半的时间。初稿形成后,先后两次征求了各市州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广电局、省工商局等全省语言文字成员单位的意见;多次召开语言文字咨询专家会议征求了专家的意见;2011年4月,省人大组织省政府法制办、省教育厅进行了省外调研,借鉴了外省语言文字立法经验。5月,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省人大教科文卫、法工委以及省教育厅的领导及相关人员,对送审稿进行了再次修改,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建议。2011年8月9日,省政府法制办主持召开条例草案立法论证会,充分吸收了立法专家和语言文字专家的意见,经过多次论证、修改,并经2011年9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18条,主要规定了管理职责、使用普通话的情形、使用规范汉字的情形、各行业人员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编制和经费。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是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主要部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了其在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中的主要职责。语言文字工作经费是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保证和必要条件,应由政府统筹解决。但我省部分市州人民政府、部分县市区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工作机构、编制和经费至今未完全落实,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语言文字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条例草案第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对开展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障”,这样规定,有利于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2.关于重点领域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分别对不同情形下以普通话作为基本用语和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提出要求。这对于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将起到积极作用。要做好全社会的用语用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国家机关要发挥带头作用,学校教育要发挥基础作用,新闻媒体要发挥示范作用,公共服务行业要发挥窗口作用。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条例草案第九条、第十一条将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等作为重点,对推广普通话和使用规范汉字的情形作了进一步明确,以解决用语用字不规范问题。   3.关于普通话水平等级和汉字应用水平标准。普通话水平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是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基本措施。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提高特定岗位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和汉字应用水平,促进全社会普通话的推广普及和汉字应用水平的提高,增强全社会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为此,教育部、人事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 (人发[1999]46号)要求,对公务员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年龄和应达到的等级也作了相应规定;1994年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广播电影电视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国语[1994]43号),颁布了修订后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1997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对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提出了若干具体规定;2007年教育部发布了《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大纲》,对应当参加汉字应用水平测试的人员作了规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条例草案在第十条和第十五条分别对普通话等级和汉字应用水平标准做了相应规定。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以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1年11月22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利民

  省人大常委会: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社会交际的工具,信息传播的载体。制定甘肃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方性法规,对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经济社会交流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草案符合上位法规定,切合甘肃实际,基本成熟,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教育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后印送市(州)人大常委会及常委会立法顾问征求意见。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了仔细推敲和认真研究。11月1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仅仅强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是不够的,还应当有监督的内容,建议对草案第二条加以补充完善。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草案第二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中多处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由于我省各地负责语言文字工作的机构设置并不完全一致,个别地方虽然设置了机构却并未固定工作人员,建议明确语言文字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为宜。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的“语言文字工作机构”修改为“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关于手书繁体字和异体字,上位法已明确规定可以保留使用。草案第十二条中有关名称牌含有手书繁体字、异体字应当在明显位置配放规范汉字副牌的规定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建议删去。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删去了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个别文字作了相应修改。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草案二次审议稿及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2011年11月24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2日下午对《甘肃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11月23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逐条审议。建议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将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中的“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修改为“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书面)

        2011年9月19日省十一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11年9月19日,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召开第十五次会议,对2011年9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甘肃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语言文字规范化程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做好语言文字工作,是促进先进生产力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条件,是推动和支持先进文化发展的必要前提。我省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省份,规范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交往,对全面提高我省的教育科学文化水平,促进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发展,信息的交流,都具有重要意义。自200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施行以来,我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逐步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教科文卫委员会对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十分重视,多次组织调研,参与城市的语言文字评估工作,目前全省13个二类城市中已有11个通过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此项工作走在全国的前列。但是,我省在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中,还存在语言文字工作开展不平衡,地区、城乡之间差别较大,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机制不健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行为还不够规范,地方立法工作相对滞后等问题。因此,根据上位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甘肃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十分必要。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能够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明确了各行业人员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突出了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的带头示范作用,对推动我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健康发展能够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建议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