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的说明等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18 16:40:35

  关于废止《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的说明

   ——2011年9月2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培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甘南藏族自治州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2000年4月22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2001年5月7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公布施行的。2010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会议精神,我州对本《条例》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该《条例》涉及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的物权、平等权、经营自主权、土地使用权、进出口自由权、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保护权、人事用工权、拒绝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权等内容。该条例实施近10年来,对促进和保障我州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国家制定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物权法》、《行政许可法》、《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关于私有财产保护、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面法律法规的先后出台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法规、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该《条例》所涉及内容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作了更加完善具体的规定,进一步拓宽了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的范围和领域。《条例》所涉及非公有制企业资产保护,支持企业发展的服务体系等内容与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上的相关政策不一致,实践中不再适用。因此,州人大常委会提请甘南州第十四届人大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予以废止。   以上说明和废止《条例》文本,请一并审议。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

  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的审查意见(书面)

     2011年9月14日省十一届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省十一届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于2011年9月14日举行了第二十一次会议,对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请审批废止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条例是2001年3月30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随着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和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法规、政策的制定,条例内容已经不适应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甘南州人大常委会提请废止该条例。条例废止符合立法程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部署,2010年7月甘南州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为拟废止的条例上报我委。2011年1月5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废止该条例。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条例的废止符合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废止《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个体

  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2011年9月29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9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报请审查批准废止〈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废止《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民族侨务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通过。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