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的说明等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18 16:35:09

          关于《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1年7月25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甘肃省教育厅厅长白继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本条例的必要性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自2002年修订以来,对我省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办法,依法兴教、依法治教,有力地促进了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截至2010年,我省87个县(市、区)全部实现了“两基”目标,“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了100%,实现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历史目标。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义务教育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义务教育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际之间的差距明显,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问题突出;人民群众对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等问题反映强烈;教师的培训、管理、收入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别是流动人口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等。为解决这些问题,促进义务教育的健康协调发展,更好地实现教育公平,有必要制定新的义务教育地方性法规。   200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届二十二次会议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确立了义务教育新的经费保障机制;明确了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建立了一系列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制度;增加了素质教育和教师待遇等方面的规定。   2010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纲要对义务教育的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目标,要求巩固普及成果,提高普及水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义务教育,重点突出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我省将于2011迎接国家“普九”检查验收,而完善义务教育地方性法规是国家“普九”检查的一项重要指标。  综上所述,由于国家义务教育法的重新修订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新要求,我省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对于促进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在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调研过程中,省教育厅结合我省义务教育的现状、主要问题、发展方向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经费保障和择校等多方面进行了专题调研,为国家修订《义务教育法》提供了参考依据,同时也为制定《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奠定了基础。制定工作于2010年正式列入省教育厅工作计划,省教育厅成立了起草班子,在广泛、深入调研和借鉴其他省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于2010年11月,形成了初稿。初稿形成后,省教育厅在厅系统多次征求了意见,在吸收了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和修改,形成了送审稿,报省政府审议。省政府法制办向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同时,省教育厅再次向全省教育系统征求了意见,并在甘肃省教育厅网站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2011年3月,省人大教科文卫、省政府法制办联合省教育厅在兰州市、平凉市、庆阳市、临夏州、甘南州开展了义务教育立法调研和现场征求意见活动。4月,省人大组织省政府法制办、省教育厅进行了省外调研,借鉴了外省义务教育立法经验。5月,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省人大教科文卫、法工委以及省教育厅的领导及相关人员,对送审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充分吸收了调研经验和征求的相关意见建议。6月1日,省政府法制办、省教育厅召开了由立法专家、法学专家、教育专家参加的立法论证会,会后,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经2011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条例草案共八章六十一条,规定了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一)立法指导思想。条例草案的立法指导思想是:紧密结合我省实际,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国家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和公平性,以切实推进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主线,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进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实现教育资源共享、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教育教学行为、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为重点,促进义务教育科学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义务教育是一项由各级政府负责和保障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具有全面的普及性,我们在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了全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和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制度,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同时要求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考核、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  (三)建立健全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决定了义务教育经费必须由各级政府承担,并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全面保障。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并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安排义务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实行省政府统筹落实,根据各地财政收入状况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  (四)突出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素质教育是义务教育的核心,素质教育的精神也是贯穿于条例草案之中的主线之一。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对素质教育的新要求,条例草案在教科书选定、课程设置、课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了素质教育的要求。为保证素质教育的实施,明确了教师职务制度、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教师全员培训制度,严把义务教育师资入口关,切实提高义务教育师资质量。在具体条款中明确规定新聘任教师应当接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能上岗;在岗教师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安排其转岗或者解聘。  (五)突出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的重中之重,是体现教育公平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条例草案从统筹制定学校设置规划、合理调整学校结构布局、严格学校建设标准办学标准、及时核定教师编制、建立健全校长和教师流动机制、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均衡设置学校资源,加快信息化建设办法,加大对特殊地区和特殊群体的支持力度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如:新建、扩建居民区每一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二十四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每两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三十六个班规模的中学用地;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或者变相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应当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教师在晋升中级职务前应当在农村学校任教一年以上。通过这些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全面推动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以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1年9月2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杨育荣

  省人大常委会:   2011年7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从我省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出发,制定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很有必要。条例草案符合我省实际,比较成熟,总体可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教育厅对草案逐条进行了研究和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并印送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及常委会立法顾问广泛征求意见。收到各方面反馈意见后,再次研究修改,形成草案修改二稿,送常委会立法顾问征求意见。9月上旬,召开专家论证会,就如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的实施等问题进行了论证。之后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9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草案应当体现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明确表述义务教育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和保障的惠及全社会的公益性事业。接受义务教育是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也是其家长或者监护人的义务。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将草案第三条修改为:“本省实行国家统一的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凡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应当明确规范教师的行为,不得擅自停课或者改变教育教学计划。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草案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即“教师应当按时完成教育教学计划,不得擅自停课或者改变教育教学计划,不得组织学生接受课外有偿辅导。”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重视增强学生体质问题,合理安排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草案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学校应当加强体育教学工作,保证学生的体育课时和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使学生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质健康标准。”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在文字表述上多处进行了修改,个别条款顺序做了相应调整。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2011年9月29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9月27日对《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提交本次会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已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9月27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修改。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中的“督导结论”修改为“督导评估结果”。   二、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学校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适龄儿童、少年辍学情况,并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辍学学生的复学工作。”   三、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后增加“已经开办的,应当限期关闭或者迁移”的内容。   四、建议删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即:“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的内容。   五、建议删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对农村、少数民族地区和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的内容。   六、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七、建议删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统一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的内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中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书面)

      2011年7月19日省十一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2011年7月19日,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召开第十四次会议,对2011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义务教育关乎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对教育事业的总体发展具有奠基性意义和深远影响。《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自2002年修订以来,对我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义务教育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和困难,特别是义务教育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际之间发展不均衡,学生课业负担过重,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难等问题长期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2006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施行,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确立了义务教育新的经费保障机制,增加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素质教育和教师待遇等方面的规定。因此,结合上位法,及时制定新的义务教育地方性法规,对于依法兴教、依法治教,促进我省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2011年上半年,教科文卫委员会先后前往贵州、广西等省区及省内的甘南、平凉、庆阳、定西等市州进行立法调研。通过实地走访、召开社会各界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教育部门、基层教职员工和学生家长的意见。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能够紧密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体现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健全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增加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素质教育的内容,更加适应我省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建议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同时,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1、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增加“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内容。2、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条修改为“学校教师、校长的配备,教学班级的设置、生师比等应当符合办学标准。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省人民政府颁布”。3、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学校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文艺、科技和社会实践活动,参观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参加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公益活动”。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