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牲畜引进防检疫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等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19 16:38:54

  关于制定《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牲畜引进防检疫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1年7月25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培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制定《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牲畜引进防检疫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甘肃省是全国五大牧区之一,甘南州又是甘肃省的主要牧区。畜牧业是甘南州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特色产业,是广大农牧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畜牧业的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甘南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也关系到全州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甘南州在2005年、2006年连续两次因牲畜引进防检疫把关不严而引发重大疫情,对全州畜牧业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影响,给农牧民群众造成了经济损失。为此,2006年州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发布了《甘南州牲畜引进防检疫管理暂行规定》,这个《规定》为有效防止我州输入性牲畜疫病的发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得到了国家和省上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省农牧厅还将其落实情况列为每年的考核内容。随着甘南州实施农牧互补,推进“一特四化”发展战略的不断深入,全州跨区域的牲畜引进活动更加频繁,牲畜引进的数量也不断增加,畜种改良的步伐明显加快,随之发生疫情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大。州人民政府制定的《甘南州牲畜引进防检疫管理暂行规定》已经过四年多的实施,我们认为,很有必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并上升为自治州的单行条例,以加强和规范牲畜引进工作。二、《条例》起草的基本原则和过程   制定《条例》,是全面加强牲畜引进防检疫管理工作、规范牲畜引进防检疫工作程序、防止输入性动物疫情发生、确保全州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和农牧民群众收入稳步增加的重要措施。在起草《条例》中我们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和推动我州动物防检疫管理工作;二是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条例》为依据,力求《条例》的内容符合上位法的基本规定;三是坚持民主立法的原则,在制定过程中多次向县(市)畜牧兽医部门、基层兽医工作者以及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力求《条例》更加符合我州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州人大常委会根据《2007—2011年五年立法规划》将该《条例》列入2010年年度立法计划。年初,州政府根据州人大常委会的通知要求召开专门会议,安排了起草工作。由州农牧局具体负责《条例(草案)》的起草。4月底《条例(草案)》初稿完成后,分别向州内各县(市)农牧系统、州直有关单位征求了意见。6月初,向省农牧厅、省兽医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等单位进行了汇报衔接并征求了意见。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8月31日,州政府提请州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进行了审议,10月24日,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进行了二次审议。州人大常委会审议认为,制定这个《条例(草案)》十分必要,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也符合我州实际。经报请省人大民侨委合法性审查后,2011年1月25日提请州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本《条例》对牲畜引进防检疫管理、执法主体、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1、对牲畜引进防检疫管理和执法主体做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草案)》规定了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引进牲畜防检疫工作的组织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引进牲畜的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州、县(市)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引进牲畜的防检疫工作。州、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查处本辖区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州、县(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引进牲畜的疫病预防和控制工作。2、进一步规范了牲畜引进的审批程序。《条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引进审批程序,是为了有效防止未经检疫的牲畜进入流通环节,严防输入性牲畜疫情的发生,增强了管理工作的规范性。规定了跨省引进牲畜的,由引进单位或个人向县(市)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州兽医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兽医主管部门审批;跨州引进牲畜的,由引进单位或个人向县(市)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兽医主管部门审批;县(市)派官方兽医全程监督指导本县(市)引进牲畜的防检疫工作;非乳用和非种用牲畜的引进,按照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条例》执行;禽类和其它动物,以及牲畜精液、胚胎的引进,参照本条例执行。3、对牲畜引进程序做了明确规定。《条例》提出了牲畜引进的单位或个人应报送书面申请及引进牲畜的产地、品种、用途、数量、运输方式、路线、时间、隔离观察场所等相关资料的要求,并对州、县(市)兽医主管部门进行书面审核及实地勘查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4、对牲畜引进的相关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引进牲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疫情发生的,对疫畜依法予以处理,并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疫情发生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予审议。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牲畜引进防检疫管理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书面)

      2011年7月12日省十一届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于2011年7月12日举行了第二十次会议,对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牲畜引进防检疫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条例具有法律依据和现实必要性。条例是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动物防疫法制定的。畜牧业是甘南藏族自治州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特色产业,畜牧业安全生产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关系到自治州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制定条例是必要的。  二、条例符合立法程序。该条例经过自治州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审和自治州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二次审议,并经自治州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提前介入,做了征求意见、协调论证工作。  三、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条例没有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没有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符合甘南藏族自治州实际,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批准。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牲畜引进防检疫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2011年7月29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7月26日分组审议了《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牲畜引进防检疫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常委会大多数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制定符合立法程序,条例的内容符合甘南州实际,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批准。同时,也提出了如下意见:1.立法一般涉及的是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条例的立法必要性需要进一步研究。关于牲畜引进防检疫工作涉及面比较窄,问题比较小,可以由甘南州先制定一个管理规定。民族侨务委员会认为:2006年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了《甘南州牲畜引进防检疫管理暂行规定》,对自治州的输入性牲畜疫病起到了有效地防护作用,甘南州认为有必要将其上升到单行条例。近几年,国内外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甲型H1N1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不断发生;另外禽流感、口蹄疫等病毒不断变异重组,病毒污染面较大,增加了疫情发生率。动物疫病不仅给养殖业及相关产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且直接威胁群众健康,加强牲畜引进防疫检疫管理势在必行。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我们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甘南州实际需要有必要制定这个单行条例以加强和规范牲畜引进工作。2.条例第十五条“……造成疫情发生的,对疫畜依法予以处理,并从重处罚”中“从重处罚”的“重”字概念模糊。民族侨务委员会认为:法律责任中的有关处罚程度有下限和上限,“从重处罚”的“重”应该理解为按上限进行处罚。3.牲畜引进防检疫属于管理制度的建设问题,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是不是有些牵强?民族侨务委员会认为:我省目前现行有效的48件单行条例中有24件涉及到管理制度问题,内容包括方方面面,从立法的角度看,这些单行条例的依法制定体现了我省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力的精神。民族侨务委员会认为条例的法律依据充分,立法过程符合立法程序,条例内容符合甘南州的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