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等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19 16:29:05

  关于《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1年5月29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甘肃省地震局局长王兰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 我省地处青藏块体东北缘,著名的南北地震带和河西走廊祁连山地震带基本贯通全省,地震活动分布广、频度高、强度大、震源浅、震害重是我省地震环境的主要特征。全省4/5以上的面积、13个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和79个县城位于地震烈度Ⅶ度以上的高烈度区,其中兰州、天水、白银、武都等为Ⅷ度以上地区,是全国少有的地震高烈度省份。有历史记载以来,我省曾发生8级地震4次,7级地震15次,6级地震40次,死亡人数累计超过50万。频繁的地震活动和严重的地震灾害,使得我省历来是全国防震减灾工作的重点地区之一。   近年来,汶川、玉树等国内发生的强震及印尼、海地、智利、日本等国家频繁发生的特大地震以及由此引发的次生灾害,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财产损失,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尽最大可能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具有广泛的社会需求并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由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9月28日通过施行。自颁布实施以来,作为规范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保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推动了我省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的全面发展。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防震减灾事业发展迅速,防震减灾工作领域不断拓宽,国家的防震减灾战略由“重点防御”转向“全面防御”,原条例的相关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的需求,尤其是2008年5月12日汶川8.0级特大地震灾害,反映出我省防震减灾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新问题,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一系列重大地震事件和灾害实例也给我们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与教训,例如,防震减灾的政府职能需要进一步强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防震减灾规划的权威性有待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城市应对地震灾害综合防御能力有待提高,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亟需加强,防震减灾知识、法制宣传教育领域有待拓宽,地震分级响应和应急措施需要完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需要有法可依,防震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需要加大,等等。这些问题需要通过修订原条例予以解决。   2008年12月27日,《防震减灾法》由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由原来的7章48条扩充到现在的9章93条,因此,结合上位法,及时修订原条例,对于贯彻落实国家防震减灾战略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防震减灾工作向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高水平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十分必要的。二、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将《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列为立法调研项目。6月,省地震局成立了条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制订了条例修订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了条例修订工作启动会议。7月,按照力求与上位法科学衔接,力求突出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力求总结成功的实践经验并上升为法律制度的原则,省地震局进行了条例修订草案的文本起草,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办公室的有关同志也提前介入,参与了条例修订草案的文本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多次听取了部分市州、县市区地震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经过4易其稿,于8月底完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初稿。4月份和9月份,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与省地震局共同赴省内的定西、平凉、庆阳等地以及省外的湖北、黑龙江、辽宁等地开展了立法调研。10月份,我们结合调研情况再次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10月下旬,省地震局召开局务会,对条例修订草案逐条进行了审定,并正式行文上报省政府。11—12月,省政府法制办将《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征求意见稿)发14个市州政府、省直有关厅局征求意见。2011年2月,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地震局依据上位法,借鉴其他省份已经出台的防震减灾条例,对条例修订草案逐条进行了认真地梳理,实化、细化了国家有关的防震减灾法律制度,规范了法律语言表述,尽可能地吸收采纳征求来的意见和建议,丰富完善了条例修订草案。2011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与省地震局又赴我省汶川地震重灾区天水市、陇南市和康县、文县,再次就地震应急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内容听取了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一线同志的意见和建议。经2011年5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现在的条例修订草案。三、修订工作思路和立法依据   此次修订的主要思路是全面总结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经验,对《防震减灾法》的原则规定予以实化、细化,对我省防震减灾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制度予以坚持和完善,对不适应工作需要的制度予以修改,特别是对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工作中的成功做法予以制度化,进一步强化政府领导防震减灾工作能力,提高民众应对地震灾害能力,最大限度地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立法依据主要包括《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中国地震局和甘肃省政府发布的关于部门职能配置、防震减灾工作指导性文件等。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修订草案由原来的7章36条扩充到现在的8章51条,重点对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章进行了修改、完善,新增了监督管理方面的内容。修订后的条例内容更加全面,针对性、可操作性更强,更加适应我省防震减灾事业发展需求。(一)关于防震减灾领导体制、投入机制和防震减灾规划   防震减灾是特殊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细化了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强调了投入增长机制,增加了防震减灾规划内容。   一是细化了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条例修订草案依据我省防震减灾工作实际,规定了15个部门和单位必须依法做好防震减灾工作,规定了乡镇、街道一级政府必须明确相关人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防震减灾工作直接延伸到相关部门和基层政府,为促进我省防震减灾事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是强调了防震减灾投入增加机制。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防震减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同时明确了防震减灾经费支出范围。条例修订草案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将防震减灾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同步增加,为我省防震减灾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根本保障。   三是增加了防震减灾规划内容。条例修订草案对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主体、主要内容、批准备案、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等作了规定。特别要求在防震减灾规划中应当明确地震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应急救援、科技创新等重点项目,对于提高我省防震减灾综合能力,应对多震省情是十分必要的。(二)关于地震监测预报   地震监测预报是防震减灾的基础和首要环节。为了进一步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第二章对《防震减灾法》规定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地震预测预报和统一发布等制度作了实化、细化,并增加了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应对地震谣传误传、人工爆破备案、群测群防等方面的规定。   一是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规划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全省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市州、县区级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必须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同时结合我省实际,细化了必须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重大建设工程,从制度上保证了我省地震监测台网科学、规范、有序建设,保障了重大工程及其设施的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是完善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震部门应当将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地点及其观测环境保护范围报有关部门备案,必须设立保护标志等,进一步细化了地震部门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责任。   三是规范地震预测意见的报告和地震预报的统一发布。条例修订草案结合多年来我省地震预测预报工作实践,主要就震情会商制度、地震预测意见评审制度、社会地震预测意见受理登记制度、地震预报统一发布制度等作出了细化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地震部门在震情会商、提出和评审地震预测意见以及受理社会地震预测意见的职责,继续实行地震预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发布的制度。   四是增加了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应对地震谣传误传、人工爆破备案、群测群防等方面的规定。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物资,做好震害防御和应急准备等工作;明确地震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震情跟踪、地震前兆监测等工作。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地震谣传、误传予以澄清;政府组织开展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并确立了人工爆破备案管理制度。(三)关于地震灾害预防   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水平,是提高城乡防震减灾能力的重要措施。由于我省已于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该条例对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已有较全面的规定,因此,这次条例修订草案第三章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制度、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制度等涉及较少,主要对震害防御基础性工作作了修改完善,增加了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   一是明确了地震小区划图、地震活动断层探测、震害预测等震害防御基础性工作开展的地区。规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或有区域性地震断层通过的城市和经济开发区,应当开展活动断层探测、地震危险性评价和震害预测工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新建开发区、大型厂矿企业和长距离生命线工程,应当编制地震小区划图。结合我省目前震害防御工作开展实际,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和大型厂矿企业组织开展震害预测工作。   二是加强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政府应当加强对抗震安全农村民居建设工作的领导,整合各种资源,安排专项资金,制定相应政策,支持鼓励农民对住宅采取抗震设防措施。在审批乡镇、村总体规划,农村集中居住区规划,宅基地时,应当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这既是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农民生命财产安全最有效的途径之一,也是对我省抗震安全农居建设成功实践经验的理论和制度的升华。(四)关于地震应急救援   建立良好的地震应急救援机制,是做好防震减灾工作、保证公共安全的重要措施。条例修订草案第四章细化了地震应急预案制度和临震可采取的措施,规范了震时、震后信息报送,增加了地震灾害救援力量的组建、培训、调度等方面的规定。   一是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要求,明确了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制定主体、备案程序,明确了必须制定应急预案的特殊行业,并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对第一时间抗震救灾工作制定地震应急处置方案。   二是为减轻地震灾害和防止次生灾害扩大,规定政府可以采取紧急疏散、设立警戒区、征用场地、物资等应急措施。在临震应急中,反应最快,能够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无疑是县、乡基层政府。所以,尽可能地发挥基层政权组织的临震处置作用,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三是要求各级政府在上报震情、灾情信息时,必须抄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以便省级分管领导和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震情、灾情,并在指挥部成员单位中共享信息,迅速果断采取措施。   四是强调加强地震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壮大紧急救援力量,配备救援技术装备并进行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紧急救援实战能力,并接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统一调度。(五)关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地震发生后,科学、高效、统一开展恢复重建工作,是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重要环节。《防震减灾法》第六章对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规定的非常具体,条例修订草案第五章不再作详细表述,主要结合我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实践,明确了相关事宜。   一是根据《防震减灾法》第五十八条和历次我省地震灾害损失调查工作实际,明确了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共同完成。   二是针对我省地震构造环境复杂的特点,明确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必须开展地震科学考察,编制灾区活动断层分布图和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为过渡性安置、灾后恢复重建和修订完善有关建设工程抗震标准提供科学依据。(六)关于监督管理   防震减灾工作是以政府为主导,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全社会力量来共同完成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有效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十分重要。条例修订草案第六章增加了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细化了有关物品质量、价格和资金、物资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防震减灾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政府在关注经济增长的同时应更加关注民众的需求,尤其是民众的基本生存及安全需求。因此,关乎民生的重大事件(如防震减灾工作)越来越被政府重视,并将逐步纳入在政府行政管理目标考核中,这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政府完善绩效评估体系的自身需求。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的审查意见(书面)

        2011年5月23日省十一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3日,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召开第十三次会议,对2011年5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我省地震活动分布广、频度高、强度大、震源浅、震害重,是全国防震减灾工作的重点地区之一。《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自1998年9月28日颁布实施以来,作为规范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保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推动了我省防震减灾事业的全面发展。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的防震减灾战略由“重点防御”转向“全面防御”,原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的需求。特别是2008年5月12日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反映出我省防震减灾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新问题;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一系列重大地震事件和灾害实例也给我们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和教训。2009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颁布施行,内容变动较大。因此,结合上位法,及时修订条例,对于贯彻落实国家防震减灾战略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重点对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章进行了修改、完善,新增了监督管理方面的内容。修订后的条例对《防震减灾法》的原则规定予以细化,对我省防震减灾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制度予以坚持和完善,特别是对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工作中的成功做法予以制度化,进一步强化政府领导防震减灾工作的职能,更加适应我省防震减灾事业发展需要,建议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同时,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1、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资金主要用于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和运行、地震灾害防御基础工作、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应急准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培训、防震减灾新技术推广应用、地震群测群防等工作”。2、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第十四条修改为“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在依法批准土地使用权、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对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报送的备案材料,征求地震台站管理单位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3、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九条修改为“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动物等异常现象的单位或个人……”。4、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开展群测群防工作,建立完善群测群防体系”。5、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内容前增加“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活动断层”为第一款。6、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1年7月25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马发明

  省人大常委会:    2011年5月3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围绕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地震局从两个方面开展了条例的修改、论证工作:一是对一审中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将修订草案修改后印送省直有关单位和常委会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意见。二是召开专家论证会,就如何强化政府防震减灾职能、明确细化政府相关部门职责以及地震应急救援开展等问题进行了论证。之后,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7月1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本着从我省实际出发,并借鉴国内外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重大地震事件和灾害实例来修订完善的原则,客观地反映了甘肃防震减灾工作的现状,修订草案经过大幅调整和补充修改后,较好地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比较成熟。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报告如下:一、关于防震减灾活动。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修订草案第二条适用范围规定的过于原则,防震减灾活动的内容不够明晰,建议对防震减灾活动的主要方面加以充实和明确。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二、关于防震减灾规划。有的常委会立法顾问提出,修订草案将有关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及程序等内容放在“总则”一章中,从法规内容和内在逻辑关系来看,有欠妥当。法制委员会认为,关于“防震减灾规划”,虽然上位法专设一章对其进行规范,但是考虑到防震减灾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防震减灾规划是加强地震灾害预防,提高综合防震减灾能力的重要依据,应当结合我省实际,单独设章对防震减灾规划的核心内容予以规范。建议增设“防震减灾规划”一章作为第二章,将修订草案第六条分三条予以表述,并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将其列为本级人民政府专项规划,并保证规划的实施”的内容,作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章的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三、关于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地震监测和预测预报是防震减灾的基础工作,修订草案只对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规划的审批权限作了规定,没有对具体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建议补充完善这方面的内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保证建设质量”的内容,作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一款。四、关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升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是杜绝地震安全隐患,提高城乡防震减灾能力的重要措施。为了做到“地下清楚、地上结实”,建议条例从工程性防御措施的角度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予以规范。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参照有关规定增加了“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活动断层”的内容,作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五、关于地震应急救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地震应急救援是灾害性地震发生后政府组织开展抗震救灾的关键性工作,也是为减轻地震灾害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抢险救援行动,体现了政府工作效能和社会文明程度。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虽然对临震应急期和地震灾害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措施进行了规范,但是将两种不同性质的情况却规定了采取相同的应急措施,是否合适,需要斟酌。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分成两条对震前震后的应急措施分别予以表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同时,为了更好地体现和完善地震的预警预防机制,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发生地震灾害的区域加强地震监测,在地震现场设立流动观测点,及时分析、判定地震活动趋势,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依据”的规定,作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六、关于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常委会立法顾问提出,修订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要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但具体如何操作,没有规定清楚,建议结合省地震局多年来与市州地震部门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在年底进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实际,从法律层面对政府防震减灾目标责任考核予以明确。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作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九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常委会立法顾问提出,修订草案对制造、散布地震谣言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法律责任部分缺乏对应的处罚条款,建议予以补充。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散布地震谣言,引发群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四条。同时,依据上位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条例第四十七条的处罚种类进行了修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三条)。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修订草案在文字表述上多处进行了修改,对章节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由原来的八章五十一条修改为现在的九章五十八条。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2011年7月29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7月26日对《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提交本次会议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比较成熟,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7月27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修改。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一、建议删除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中的“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和“参与国际、国内合作交流”的内容。二、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中的“征求地震台站管理单位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修改为“经征求地震台站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三、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的“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修改为“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四、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修改为“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地城市”。五、建议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章中增加一条,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办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规划、用地、建设施工等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作为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九条。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款顺序进行了相应调整。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