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19 16:01:10

  关于修订《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说明

  ——2011年3月29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兴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下面,我就《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工作作如下说明:一、修订《自治条例》的必要性1987年颁布实施的《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以下简称《自治条例》),在保障民族自治权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我州的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加快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推进,加之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修改,《自治条例》的许多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不能充分发挥其在自治州政治经济生活中应有的作用。因此,对《自治条例》进行修改,势在必行。二、修订《自治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修订《自治条例》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从自治州的实际出发,在推进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中,将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思路、政策和措施,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实现自治州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目标。修订《自治条例》的基本原则是:(一)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随着国情、州情、民情的变化和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自治州的发展战略、发展思路和发展布局,是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必然要求。(二)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执政为民的第一理念,就教育、就业、社会救济、劳动保障和医疗卫生保障等内容,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加以体现,促进自治州各族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进一步改善。(三)坚持科学发展的原则。坚持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城乡共同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妥善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和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增强自治州可持续发展能力。(四)坚持突出临夏特点的原则。始终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立法原则,力求使《自治条例》体现临夏的民族、地域和资源特色,突出支柱产业的培育和优势产业的开发利用,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始终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立法的总纲,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做到既不“越权”,又体现自治州的实际和特点。同时,在条例中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所采取的带有全局性、战略性、长远性的政策和措施。三、修订《自治条例》的主要过程  《自治条例》的修订工作始于2002年8月。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广泛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族委、省人大民侨委及州内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六易其稿,为本届人大常委会的修订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07年3月,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制订了五年立法规划,将《自治条例》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内容,成立了《自治条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四年多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在州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有力支持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做了大量艰苦细致而富有成效的工作:一是赴兄弟自治州进行立法学习考察,学习了兄弟自治州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二是及时召开修订工作动员大会,对修订《自治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具体事宜给各职能部门进行安排部署,提出了明确的时限要求;三是广泛征求了州委、州政府、州政协领导同志及部分离退休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各县(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四是征求了州直30多个职能部门的意见,各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和行业政策规定对接,认真讨论研究,共提出修改意见90多条;五是委托州直各单位、各部门加强与省直部门的请示汇报,分别对口征求了省直30多个厅局委办的修订意见;六是本着民主立法的精神,在《民族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全文登载了《自治条例》修订稿,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七是认真学习研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力求吃透精神,使其优惠政策在《自治条例》中得到体现;八是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进行了两次审议、完善;九是向州委常委会作了专题汇报和说明,吸收了州委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十是采用报上去审查、请下来反馈意见的办法,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民侨委的审查意见。四、关于《自治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自治条例》修订稿保持了原条例的基本框架和章节,把修订的重点放在经济建设、财政金融、社会事业及民族关系和宗教事务管理等方面。共八章七十二条,第一章为总则,共十条;第二章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共九条;第三章为自治州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共三条;第四章为自治州的经济建设,共二十条;第五章为自治州的财政金融,共八条;第六章为自治州的社会事业,共十三条;第七章为自治州内的民族关系和宗教事务,共六条;第八章为附则,共三条。   1、关于总则部分的修订   ①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州委的发展思路、发展战略、发展布局,明确了新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②增加了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依法治州的内容;③增加了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内容。2、关于自治州自治机关及审判和检察机关部分的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补充和完善了自治机关的机构设置、代表选举、组成人员任免、单行条例制订等内容;明确了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审判、检察人员的任免程序。3、关于自治州经济建设方面的修订根据我州经济建设的实际,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自治州经济建设方针、产业结构、所有制形式、基础设施投资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补充。4、关于自治州发展工业方面的修订原《自治条例》在工业方面的表述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地方工业发展的需要,为此在第三十一条中增加了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培育以旅游、商贸、清真食品、民族特需用品、农畜产品加工等为主的特色产业的内容。5、关于自治州扶贫工作方面的修订根据自治州贫困人口量大面广的实际,为了突出扶贫攻坚工作,加快脱贫致富步伐,增设第二十七条,对贫困乡村、贫困人口加强全面扶持帮助的内容及形式作了适当补充。 6、关于自治州财政金融方面的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金融财政政策的有关规定,对预算变更审查、财政管理体系调整、财政开支标准核定、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工作专项经费、地方金融、保险业发展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7、关于自治州社会事业方面的修订   社会事业部分共十三条,内容涉及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的应对等方面。教育方面修改补充了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和助学金、贫困生资助、尊师重教、改善办学条件、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的内容。科技方面修改补充了科技发展规划、科研推广机构设置、科技知识普及等规定。文化方面重点突出了对文艺团体、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卫生方面主要增加的内容有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加强防灾减灾工作、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加强食品卫生和药品质量安全的监管等。计划生育方面强调了实行计划生育、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社会保障方面重点补充了依法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保险、救济、医疗卫生等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就业门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内容。8、关于自治州民族关系和宗教事务方面的修订民族关系和宗教事务方面共六条,每条均作了修改,增加了民族乡权益保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民族传统节日放假的内容。9、关于附则部分的修订附则部分共三条,均作了相应补充,明确了立法程序等问题。  以上说明及《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文本,请予审议。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的审查意见(书面)

  2011年2月24日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于2011年2月24日举行第十八次会议,对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以下简称自治条例)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一、自治条例的修订具有法律依据和现实必要性。1987年颁布实施的自治条例,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自治州的民族自治权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临夏州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维护国家统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自治条例的一些条款已不适应该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好贯彻实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保证该州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临夏回族自治州实际,对原自治条例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二、自治条例的修订过程符合立法程序。自治条例的修订,分别经该州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审,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期间征求、吸纳了党内外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提前介入,多次与省直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积极与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联系,反馈协调意见,指导了修订工作。三、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自治条例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没有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具有本民族和地区特点。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通过了自治条例,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审议情况的报告(书面)

  ——2011年4月1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2011年3月29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以下简称《自治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 《自治条例》体现了科学发展观要求和与时俱进精神,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民族和地区特点,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批准。同时,一些委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民族侨务委员会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再次讨论研究,提出如下说明:   1.第三条第二款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县、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和自治权”的提法需要研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条第二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我们建议保留原条款。   2.第八条第二款“灭失”二字建议修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我们建议保留原条款。   3.第九条第二款中的“自己”改为“本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我们建议保留原条款。   4.第十三条第三款中的“若干人”删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我们建议保留原条款。   5.第十五条第三款删除“办公室和”四个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我们建议保留原条款。   6.建议将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的“担任”改为“履行”;第二十一条中的“决定的代理检察长”前加“法院院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我们建议保留原条款。   7.第五章的标题增加“自治州的”四个字,同时删去“管理”二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第三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我们建议修改为:“第五章自治州的财政金融管理”。 8.关于第四十三条中“自治机关可以对所辖县、市的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并报甘肃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政策依据:此条与《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11]1号)中“从2011年起,将省对市州的财政管理体制直接实行到试点县”的规定不符。我们建议修改为:“自治机关可以对所辖县、市(不含财政省直管县)的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并报甘肃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9.关于第四十五条中“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政策的规定,对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在核定收支基数时给予照顾。”   政策依据:此条与《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11]1号)中“从2011年起,将省对市州的财政管理体制直接实行到试点县”的规定不符;“核定基数”是分税制财政体制前财政包干体制的做法,与现行财政体制不符。   我们建议删除“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政策的规定,对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在核定收支基数时给予照顾。”   10.我们建议将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国家机关给自治州的各项财政专项用资金、税收返还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专款等,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以顶替自治州正常的预算收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国家设立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专款,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以顶替民族自治地方的正常的预算收入。”   11.关于第五十条“自治机关执行国家调整工资、津贴等政策增加的财政支出,享受省财政给予补助的照顾。”   法律依据:此条与第四十四条重复,第四十四条的各项补助中已经包括了调整工资补助和津贴补助。   我们建议删除第五十条。   12.第五十二条:“……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教学内容”自治州能否决定?这一点需要斟酌,这个权限不在州一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我们建议保留原条款。   13.第五十六条,在“……公用经费”前增加“教师工资”的内容。   法律依据:《自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已有相关的规定,我们认为工资管理权限不属于州一级管理权限。《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省和市、州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教育事业的投入,使民族自治地方教育的财政拨款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生均教育经费逐年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自治区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我们建议保留原条款。   14.第六十三条“残疾人保障事业”和后面“公共服务体系”的提法不准,建议去掉“保障”、“公共”二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我们建议修改为“自治机关重视发展残疾人保障事业,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社会保障、维权、文化体育工作,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综合以上说明,我们认为《自治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符合临夏回族自治州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对该《自治条例》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妥否,请予审定。(注:1.黑体字系增加文字;2.系删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