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兰州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的决定等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18 16:08:10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兰州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兰州市促进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办法〉的决定》的决定

         2010年11月2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了《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兰州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兰州市促进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办法〉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兰州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兰州市促进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办法》的决定

  2010年10月12日兰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要求和本市地方性法规清理结果,兰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   废止1990年12月8日兰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兰州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2000年3月7日兰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兰州市促进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办法》,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关于废止《兰州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兰州市促进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办法》的决定的说明

  ——2010年11月22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康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兰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对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兰州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兰州市促进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办法〉的决定》作如下说明,请审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部署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清理领导小组对我市现行有效地28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集中清理。按照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标准和《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我市28件地方性法规清理情况的报告》的意见,将这两个条例列入建议废止的法规项目。经2010年10月12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兰州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兰州市促进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办法》。1990年12月8日经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5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兰州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对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起到了积极作用。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从我国现阶段国情出发,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凸显了政府执法主体的地位,全面强化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部门的法律责任。我市现行《条例》由于制定较早,部分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相一致,其主要内容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涵盖,实践中不再适用,因此予以废止。   2000年3月7日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3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兰州市促进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办法》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权益保护、劳动用工、行政许可、人才保障、资金支持、国民待遇等多方面问题。实施近十年来,对促进和保障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国家关于私有财产保护、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面法律的相继出台和国务院、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支持非公经济发展法规、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我市现行《办法》所涉及内容已被《物权法》、《行政许可法》、《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所涵盖。涉及非公有制企业资产保护,支持企业发展的服务体系等内容与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新出台政策不一致,实践中不再适用,因此予以废止。   以上说明和废止决定,请予审议。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兰州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兰州市促进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办法〉的决定》的研究报告(书面)

  省人大常委会: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兰州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兰州市促进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办法〉的决定》,已经兰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10月12日审议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后认为,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90年12月25日批准的《兰州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由于制定时间较早,部分内容与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不相一致,其主要内容已被上位法所涵盖;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0年3月31日批准的《兰州市促进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办法》,其主要内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所涵盖,实践中不再适用。废止《兰州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兰州市促进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办法》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法规清理的要求,建议本次常委会审查批准废止决定。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