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的说明等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18 15:58:30

  关于修订《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的说明

  ——2010年11月22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康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兰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对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说明,请审议。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是保障市民饮水安全的一项基础性环境保护工作,事关城市公共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1997年5月16日兰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制定、1997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施行的《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是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办法》实施十多年来,对加强我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治水污染,确保市民饮水安全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市饮用水水源格局正在发生调整,马滩、崔家大滩、迎门滩地下水源保护区已经规划为新城区。且“三滩”水源由于长期强制开采,导致地下水形成大面积的降落漏斗,地下水位下降,同时由于周边劣质裂隙水的侵入、生活垃圾造成的污染等因素使水质逐年恶化,马滩、崔家大滩地下水源保护区已经丧失作为城市水源地的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市政府向省政府上报了《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兰政发〔2009〕5号),今年3月省政府《关于调整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甘政函〔2009〕25号)同意取消马滩和崔家大滩地下水源地保护区,将迎门滩地下水保护区划分为应急备用水源地。因此,现有的《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水源地建设和管理的需要,为了更好地保护饮用水水源,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保障市民饮水安全,必须修订现有法规。同时,《办法》所依据的相关上位法也发生了较大变化。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并对处罚额度作出了具体规定;2002年6月1日实施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替代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对水源水质各项标准值进行了修订;2008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作了专章规定,确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基本原则、保护制度、保护及管理要求等,原《办法》的相关内容与这些规定不尽符合,这也对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提出了客观要求。因此,为全面有效保护本市的饮用水水源,制定一部与上位法一致又与我市实际相符的地方性法规已经十分必要和迫切。二、《办法》的修改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07—2011年立法规划和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市政府及具体负责起草工作的市环保局,认真总结贯彻实施国家水污染防治法的经验,借鉴外省、市有关地方性法规,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提出了《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修订草案)》,经2009年10月16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对《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和修改。召开了由市环保局相关处室负责人、环保局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理相对人代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和由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水利、卫生、城管执法、农牧、交通、国土、公安、安监、法制办和八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以及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环保厅、省环科院有关同志和立法咨询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对《办法(修订草案)》修改讨论稿进行了座谈讨论。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环保局的相关负责同志,对《办法(修订草案)》修改讨论稿逐字、逐句、逐条进行研究推敲,提出了《办法(修订草案)》修改送审稿,提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议逐条审议。根据法委会的审议意见,法工委再次对修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最后形成的《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8月9日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由于《办法(修订草案)》经过多次论证,立法依据充分,条款内容具有可操作性,已经比较成熟,在这次会议上经表决获得通过。三、修订的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这次修订工作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对原《办法》从内容、结构、文字上都做了较大的修改。总的原则是既要贯彻水污染防治法的精神,又要结合兰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水源地保护工作实际,科学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和人为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并完善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警体系,防止发生危及群众饮水安全的重特大水污染事故。《办法》共五章三十八条,包括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律责任、附则。(一)关于《办法》的名称问题。从《办法》的立法本意、整体内容和制度设计来看,《办法》所调整的饮用水水源应为向生产自来水的供水企业提供原水的地表水水源,但原《办法》所确定的“饮用水源”概念比较宽泛,本次修订对水源定义和办法名称作了进一步研究,明确为“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办法》名称和法规条款中所涉及的城市生活饮用水源”相应修改为“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这样既同上位法一致,也使《办法》的概念指向更加明确。(二)关于加强剧毒、危险化学品运输污染防治问题。对兰州的饮用水水源而言,最大的风险源是途经西新线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剧毒、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因此在修订《办法》时,专门增加了一条对装载剧毒、危险化学品需要驶入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车辆,要求配备防治污染物散落、溢流、渗漏的设施设备,以减少危险运输作业污染饮用水水源的风险。同时在办法第十二条中明确由公安和安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可能造成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使用、储存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三)关于水源保护区的划分问题。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准权授予了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水源保护区范围调整的需要和法规稳定性的长远角度考虑,修订后的《办法》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没有做详细表述,而是在办法第十七条中规定“本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保护区范围划分为为一级、二级保护区”。同时,出于饮用水安全重要性的考虑,规定了本市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划定一定范围的准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保护区范围。(四)关于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置。为了规范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处理工作,《办法》第十四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办法》还规定一旦发生突发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市、区(县)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启动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做好应急供水准备。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信息披露,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这样规定,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一旦事故发生,便于及时处置,把污染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也有利于稳定群众情绪,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五)关于管理和监督。为了使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办法》专设一章监督管理规定了各部门的职责和相关的管理措施。除了明确市、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外,还在办法第十二条分别对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水利、卫生、城管执法、农牧、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方面的责任做了规定,以利于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做好这项工作。(六)关于法律责任。主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处罚额度,并结合我市水源区保护和治理工作实际,对相关禁止性行为设置了具体的处罚标准。   以上说明连同《办法》,请在审议中指正。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的研究报告(书面)

  省人大常委会:《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兰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8月10日审议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接到报告后,组织人员进行了研究,征求了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及立法顾问的意见,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和立法顾问进行实地调查和研究论证之后,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该办法又逐条进行了研究。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办法主要内容与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可操作性较强。制定该办法对于加强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治水源污染,确保市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具有积极作用。因此,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