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修订草案)》的说明等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18 15:52:27

  关于《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0年11月22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世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改《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的必要性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我省于1987年3月16日甘肃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1989年7月、1995年1月、1995年5月先后经过三次修正。该细则实施以来,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根据选举法的修正情况,我省现行的《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需要修订。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张希泰等代表“关于完善《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有关补选代表具体办法的建议”(第465号建议),也提出修改的建议。同时,各市州人大常委会通过各种渠道提出了许多修改的意见、建议。在今年的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中,法规清理领导小组将《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的修订列入立法计划。据此,为贯彻实施选举法,有必要在深入总结选举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及时进行修订完善。二、《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2010年3月26日,按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在法规清理任务分解以后,我委向14个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省直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征求〈代表法〉等相关法规修改意见的通知》(甘人大常办发〔2010〕18号),广泛征求对修改《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等法规的意见。在发出通知的同时,于4月6日至12日,就《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和我省代表工作有关法规的清理,分组赴张掖、酒泉和定西、庆阳4市6县区展开深入调研,召开11场(次)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2010年7月,根据选举法的修订精神,在归纳吸取调研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并参考兄弟省、市有关法规的基础上,形成了《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修订草稿)》(以下简称《修订草稿》),并将《修订草稿》印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14个市州人大常委会、省直各有关部门以及部分省人大代表再次征求意见。8月21日,在省人大代表第三次工作座谈会上专门对《修订草稿》进行了研究讨论。根据座谈会上大家的意见和各部门反馈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稿》进行了修改。10月18日,代表工作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修订草稿》进行了认真讨论后,再次作了修改。10月20日,将修改后的《修订草稿》送法工委征求意见,10月下旬,根据法工委反馈的修改建议,又作了修改,形成了《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修订草案)》。2010年11月1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八次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三、《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选举法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第二十五条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这是此次选举法修正的最重要的内容,是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具体体现。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都要按照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进行分配。根据以上规定,《修订草案》对相应内容做了修改。(《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二)关于选举机构。选举法专门增加了“选举机构”的一章,进一步完善了选举的组织机构,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回避、职责和工作要求等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据此,《修订草案》中将第二章的内容做了相应的修改,并将章名“选举工作机构”修改为“选举机构”。一是明确了选举工作的组织机构(《修订草案》第七条),二是明确了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修订草案》第九条),三是明确了选举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修订草案》第十条、第十二条),四是对选区领导小组的职责进行了修改(《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这里需要说明两点:一是关于选举委员会的具体人员组成,《修订草案》第八条未作明确规定,主要是由于在选举组织过程中会涉及诸如选民登记、资格审查、交通、通讯、场所、联络等各种事务,需要有不同的部门加以配合协作,各地已有比较成功的经验做法,应继续坚持和完善;二是关于选举委员会的回避原则,《修订草案》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在征求意见时,部分地方认为操作难度大,但这一规定属禁止性规定,目的是为了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体现了选举制度的进步,必须坚持。   (三)关于选民的登记。此次修订,明确了选民名单公布的时间限制。另外,一些地方提出,基层选举中,如果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其申诉的程序和处理的规定应该明确。对此,《修订草案》做了专门的规定。(《修订草案》第三十条)   (四)关于代表候选人提供个人情况和与选民见面的问题。原细则中对代表候选人提供个人情况的要求没有规定,对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介绍的要求过于简单。为增加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了解,提高选民投票的积极性,《修订草案》依照选举法的相关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另外,根据基层选举工作中出现的具体情况,《修订草案》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产生的程序进行了细化。(《修订草案》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   (五)关于直接选举中投票选举程序的组织。选举法进一步规范了投票站的设立和选举大会的召开,并加强了对流动票箱的管理。同时还补充完善了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接受委托代为投票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等内容。鉴于此,《修订草案》中增加了相应的规定,并明确了“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六)关于接受代表辞职的程序。《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对代表的辞职程序没有规定。一些地方反映,代表提出辞职后,没有具体的操作依据。新选举法对代表辞职的程序作出了规定。《修订草案》根据以上情况,将第八章章名“罢免和补选代表”修改为“代表的罢免、辞职和补选”。增加两条,规定了代表辞职的程序以及辞去代表职务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委会成员、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等职务终止的规定(《修订草案》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修订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了补选代表的程序(《修订草案》第五十二条)。   (七)关于选举经费的问题。选举经费是使民主选举得以进行的物质保障。选举法的修改中,增加了关于将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规定。据此,《修订草案》中也修改了相关的内容。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各地的财力状况不同,县乡的财力,特别是乡一级的财力有限。因此,根据以往的做法,省、市级财政应当对县乡直接选举给予支持和帮助。《修订草案》中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经费不足的,由省、设区的市财政给予补助”(《修订草案》第六条)   (八)关于地区和区公所的表述问题。由于我省所有地区均已经完成了地改市,已经没有“地区”这一行政区划,因此,《修订草案》中对“地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的表述作了删除。另外,“区公所”也不存在,对其表述也进行删除。(《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此外,《修订草案》还对条例中的个别文字和条款顺序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修订后的条例从原来的10章53条增加到10章57条,其中,保留24条,修改29条,新增4条。   以上说明和《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修订草案)》,请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实施选举法

  细则(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2010年11月2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3 日对《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议进一步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分组会议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代表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11月24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一、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八条第四款修改为:“自治县和民族乡的选举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和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的选民担任”。二、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中“可以是本县其他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三分之一”修改为“可以少至本县其他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三分之一”。三、建议修订草案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规定,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作为第一款,原第一款修改为第二款。四、建议修订草案第四十五条增加两款内容,一是增加规定:“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作为第三款;二是增加规定:“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作为第四款。五、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罢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六、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五十五条修改为:“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此外,对修订草案个别文字也进行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