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关于修改《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等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3-12-26 14:40:43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1月29日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3年11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一、《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  1、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编制全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对全省地理空间定位、地理空间数据和全省测绘基准、测绘控制系统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2、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加工国外设计的地图产品,应当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国家审查的,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编制公开出版的本省各类地图和制作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应当在制作或出版前将样图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在制作或出版后15日内将样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制作和出版。”二、《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在公路施工和养护时,应当保障车辆通行,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需中断交通或绕道通行的,应采取保证车辆安全通行的措施,并发布通告。施工单位施工作业完毕,应当及时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三、《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国内外团体、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进行与保护环境资源有关的投资建设,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四、《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删去第二十条:“企业或者个人修建水电工程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以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以上5万千瓦以下的,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五、《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在预防保护区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提交有防沙治沙内容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开发建设项目中应当有防沙治沙方案,并将治理资金列入项目预算,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并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六、《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在湿地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修建任何非保护性截水、取水或排水设施。”七、《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1、第七条修改为:“开办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2、第八条修改为:“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禁止开办各类小煤矿。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外,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矿井予以关闭。取缔无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3、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煤矿改建、扩建,扩大开采范围,改变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变更设计生产能力,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4、删去第二十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经批准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5、删去第二十一条:“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炭企业,有权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煤炭;外省煤炭企业在我省设点销售煤炭,应当纳入全省煤炭销售、运输管理。”6、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建、扩建,变更设计生产能力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后,重新公布。

   

   

  关于《〈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等七件

  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3年11月26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甘肃省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白文晖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国务院要求各地按照“应取必取、能放则放,重心下移、方便办事”的原则,不断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省政府拟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包括:“编制公开出版的本省各类地图和制作附有地图图形产品的审批;生产、加工国外设计的地图产品的审批;测绘航空摄影的审核;在公路上施工、养护需中断交通或绕道通行的许可;小水电站建设审批;在预防保护区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审核;在湿地保护区天然水道和湿地边缘50米内建筑设施的许可;国内外团体、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进行与保护环境资源有关的投资建设的审批。”由于上述拟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是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及修改的权限亦属省人大常委会。所以,省政府现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对部分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从而实现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调整和下放。   根据刘永富常务副省长在《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批中央在甘单位第五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中有关事项的请示》上的批示精神,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测绘局等有关部门,召开专门会议,讨论了如何针对拟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对相应的法规条文进行修改的相关事宜,并经协调达成一致。会后,省政府法制办对修改内容进行了整合、梳理,形成《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此外,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已于2013年6月29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修正,且《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也于2013年5月31日废止。我省1999年颁布实施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立法依据发生重大变化,实施办法条文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相一致。且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的管理体制和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内容已经无法适应工作实际和改革、发展的需要。为了确保实施办法涉及内容与上位法保持高度一致,同时也为了规范管理、加强规定的可操作性,有必要根据上位法的修改内容,对实施办法进行相应修改。据此,省政府法制办与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进行了协调、沟通,对实施办法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改,并形成《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修正案(草案)。   《〈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已经2013年10月I1日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

  《〈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

  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省人大常委会:《〈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已经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因该修正案涉及多个专委会,常委会法工委分别书面印送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进行了审议。各专委会审议后认为: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提出了拟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等六件法规涉及的审批事项是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修改权属省人大常委会。此外,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已于2013年6月29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修正,且《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也于2013年5月31日废止。《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立法依据发生重大变化,实施办法条文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相一致。综上所述,省政府报送的《〈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中对七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调整和修改的内容符合中央精神,符合我省实际,条文修改和调整内容适当。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

  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2013年11月29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提出对的《〈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中部分条文调整和修改的内容符合中央精神,符合我省实际,条文修改和调整内容适当。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及以上意见是否适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