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3-12-26 14:39:42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1月29日

   

   

   

  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

  2013年11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利用,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废旧农膜的回收利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废旧农膜,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废弃不用或者残留的农用地膜和农用棚膜。第三条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实行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综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合理布局回收网点,扶持企业和其他组织回收利用废旧农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废旧农膜加工企业建设和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技术的研发、推广。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开展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二)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技术指导及相关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服务;(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专项资金及其他补助资金的申报和使用管理;(四)负责废旧农膜农业污染监测评价,组织开展农业污染区域的综合治理;(五)负责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对废旧农膜农业污染事故进行查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具体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资金筹措、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纳入循环经济规划,并给予项目和资金方面的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相关工作。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组织、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督促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捡拾废旧农膜,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设立网点、回收废旧农膜提供便利。第九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制定农用地膜生产地方标准。第十条各类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引导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科学使用农用地膜、棚膜,推广机械揭膜、拾膜等新技术。第十一条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及时捡拾其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农膜,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第十二条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厚度小于0.008毫米的农用地膜。推广使用厚度大于0.01毫米、耐候期大于十二个月且符合国家其他质量技术标准的农用地膜和厚度大于0.12毫米的农用棚膜。政府统一采购和享受其他补贴生产的农用地膜,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鼓励农用地膜和棚膜生产、销售、回收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设立网点,回收废旧农膜。申请废旧农膜回收利用财政补贴的企业,应当与县(市、区)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签订包片回收责任书,经考核验收达到责任书约定标准的,享受财政补贴。第十四条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企业应当研究开发废旧农膜再生加工技术,减少废弃物排放量,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从事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企业,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扶持,并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农用电价格等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用揭膜、拾膜机具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对生产农用地膜、棚膜并回收利用废旧农膜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其生产的标准农用地膜、棚膜。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销售、使用农用地膜、棚膜和回收、加工废旧农膜的场所进行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对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农用地膜、棚膜或者废旧农膜再生产品进行查封、扣押。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08毫米的农用地膜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厚度小于0.008毫米的农用地膜或者未捡拾其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农膜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得享受农用地膜补贴。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农田或者其他农业用地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膜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伪造台账、虚报数量、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企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财政补贴资金,并处以所套取财政补贴资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

  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3年11月26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尚勋武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托,现就《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地膜覆盖是旱作农业的关键技术措施,因显著的保水和提高地温作用而被广泛应用。我省作为典型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就开始推广应用地膜覆盖技术,90年代得到全面普及,近十年来有了更大发展,地膜覆盖面积是仅次于新疆的第二大省份。据省农业部门统计,仅2008年至2013年,在旱作农业区累计推广地膜覆盖面积达5858万亩,投入地膜35万吨。其中,今年各类农作物地膜覆盖面积预计超过2500万亩,占全省耕地面积的近40%,使用量达到15万吨;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等设施农业面积也已突破100万亩,棚膜用量约5万吨。可以说,地膜覆盖技术的推广使用,为全省粮食生产实现“九连丰”、农民收入实现“九连快”、粮食总产量迈上1110万吨新台阶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随着农膜使用量的持续增加,使用年数的增长,废旧农膜被随意丢弃,其对环境造成的“白色污染”也在加剧,回收利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农用地膜质量标准不高,导致废旧农膜回收利用较难。国家对农用地膜厚度规定的最低技术标准是0.008毫米,允许极限偏差上下浮动0.003毫米。在实际生产中,企业和使用者从节约投入的角度出发,普遍生产、销售和使用最低标准即0.005毫米的超薄地膜。而低标准的超薄地膜老化速度快,易破碎,难捡拾,机械回收效率低,加工利用成本高,这是造成废旧农膜回收加工利用难的最主要原因。二是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废旧农膜引起的农业面源污染正在加重。过去多年,由于经济欠发达,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农业的投入有限,农业生产中大量推广应用超薄地膜,加之对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的不重视,每年残存在田野、土壤、沟河中的农膜至少占使用总量的10%左右,部分严重地块亩均废旧农膜残留量甚至达到10多公斤。其结果是影响农机作业和作物生长,降低耕地质量,污染水源,危害牲畜健康,破坏村容村貌与农田景观。三是对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扶持力度较弱,企业回收加工利用积极性不高。因为废旧农膜杂质含量高,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分离,回收与再生加工利用成本高、收入低、利润薄,属于经济效益小、生态和社会效益大的行业,在缺乏资金、项目、政策支持的情况下,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对社会资本和企业进入缺乏吸引力。四是现有规范性文件不便做出禁止性和处罚性规定,不能适应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实际需要。对于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省上非常重视。2009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批转了省农牧厅《关于加强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的意见》。此后,酒泉、兰州、平凉、定西等地也相继出台了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可以说,我省的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已走在全国的前列。经过两年多的实践,针对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把成熟的管理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政策上升到法规层面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因此,对废旧农膜的回收利用进行专门立法,既具有我省农业发展的鲜明特色,也符合创制性立法先行先试的要求,还迎合了地方立法向单一化、具体化发展的方向。本立法对规范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活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今年2月初,习近平总书记在甘肃考察时指出:“近年来,你们探索出的‘全膜双垄沟播’技术,对实现粮食增产发挥了显著作用,要因地制宜扩大推广,同时要注意解决薄膜残留对土壤的污染问题,使这项技术更加成熟管用”。为了贯彻落实习总书记的指示精神,新一届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成立后,经过充分调研分析,决定对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事项予以立法。4月底,常委会领导要求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组织起草并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方面的法规议案。根据此意见,我们成立了法规调研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团队,吸纳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农牧厅的有关同志和专家学者参与。6至7月,集中力量广泛搜集、仔细查阅有关法律和参考资料,与农业、环保领域实际工作者、立法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座谈交流,就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重要性进行了评估论证,并起草完成了条例草拟稿。8月,围绕提高法规草案起草质量,主要做了五方面的工作:一是起草人员深入到兰州市榆中县、定西市通渭县和安定区开展实地调研,听取当地农业生态环保机构和农膜生产、回收企业的意见建议。根据调研意见,又对条例草拟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二是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省农牧厅、财政厅等十多个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研究室,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立法顾问、部分涉农人大代表和农业部科教司的意见建议。三是邀请部分立法顾问和农业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就条例草案涉及的一些重点问题全面进行了论证。四是到临夏州永靖县就条例草案的有关问题和基层干部群众进行了座谈讨论,并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做了修改完善。五是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同志向冉万祥副省长做了专题介绍并书面征求了意见。冉万祥副省长在征求意见稿上批示:“人大就废旧农膜回收利用进行立法,是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件好事”。刘伟平省长审阅后也表示赞同。8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对草案内容逐条进行了审议,并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本着急需先立和需要几条制定几条的原则,在内容和体例上采用了条款式的体例结构。条例草案共有二十一条,对废旧农膜的销售、使用、回收、加工、利用、管理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一)关于地膜厚度标准目前,国家规定的地膜厚度的最低技术标准是0.008毫米,允许极限偏差上下浮动0.003毫米,因此,市场上生产、销售的地膜厚度达到0.005毫米即视为合格品。实践证明,小于0.008毫米厚度的地膜易破碎、不易捡拾、回收利用难度大。为了从源头上防止、限制不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超薄地膜进入农资市场,条例草案在第七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厚度小于0.008毫米的农用地膜。推广使用厚度大于0.01毫米且符合国家其它质量技术标准的农用地膜和厚度大于0.12毫米的农用棚膜。政府统一采购和享受其他补贴生产的农用地膜,其厚度不得低于0.01毫米。这些条款高于目前的国家质量技术标准要求,符合立法的有关规定。(二)关于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责任废旧农膜的回收利用涉及政府、企业和其它组织及个人等多个责任主体。条例草案首先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回收体系建设监督管理、经费保障、政策扶持、表彰奖励等方面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如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其次也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尤其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方面的职责从宣传教育、监测评价、资金管理、技术培训、监督检查等五个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村民委员会和农膜使用者,以及生产、销售、回收企业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三)关于扶持政策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属于微利行业,具有公益性质,仅靠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必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全社会力量参与废旧农膜的回收利用活动。为此条例草案在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从事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企业,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扶持,并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税收减免、税收返还和享受农用电价格等优惠政策。(四)关于法律责任条例草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为,在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至二十条中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如第十六条规定,在农田或者其它农业用地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膜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08毫米的农用地膜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以上条例草案及说明,请予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废旧农膜

  回收利用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2013年11月29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11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草案)》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地膜覆盖技术大力在我省推广使用以来,全省粮食生产实现了“九连丰”、农民收入实现了“九连快”,粮食总产量迈上了新台阶,但随之带来的农田“白色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针对废旧农膜的回收利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面临的难点问题,进行创制性立法,对于防止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规范的内容具体、实用、可操作,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11月2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一、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农业环保方面的专家提出,淘汰难以回收的超薄农膜,是从源头治理农膜污染的重要举措。建议条例立足于我省实际,制定农用地膜生产地方标准,从而从根本上解决超薄农膜易破碎、不宜捡拾和回收利用难度大的突出问题。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从两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增加“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制定农用地膜生产地方标准”的规定(草案表决稿第九条);二是与省人民政府下发的175号文件做好衔接,对草案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推广使用厚度大于0.01毫米、耐候期大于十二个月且符合国家其他质量技术标准的农用地膜和厚度大于0.12毫米的农用棚膜。”;将第三款修改为:“政府统一采购和享受其他补贴生产的农用地膜,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草案表决稿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废旧农膜捡拾工作中,村民委员会将发挥最直接、有效的作用,建议对草案第十条第二款有关村民委员会职能的表述再斟酌并予以修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其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督促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捡拾废旧农膜,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设立网点、回收废旧农膜提供便利。”(草案表决稿第八条第二款)三、鉴于条例对所涉及的违法行为已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草案第二十条,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的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