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等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3-12-26 10:18:09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

  2013年7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吸烟,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控烟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场所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控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控烟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一)研究拟定控烟工作的配套政策;(二)指导、检查相关部门、行业的控烟工作;(三)组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部门开展控烟工作联合执法,并定期通报控烟法规执行情况;(四)组织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五)负责设计并发布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六)设置统一的控烟工作举报、投诉电话、邮箱等信息平台,建立相应处理机制;(七)处理控烟工作日常事务,协调解决控烟工作相关问题。第六条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做好控烟工作:(一)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烟草烟雾危害健康教育;(三)机关单位负责对本机关以及所属单位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四)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五)文化、公安、体育、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宾馆、体育场和旅游景点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商场(店)的控烟工作以及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进行监督管理;(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餐饮场所、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八)县(区)人民政府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中央在兰、省在兰和外地驻兰单位以及设在社区的棋牌娱乐、老年活动等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九)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其管辖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控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控烟工作。第二章控制吸烟场所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场所分为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禁止吸烟场所实行全面禁烟,不允许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限制吸烟场所可以设置固定的吸烟室或者划定固定的吸烟区,场所内其他区域禁止吸烟。第九条禁止吸烟场所包括:(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福利院、养老院、疗养院的室内区域;(二)托幼机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等供未成年人教育或者活动的室内、外区域;除本项所述场所之外的其他供成年人学习、教育和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和室外教学区域;(三) 金融、邮政、通讯企业的室内营业场所和书店、商场(店)、超市的室内区域;(四)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老年文体娱乐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五)各类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六)各种公共场所电梯内区域;(七)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瓶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轮渡船、火车及其等候和售票的室内区域;(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室内区域;(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第十条限制吸烟场所包括:(一)各类餐厅、酒吧、咖啡厅、茶楼等餐饮服务的室内区域;(二)各类宾馆、酒店、旅馆、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三)歌(舞)厅、洗浴场所、棋牌娱乐等公众休闲娱乐场所的室内区域;(四)机场的室内区域。鼓励在限制吸烟场所设置无烟餐厅包厢、无烟客房、无烟楼层等无烟场所。上述限制吸烟场所设置的吸烟室或者划定的吸烟区在期限届满后应当取消,该场所控制吸烟由限制吸烟转为禁止吸烟。具体期限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一条限制吸烟场所设置的固定吸烟室或者划定的固定吸烟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二)设置有关吸烟设施和明显标识;(三)与禁止吸烟场所有效分隔,并安装单独的通风、排风设施;(四)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发展实际,增设临时或者永久禁止吸烟区域。第十三条鼓励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禁止吸烟。第三章控制吸烟规定第十四条控制吸烟场所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烟工作。控制吸烟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管理义务:(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设立控制吸烟劝导员,做好控制吸烟劝导、宣传教育;(二)在控制吸烟场所的出入口处及其他明显位置设置统一发布的禁止吸烟标识和举报、投诉方式;(三)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不得张贴、悬挂、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室或者非划定吸烟区吸烟的,应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者,应当进行举报和投诉。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室或者非划定吸烟区的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有权要求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履行禁止吸烟管理职责,对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可以举报和投诉。第十六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断购买者年龄的,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十七条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鼓励烟草制品销售者停售一天。鼓励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第十八条广播、影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的公益性宣传活动。第十九条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控烟咨询服务。鼓励各级各类卫生医疗机构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治疗。第二十条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烟草烟雾浓度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的结果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作为其文明单位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对控烟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室或者非划定吸烟区吸烟的,由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室或者非划定吸烟区吸烟,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不履行控制吸烟责任的场所管理者和经营者,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限制吸烟场所不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烟草制品销售者未在售烟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烟草制品销售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由相关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烟草烟雾浓度监测结果不合格的单位,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报,由不合格单位控烟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整改,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相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13日兰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通过的《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决定〉》同时废止。

   

   

   

  关于制定《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

  吸烟条例》的说明

  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康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兰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对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请审议。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一)制定《条例》是维护公众健康的需要。众所周知,吸烟有害健康。同样,二手烟暴露(指人们置身于吸烟者呼出的烟雾及烟卷燃烧产生的烟雾环境中)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吸烟和吸二手烟是引起肺癌、慢性呼吸道疾病、冠心病、脑卒中等多种疾病发生和死亡的重要危险因素。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报告显示,目前我国遭受二手烟危害的人数高达7.4亿,其中15岁以下儿童1.8亿。全国每年死于与烟草有关疾病的人数达70万。家庭、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是接触二手烟的主要场所。兰州市的吸烟和二手烟暴露程度令人担忧。2010年3月至5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兰州烟草流行基线调查结果显示,兰州市人群吸烟率为34.3%,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10个百分点,其中男性62.4%,女性6.3%;二手烟暴露率平均68.9%,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6个百分点,其中男性80.7%,女性63.9%。因此,为了遏制二手烟危害,维护公众健康,制定出台地方性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法规刻不容缓。(二)制定《条例》是建设文明城市的需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卫生城市的重要工作方面。兰州市作为省会城市,一直致力于打造独具魅力的“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形象,经过多年的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在全市上下和驻兰机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兰州的城市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得到了广大市民和外地客人的赞许,兰州已跻身于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而公共场所存在的吸烟和二手烟危害现象则和文明城市建设的要求格格不入。大众观念在一定程度上认为,公共场所吸烟与否成为衡量一个人文明素质高低的重要因素,公共场所烟草烟雾浓度大小则反映一个地方文明水平的重要指标。因此,尽快制定出台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地方性法规对于建设文明城市、提升城市的文明水平是当务之急。(三)制定《条例》是履行国际公约、兑现“无烟环境促进项目”承诺的需要。《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保护公众健康权利、限制烟草的国际公约。中国于2003年11月10日与之签约,2005年8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我国生效。为了积极推动我国的控烟履约进程,2009年9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天津、哈尔滨、兰州、重庆、深圳、沈阳、南昌七城市开展实施了全国“无烟环境促进项目”。兰州市政府签署了项目承诺书。随后,三年多来,兰州市按照承诺书的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调整和强化了控烟领导小组,组建了立法促进工作组和专家组,开展了宣传教育、创建无烟单位、控烟立法、戒烟干预、无烟“两会”、烟草烟雾检测公布等一系列相应的工作。国际国内成功的控烟经验说明,立法是促进控烟工作的重要的有效途径。因此,制定兰州市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地方性法规对于履约和推进无烟项目很有必要。二、《条例》制定的过程早在1996年兰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就通过了《关于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决定》,市政府也制定了有关的规章。多年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有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法规、规章,公众对吸烟危害健康的认识不断提高,学校、医院、会议室、商场、公交车等公共场所的禁烟工作成效明显,为《条例》的制定打下比较好的基础。兰州“无烟环境促进项目”实施后,我们高度重视控烟立法工作,在吃透控烟国际公约和无烟环境项目文件的基础上,通过控烟现状调查、总结我市禁烟经验、借鉴控烟成功城市经验等多种方法比较全面地掌握了控烟立法的第一手资料,2010年8月起草了《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的初稿。初稿成形后,我们广泛征求多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2011年11月24日,《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顺利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公共场所控烟立法工作,将控烟立法项目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2012年和2013年分别组织了控烟法规草案的一审和二审,在常委会审议之前,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分别负责组织了相关的调研、论证工作,先后通过媒体三次征求公众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召开各类座谈会、论证会五次,邀请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领导和专家以及已经成功制定出台法规的哈尔滨等城市的相关人员来兰指导我市的控烟立法工作。历时十个月时间,市人大常委会采取积极稳妥的办法,扎实搞好控烟立法相关工作,顺利完成了法规草案的两次审议,2013年4月27日表决通过《条例》,随后向省人大常委会报批。三、《条例》的可行性和主要内容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把可行性作为立法的重点,不仅总结我市以往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经验教训,而且学习借鉴哈尔滨、天津等已经出台控烟法规的城市的好的做法,立足兰州实际,力求制定出既符合国际控烟公约精神,又切合兰州实际,还有较强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在可行性方面我们主要考虑和论证了四个实质性的问题:一是突出了倡导性的立法理念。《条例》对公共场所的控烟以倡导为主,设置了鼓励在限制吸烟场所设置无烟餐厅包厢、无烟客房、无烟楼层等无烟场所,鼓励烟草制品销售者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停售一天,鼓励创建无烟单位,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控烟工作等几条倡导性的条款。二是规定了以劝导为主的监管措施。吸烟和二手烟对人的危害不是立刻就显现的,而是长期的、慢性积累的危害,人们的吸烟积习不可能一下子改变,需要积极的劝导,对于经劝导不听的行为,《条例》设置了对个人处200元,对场所处2000元到10000元的处罚,目的是通过处罚起到警示作用,实现公共场所控烟的目的。三是监管和执法机制的设定。公共场所控烟涉及的区域广、人群多,监管和执法的难度大。我们根据这种实际情况,在监管和执法机制上,设置了以场所监管为主、卫生部门牵头执法、多部门监管的机制,还给公众设置了劝阻和举报的权利。在实际工作中设计用两种模式来实现监管和执法:一是先从个人和场所劝导开始,再由相关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介入的自下而上的监管执法模式;二是由卫生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组成联合执法工作组,定期不定期到场所巡回监管和执法的自上而下的监管执法模式。这样的综合监管执法机制是控烟成功地方的经验,也是目前不可能组建专门的控烟执法力量的现阶段能够施行的一个好办法。四是控烟场所的界定。国际控烟公约对控烟场所的要求是防止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适当时,包括其他公共场所接触烟草烟雾。我们在调研和征求意见时了解到餐厅、旅馆、娱乐场所完全设为禁烟场所不现实,也无法执行,如果这些场所现在就定为禁烟场所,不仅执行不了,还影响法规的严肃性。所以,我们将控烟场所分成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允许在限制吸烟场所设置吸烟室。这样的界定比较符合实际。《条例》共五章二十九条,包括总则、控制吸烟场所、控制吸烟规定、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依据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精神,结合兰州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本市公共场所控烟的立法目的、工作原则、实施主体、协调机构、监管部门和场所责任,明确了控制吸烟的两类场所(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及具体要求,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职责、控制吸烟场所的管理义务、公众的举报投诉权利、烟草销售者的义务、烟草公益宣传的责任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内容有:(一)关于立法目的。《条例》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其核心内容是为了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主要是防止公众受到二手烟的危害。(二)关于控烟工作的原则。《条例》第三条规定了本市控烟工作的四条原则,即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场所负责、公众参与。因为控烟工作涉及的范围广、人群多,监管的难度大,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所以这项工作就需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公共场所和社会公众共同配合,方能取得实效。(三)关于实施主体、协调机构和监管部门。为了使控烟执法取得预期效果,我们借鉴国内外控烟执法的成功有效机制,规定本条例的实施主体是市、县(区)人民政府(第四条),协调机构是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规定了它的七项职责(第五条),监管部门是多部门监管,规定了涉及主要公共场所的十一个具体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第六条),规定了场所的责任和义务(第十四条)。(四)关于控制吸烟场所。《条例》第二章规定的控制吸烟场所分为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禁止吸烟场所主要是各类室内的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包括公共交通工具,特例是对患病者、未成年人、老年人三类体质相对弱化的特殊人群比较集中的医院、学校、养老院等公共场所的室内外均作了禁止吸烟的规定,目的是为了更加保护这三类人群免受二手烟的危害(第九条)。限制吸烟场所主要是餐饮、住宿、娱乐三类场所。根据调查结果,这三类公共场所目前禁烟还有一定困难,需要一定期限的宣传教育和规范引导才能逐步禁止吸烟。所以,《条例》将这三类公共场所界定为限制吸烟,允许其设置具备限制条件的吸烟室或者吸烟区,在吸烟室或者吸烟室之外禁止吸烟(第十条、第十一条)。为了增强《条例》的前瞻性,对限制吸烟场所的留存和将来转化为禁止吸烟场所,以及增设临时或者永久禁止吸烟区域,规定了授权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的条文(第十条第四款、第十二条)。(五)关于控制吸烟规定。《条例》第三章对控制吸烟规定从控制吸烟场所的责任及其四项管理义务、公众的举报投诉权利、烟草制品销售、烟草烟雾有害健康的公益性宣传、控烟咨询和戒烟指导治疗、公共场所烟草烟雾浓度监测公布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六)关于法律责任。《条例》第四章规定了控制吸烟的法律责任,对个人、公共场所、烟草制品销售、烟草烟雾监测不合格单位、相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五类个人和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目的是通过教育引导和处罚相结合的办法达到立法目的。(七)关于附则。一是设置了本条例的施行时间,为《条例》的施行预留足够的宣传准备时间(大约半年);二是废止了旧的禁烟决定。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在审议中指正。

   

  关于对《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修改说明

  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康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查了《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主任会议决定暂不提交本次会议表决。兰州市人大常委会认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和修改意见很准确、很中肯,对于指导我们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十分重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为我们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对于督促兰州市人大常委会提高立法质量很有必要。6月6日接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对〈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审查意见》(甘人大常办发〔2013〕60号)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分管立法工作的副主任、秘书长先后作出批示,要求“按省人大常委会修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领导批示,组织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有关工作人员和立法咨询专家,集中时间认真学习和研究省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意见,对三条总体意见和建议、十二条具体修改意见逐一反复推敲研究,并对照《条例》进行了认真修改。之后,在兰州人大网站刊登修改稿向社会征求意见。6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主任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条例》修改情况的报告。6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卫生局有关人员专门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对《条例》又进一步进行了完善和修改。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一、对审议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第五条第(三)项的“相关部门”表述不明确的意见。我们研究后予以采纳。对这里的“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为“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部门”。同时对第二十二条的也明确为第六条规定的十一个具体部门。二、对审议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的第五条第(六)项“建立快速反应处理机制”,认为规定不好操作。我们研究后予以采纳。改为“建立相应处理机制”。三、对审议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第六条第(五)项的“星级以下旅馆”、“和星级宾馆”的表述太专业,群众不好理解。我们研究后予以采纳。将这两个表述统一合并成“宾馆”。四、对审议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第七条第二款“鼓励创建无烟单位”和后面第二章的规定不一致,建议删除。我们研究后予以采纳。删去了这句话。五、对审议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的第二章对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表述分散,不容易理解。我们研究后予以采纳。将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条第二款调整到第八条,作为第二、三款,即“禁止吸烟场所实行全面禁烟,不允许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限制吸烟场所可以设置固定的吸烟室或者划定固定的吸烟区,场所内其他区域禁止吸烟”。六、对审议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太严,不利于执行。我们研究后删除了室外区域。将第(一)项修改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福利院、养老院、疗养院的室内区域;”七、对审议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第九条第(三)项的表述和第(二)项有些重复,可以和第(二)项合并表述,因为这两项规范的都是学校等教育机构。我们研究后予以采纳。修改为:“(二)托幼机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等供未成年人教育或者活动的室内、外区域;除本项所述场所之外的其他供成年人学习、教育和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和室外教学区域;”八、对审议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一是有些严,恐怕不利于执行;二是建议调整位置,放到最后一项之前。我们研究后认为,这些场所都是室内公共场所,属于国际公约规定的禁烟场所,应当列为禁烟场所,不再予以放宽。将这一条的表述做了准确修改,并将位置调整为第(七)项,即:“(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室内区域;”。九、对审议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中的“第一责任人”的提法在法规中欠妥。我们研究后予以采纳,将这两处的“第一责任人”予以删除。十、对审议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对机场的控烟做出规定。我们研究并向中川机场征求意见,将机场列入限制吸烟场所,在第十条增设了一项,即:“(四)机场的室内公共场所。”因为目前全国机场的控烟执行的是国家民航总局的内部规定,即在机场室内限制吸烟,设置吸烟室。因此我们在原先没涉及机场的基础上,根据审议意见,将这一场所进行了规范,和国家民航总局的内部文件衔接一致。十一、对审议时有的委员提出,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购买香烟时难以判断年龄的出示身份证的规定删除。我们研究后认为,为了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还是予以保留为好。十二、对审议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将第十七条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鼓励销售烟草制品改为禁止。我们研究后认为,“世界无烟日”的设立是倡导性的,并且禁止销售没有上位法的依据。所以,还是保持原条文的鼓励性条款。十三、对审议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第二十条规定的定期检测不好操作,建议法规不要规定成定期。我们研究后予以采纳,删除了“定期”。十四、对审议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将第二十二条对吸烟者个人的处罚设为50元以上200元以下。我们研究并借鉴其他城市的做法,认为对吸烟者的个人处罚不宜设幅度,因为不好操作;也不宜将处罚标准设得过低,起不到处罚的作用。所以还是保留处以二百元的处罚。十五、对审议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法律责任的第二十七条过于宽松。我们研究后予以采纳,增加了处罚规定,修改为:“第二十七条烟草烟雾浓度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单位,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报,由不合格单位控烟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六、对审议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罚款专门用于禁烟工作”、增设“不随地扔烟蒂”、“存放危险物品和存放危险物品的地方禁烟”等意见,我们研究后认为,这三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有明确的规定,本条例不再重复设置。十七、对审议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附则中对本条例的实施时间规定的过于长,不利于实施。我们研究后认为,一是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时间从5月份推后了两个月,二是法规批准后还要做充分的宣传、准备工作,所以,目前看来,规定这样的施行时间是可行的。此外,还对一些文字和表述做了修改,修改稿已经根据上述说明做了修改,现一并报上。以上说明,请予以审查。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对《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研究报告(书面)

  省人大常委会:《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兰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3年4月27日审议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接到报告后,组织人员进行了研究,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及立法顾问、疾控中心的意见,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和立法顾问进行实地调查和研究论证之后,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该条例又逐条进行了研究。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条例主要内容与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可操作性较强。制定该条例对于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具有积极作用。因此,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