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2号)、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等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3-12-26 16:16:12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2号)《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1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8月10日

   

   

  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2012年8月1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为了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第四条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和目标是,普及宪法和法律基本知识,教育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第五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应当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二)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三)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考试或者考核;(四)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的经验;(五)推动依法治理工作;(六)承办法制宣传教育其他事项。第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经费,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集体学法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学法、守法和用法,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第十条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或者考核,并结合司法、执法工作,有针对性地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系统学习和熟练运用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各级各类学校根据教学大纲和教育特点,开展法制教育,保障法制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落实。第十二条负责国家工作人员选任工作的机关对拟提拔使用的人员进行考察时,应当将其法律知识水平和执法实绩纳入考察内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法律知识学习列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定期进行考试。录用公务员,应当将相关法律知识列入考试内容。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第十四条公安、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失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守法意识和维权能力。第十五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法制宣传教育题材的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出版和播映工作。第十六条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法制新闻报道和宣传,播(刊)法制宣传公益广告,履行好社会责任。第十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教育职工、青少年、妇女和残疾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履行法定义务。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采取各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通过广播站、宣传栏等形式对辖区内的村(居)民、流动人口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农村村民、城镇居民应当依法参与基层民主自治和其他社会事务管理活动,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法律常识。第十九条学校应当通过课程教学、专题教育、课外活动等途径,对学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中小学校应当确定一名学校负责人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或者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二十条各级各类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培训规划和教学计划。第二十一条鼓励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法制讲座、法律援助等活动。鼓励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三条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或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无故不参加法律知识考试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24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2年5月29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甘肃省司法厅厅长王禄维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必要性   1998年7月24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促进法制宣传教育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重大变化,并在实践中出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适时对条例予以修订。    第一,新的形势和任务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需要通过修订条例加以反映。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2011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专题听取了中宣部、司法部关于“五五”普法工作情况和“六五”普法规划制定情况的汇报,胡锦涛总书记和中央政治局各位常委作了重要讲话。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4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六五”普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对当前和今后的法制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有必要通过修订条例,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目标任务、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二,普法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修订条例予以肯定。14年普法以来,我省各地各部门在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创造和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成功的做法,如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实行普法考核评估体系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开展学法用法年度考核等,有必要及时进行总结提炼,通过修订条例予以肯定,以进一步促进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第三,当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面临的新的矛盾和问题需要通过修订条例加以解决。随着改革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也面临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如有的地方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看成“软任务”,对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规划部署不力、措施不硬、制度不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保障不到位,存在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的现象。这些矛盾和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和制约了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发展,有必要通过修订条例、量化标准、强化措施、明确责任加以解决,以确保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0年,省司法厅正式向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提出了修订条例的立法建议,得到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的大力支持。几年来,省人大内司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司法厅先后召开座谈会和研讨会,专题研究条例的修订问题,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2011年,组织考察组赴天水、陇南、定西、平凉等省内地区和湖北、江苏、广东等省外地区进行立法调研,了解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学习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总结提炼我省的一些成功做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条例进行反复修改论证,并经2012年5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形成了现在的修订草案。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省委、省政府转发的《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并参考了湖南、湖北等省制定的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地方法规。修订草案对涉及立法宗旨、任务、重点对象等内容的条款作了一定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有关部门职责、考试考核、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关于立法宗旨和任务。党的十六大把“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作为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提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基本要求。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同样提出:加快依法治省进程,全面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社会管理法制化水平。因此,修订草案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各项社会事业的依法治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有关规定新增了第四条,即:“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和法律基本知识,教育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由于在各部门职责、重点对象学法方面对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取消了原条例中法制宣传教育基本内容、基本要求的条款,这样,使立法宗旨和任务更加明确,适用范围更加广泛,体现了新时代的新要求。   (二)关于重点对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强调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把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作为重中之重。据此,在对公务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学法用法作出明确规定的同时,突出强调了领导干部、青少年的学法用法,修订草案新增了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八条第一、二款,即:“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学法、守法和用法,提高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学校应当通过课程教学、专题教育、课外活动等途径,对学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中小学校应当确定一名学校负责人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或者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三)关于有关部门职责。立法调研中不少代表提出,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由政府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因此修订草案除对原有各部门职责进行了文字修改外,新增了第八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必要的经费,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公安、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失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法制宣传教育题材的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出版和播映工作,大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第十六条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职责中,新增了“残疾人联合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职责。同时,考虑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社会性,新增了第十九条,即:“鼓励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法制讲座、法律援助等活动。鼓励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四)关于保障与考核。在经费保障方面,考虑到一些地方、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保障不到位的问题,修订草案单独设立了第七条第二款,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在考核工作方面,修订草案新增了第七条第一款,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五)关于法律责任。原条例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作了三条规定,篇幅较长。修订草案对原条例法律责任部分进行了概括,设定为一条,即第二十一条,“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或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无故不参加法律知识考试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订草案,请审议。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

  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2012年5月21日省十一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2012年5月21日,省十一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此前,结合对全省开展“五五”普法工作和《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实施情况的调研,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在陇南、甘南、平凉、定西等市州广泛征求了对条例的修订意见,并赴湖北、广东等省学习考察立法经验,多次参与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主持的论证、修改工作。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1998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来,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组织认真执行条例规定,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逐步增强,依法治省进程不断推进,普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深入推进依法治省、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要求,解决当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面临的新问题,有必要从我省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前几个五年普法规划实施中积累的成功经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法制宣传教育“六五”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对条例进行修订,确保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健康发展。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立法宗旨和任务,突出了重点对象,明确了有关部门职责,完善了考试考核机制,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建议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同时,提出以下具体修改意见:一、建议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并结合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二、建议在第十二条后增加一条内容:“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拘留人员、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等的法制宣传教育。”三、建议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根据其工作特点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教育职工、青少年、妇女和残疾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履行法定义务。”四、建议将第三条第三款单列为第四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五、建议增加一条内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以及代表视察等形式,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六、建议将第七条内容移至第六条之前。七、建议删除第六条第二款。八、建议删除第十四条中“文学艺术作品”前的“的”字。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法制宣传

  教育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2年8月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利民

  省人大常委会:2012年5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法制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系统工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广大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对法制宣传教育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根据六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适时修订我省的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会后,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司法厅从三个方面开展了条例的修改、论证工作:一是对一审中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将草案修改后印送省直有关厅局、市州人大常委会和常委会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意见。二是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印送有关专家征求意见。三是召开立法论证会,重点围绕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落实等问题进行了论证。之后,根据论证会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又一次进行了认真推敲和全面修改。7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报告如下:一、有的常委会立法顾问和基层人大提出,修订草案第四条是对法制宣传教育基本任务的规定,但其中的很多表述是法制宣传教育目标的内容,建议予以修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其修改为:“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和目标是,普及宪法和法律基本知识,教育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修订草案第九条第一款关于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如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定,从内容上来讲,这是法制宣传教育要达到的一个工作目标,并不是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承担的具体职能,建议斟酌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是法制宣传教育最有效的实践结果,条例应当针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特点与实际,确定其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以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因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和考核,规范执法行为,结合司法、执法工作,有针对性地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系统学习和熟练运用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三、有的常委会立法顾问和基层人大提出,修订草案第十六条文字表述不准确,建议予以修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其修改为:“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教育职工、青少年、妇女和残疾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履行法定义务。”(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修订草案在文字表述上多处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法制宣传

  教育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2012年8月10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6日对《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提交本次会议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8月8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修改。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一、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二、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第六条调整为第七条,第七条调整为第六条。三、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修改为:“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法制宣传教育题材的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出版和播映工作。”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