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的决定等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3-12-26 16:04:38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的决定

  2012年6月1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决定予以批准,由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2011年10月19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6月1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结合本州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第二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强迫、包办及以宗教和其他方式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三条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第四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实行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第五条婚事新办,婚嫁从简。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凡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基本原则及本规定的,应予尊重。第六条结婚、离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律手续。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州内非城镇户籍的少数民族公民和与少数民族公民通婚的汉族公民。结婚的男女双方,一方为农村户籍的少数民族公民,一方为城镇户籍的公民,分别按各自婚龄的规定执行;一方户籍不在本州的,其结婚年龄以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规定为准。第八条本规定经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关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的说明

  ——2012年5月29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有霞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下面,我就《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以下简称变通规定)制定情况作如下说明:一、制定变通规定的必要性   1、制定交通规定是尊重临夏回族自治州少数民族婚姻习俗的实际需要。临夏回族自治州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共存的民族自治地方,全州200多万总人口中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占全州总人口的56.4%。长期以来,由于各民族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同,传统文化、宗教和风俗各有差异,存在早婚早育的现象。法定结婚年龄的确定,要充分考虑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和人口发展情况,法定结婚年龄应当和本州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应当与人民群众的接受能力相适应。为了体现对少数民族婚姻习俗的尊重,实现国家婚姻制度与本州具体情况相结合,制定变通规定确有必要。2、制定交通规定是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1987年颁布的《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州内少数民族的结婚年龄男不得低于二十周岁,女不得低于十八周岁。”二十多年来,临夏回族自治州的婚姻登记工作均按此规定执行。但是,《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规定的结婚年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为了遵循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形式制定变通规定确有必要。二、制定变通规定的主要过程   临夏回族自治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在修订《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过程中,保留了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的规定。在省人大民侨委审查自治条例修订稿第十二稿时,认为在自治条例中规定少数民族结婚年龄不妥,建议将此内容从条例中删除。在临夏回族自治州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第十三稿期间,与会的州人大代表、州政协委员建议在条例中写入“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低于二十周岁,女不得低于十八周岁”的内容,为此,州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十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之规定,制定了变通规定(草案)。2011年4月28日经临夏回族自治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后,2011年10月19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三、变通规定的主要内容   变通规定共八条,第一条规定了制定变通规定的立法依据;第二条规定了男女婚姻自主;第三条规定了实行一夫一妻制;第四条规定了少数民族公民最低的结婚年龄;第五条强调尊重少数民族结婚的传统仪式;第六条规定了结婚、离婚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手续;第七条规定了变通规定的实施范围;第八条规定了立法程序。   以上说明及变通规定文本,请予审议。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

  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的审查意见(书面)

  2012年5月9日省十一届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省十一届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于2012年5月9日举行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以下简称变通规定)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第一、变通规定是结合临夏回族自治州实际制定的。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传统文化、宗教和风俗习惯等因素的影响,临夏州存在早婚早育现象。鉴于此,为使法定结婚年龄与当地人民群众的实际接受能力相适应,国家婚姻制度与临夏州具体情况相结合,体现国家对少数民族婚姻习俗的尊重,临夏州在婚姻法基本原则精神指导下,制定变通规定是必要的。第二、变通规定的内容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婚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与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抵触。变通规定决定将法定婚龄变通为男方不得低于二十周岁,女方不得低于十八周岁,结婚的双方都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少数民族工作人员的,仍按国家规定的法定婚龄执行。这一规定,既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尊重了少数民族婚姻习俗的实际需要,又保障了青少年合法权益,突出了地方特色、民族特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三、变通规定的制定过程符合民族立法程序。这一规定,经过2011年4月28日自治州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并于2011年10月19日经过了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在制定这一规定的过程中,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提前介入,帮助指导自治州开展了征求意见、协调论证等工作。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

  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审议情况的报告(书面)

  ——2012年6月1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2012年5月30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变通规定符合临夏回族自治州的实际,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婚姻法的规定,符合民族立法程序,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同时,一些委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民族侨务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建议第七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州各内非城镇户籍的少数民族公民和与少数民族公民通婚的汉族公民。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少数民族工作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结婚的男女双方,一方为农村户籍的少数民族公民,一方为城镇户籍的公民,分别按各自婚龄的规定执行;一方户籍不在本州的,其结婚年龄以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规定为准。”以上报告,妥否,请予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