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无障碍建设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2-04-19 10:55:06

  ——2010年9月29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9月26日对《甘肃省无障碍建设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财经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内容更加完善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残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9月2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增加“宾馆”一词。

  二、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三款中的“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删去第四款中的“社区”一词。

  三、建议删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并答复”三字;并将第二款中的“老龄工作委员会”修改为“老龄工作机构”。

  四、建议删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中“在无障碍设施因损毁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时,应当及时修复”的表述。

  五、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修改为,“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未按国家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建设的无障碍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无障碍建设条例(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