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无障碍建设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2-04-19 10:53:58

  ——2010年 9月2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马发明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甘肃省无障碍建设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甘肃省无障碍建设条例,对于完善城市功能和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和文明程度,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促进社会和谐和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提出了许多重要的修改意见。会后,围绕法规草案的修改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由常委会分管主任主持,召开了由法制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省残疾人联合会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法规修改协调会,就草案的名称和适用范围进行了讨论和协调,达成了共识,统一了法规修改的思路,总的原则是:在范围上,不以行政区划来区分,而是以城市、大型服务区和公共设施等为范围来界定无障碍建设;既严格把关新建工程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又要注重对原有建设工程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做到使二者有机结合;草案规范的内容既要符合甘肃省情,又要做到适度超前。二是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协调会的意见,对草案认真进行了研究和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发送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顾问和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意见。三是赴武威、金昌两市进行了立法调研。四是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就无障碍建设的具体范围、原则及其管理和服务等问题进行了论证。之后根据各方面的修改意见、建议和基层调研的情况,再次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9月1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考虑到我省财政经济状况和承受能力,将无障碍建设的区域范围限定在设市的城市。也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无障碍建设不一定局限于城市,有条件或者需要的区域都应当进行无障碍建设。法制委员会认为,从法规的空间适用效力上来讲,本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全省区域,但无障碍建设的范围不能简单地以行政区域来区分,而应当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突破行政区域的概念,按照实际需要区分重点区域和重点场所,从而便于集中有限的力量解决急需解决的问题,确保法规得以有效实施。因此,建议增加一条,对无障碍建设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场所作以界定,即:“无障碍建设的重点区域包括城市、旅游景区、城市规划区域外的大型生活社区及主要交通干线服务区。无障碍建设的重点场所包括:(一)城市道路及机场、车站、客运码头等交通枢纽场所;(二)学校、医院、银行、大型商场以及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服务场所;(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四)旅游景点、公园等公共场所;(五)大型居住区;(六)公共交通设施。”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

  二、关于无障碍建设的原则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无障碍建设作为城市文明的标志之一,其新建和改造、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相应的原则,草案缺乏相关的内容,建议予以完善。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即:“无障碍设施建设,遵循新建和改造并重,建设和管理并重,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实行政府、公共服务机构示范先行,政府规划引导和市场开发建设、社会管理创新相结合的发展方针。”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

  三、关于残疾人联合会的职责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残联作为负责残疾人工作的专门机构,在无障碍建设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建议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对其职责加以明确和细化。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了一款,即:“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无障碍建设规划提出建议,对无障碍建设进行监督,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处理并答复。”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一款。

  四、关于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的同志提出,草案中有关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的规定,要求过高,在实践中不易做到,建议结合具体实际去规范设定,从而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根据这一建议,结合基层立法调研的情况,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省、市(州)电视台应当每周至少播报一次加配字幕和手语翻译的新闻节目”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第十九条第二款。另外,对无障碍建设重点场所的管理人员也提出要求,要求他们要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无障碍服务意识和技能培训,为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要者获取信息提供帮助(作为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一款)。

  此外,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对无障碍设施和无障碍信息交流作了界定,对个别条款作了调整,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及草案二次审议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