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无障碍建设条例(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2-04-19 10:51:14

  ——2010年7月2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周应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无障碍建设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无障碍建设包括物质、信息和交流环境的无障碍建设,是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和全社会成员出行、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条件。为加强全省无障碍建设,依法推进无障碍建设工作深入开展,更好地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特殊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残联联合起草了《甘肃省无障碍建设条例(草案)》。现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本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本条例是社会文明进步和推动城市建设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社会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无障碍建设已成为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其重要性已成为世界各国和全社会的共识。国际上发达国家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都比较健全,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无障碍标准》,其无障碍建设已有多层次的立法保障;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无障碍建设与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其无障碍建设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目前,我国北京、天津、广东、河北、湖北、辽宁、内蒙古、大连等十几个省、市、区和单列市已经出台了无障碍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北京市在实施无障碍建设的政府令后,市人大又出台了《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这些法规政策的实施,使当地无障碍建设步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无障碍环境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方便了特殊人群融入社会,同时提升了城市形象。当前,我省正处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各地也在多年的无障碍建设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从推动我省无障碍建设长期、有效和科学发展来看,将这些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能更好地促进全省无障碍建设健康、快速发展。

  (二)制定本条例是全面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和依法行政的需要。《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要求“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制定《甘肃省无障碍建设条例》,并列为“十一五”期间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我省无障碍建设方面存在无法可依、多头管理、处罚无据、执法不力以及执法主体不明确等现象,严重制约着无障碍建设工作的开展,制定《条例》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三)无障碍建设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亟需解决。我省有残疾人187万,老年人290万,儿童460万,约占总人口的三分之一。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下,在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无障碍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多数城市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基本完善,信息无障碍得到重视,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参与社会生活创造了一定的条件。但因受经济等条件制约,我省无障碍建设工作起步晚、起点低,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建设的需要,与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需求尚有较大差距:一是虽然在一些行业和部门有无障碍建设的相关规定及要求,但因职责不清、监管不力、执法主体不明确等原因,致使无障碍环境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亟需通过立法促进我省的无障碍建设。二是无障碍建设资金投入少,组织实施比较困难,影响了这项工作的开展。三是无障碍建设发展不平衡,无障碍设施数量、质量有待提高,现有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改造进展缓慢。四是无障碍设施的管理、维护滞后,盲道等无障碍专用设施被挤占和损毁的现象比较普遍。五是公众无障碍意识淡薄。以上问题,亟需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二、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

  近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等部门先后出台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无障碍设施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等政策法规,对全面推进无障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并在100个城市率先开展了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活动,我省兰州、金昌、嘉峪关三市列入其中。2005年,省建设厅、省残联联合起草了《甘肃省无障碍建设条例》草稿。2006年以来,省人大内司委组织相关人员赴北京、天津、大连等地对无障碍建设立法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对兰州、天水等市的无障碍建设情况进行了考察,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今年,省人大将《条例》列入本年度立法计划。省人大财经委、省政府法制办组织人员再次进行了调研、论证和修改,并经2010年3月19日第5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共2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无障碍建设立法的目的、依据、定义和适用范围;二是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职责;三是无障碍设施、设备的建设原则和标准;四是无障碍设施、设备的改造、维护和管理责任;五是信息交流的无障碍;六是法律责任。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无障碍建设的定义。无障碍建设是为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方便、安全、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保障,是改善民生、维护特殊人群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无障碍建设是指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建设。包括无障碍设施设备建设和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等。条例草案第二条明确了无障碍建设的定义。

  (二)关于政府及部门职责。一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推进无障碍建设工作,为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特殊群体方便、安全出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是各级政府的责任,条例草案第三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二是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设施、城乡道路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三是其他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二、三款,第五条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及残联、老龄办等社会团体在无障碍建设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信息交流工作,残联、老龄办及有关社会团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建设工作等。

  (三)关于无障碍设施、设备建设。条例草案专列两条对无障碍设施、设备建设的范围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即:公共交通设施、设备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无障碍标准的规定;城市主要道路十字路口逐步设置过街语音提示系统;公共交通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其位置、高度、颜色等应当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鼓励和支持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升级改造,逐步推广使用无障碍车辆,公共交通车辆应当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公共停车场、存车处应当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停车位,并予以明示;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电)梯口、通道等处,应当设置警示性标志;公共厕所应设无障碍厕位,大型公共建筑需要配备电梯时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或升降台,并配备楼层语音提示系统;公共场所设置服务台、电话的,应当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配置无障碍设施的场所应当有明显的无障碍国际通用标志。

  (四)关于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信息交流无障碍是无障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交流无障碍是满足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条例草案第十五、十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信息交流无障碍的范围。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安全疏散、社区公共服务等紧急呼叫与显示系统,确保其具备文字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障碍者的报警和急救需要;通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特点和需求,提供方便听力、言语残疾人的文字信息以及方便视力残疾人的语音信息等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电视新闻、电影、电视剧应当加配字幕,电视新闻节目加配手语翻译;大型图书馆设盲人阅览室,配置盲人读物和有声读物。

  (五)关于无障碍改造、维护和管理。无障碍设施、设备的改造、维护和管理,对于其功能的正常发挥十分重要。目前,我省部分市州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设备不规范、被占用或损毁的现象比较严重,影响了设施、设备正常功能的发挥。条例草案第九、十、十三条分别对无障碍设施、设备的改造、维护和管理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即: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公园景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现行规范的规定设计、建设无障碍设施;已建成的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上述设施,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当进行无障碍改造;制定无障碍设施设备改造实施方案,并通过财政补贴、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鼓励措施,积极推进已建成设施设备的无障碍改造,逐步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应当做好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并在无障碍设施因损毁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时,及时予以修复;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所有权人应当与使用人明确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修复责任。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