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 (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2-04-19 10:46:53

  2010年7月9日省十一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9日,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召开第九次会议,对2010年3月19日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自2002年颁布实施以来,对我省科学技术工作的普及、教育与传播、公民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提供了法律保障,为推动我省科普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实施多年来的实践看,我省的科普工作在科学教育与培训、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大众传媒科技传播能力、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科普工作不能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要,劳动者的科技文化素质离建设创新型甘肃的要求还有差距,因此制定一部适合我省省情的科普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对科学教育与培训、科普工作的组织管理、社会责任、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既细化了上位法的规定,又突出了甘肃地方特色,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不抵触。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该条例草案总体可行,建议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同时,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1、根据当前科普工作的职责范围和涉及领域,建议将第十三条中“农牧、科技、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修改为“农牧、科技、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2、建议将第二十九条“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技馆、博物馆、科技文献馆、青少年宫等科普场馆……”修改为“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技馆、博物馆、科技文献馆、青少年宫等科普场馆和未成年人教育基地……”。

  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