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2-04-19 10:45:37

  ——2010年9月29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9月26日对《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比较充分地吸收了一审中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已基本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9月27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逐条进行了审议,省政府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和第五条合并修改为:“科普工作的对象是全体公民。科普工作应当注重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对象的接受能力和需求,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草案表决稿第四条)

  二、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增加“环境保护”四字。

  三、建议删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城镇劳动人口是指第二、第三产业从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失业人员”的内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的个别文字做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