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2-04-19 10:42:46

  ——2010年7月2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甘肃省科技厅厅长张天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就《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本条例的必要性。

  2002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科普事业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的新阶段,科普事业已经步入了良性发展的轨道。目前,全国已经有23个省(直辖市)出台了科普工作地方性法规。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  (省委发[2004]52号)等有关科普工作的文件,制定下发了《甘肃省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政策文件;建立完善了甘肃省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了对全省科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通过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不懈努力,全省科普工作初见成效。截止2008年底,我省有专职和兼职科普人员34333人,科普场馆22个,科普教育基地80个,科普网站84个,年度科普经费支出4376.5万元。当前,在甘肃省这样一个经济欠发达省份,要建设创新型甘肃,科普工作和自主创新是支撑科技工作的两个车轮,缺一不可。但是,目前我省劳动者的科技文化素质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科普工作已经不能适应其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要,离建设创新型甘肃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主要表现为:一是政策法规建设滞后,科普工作长效运行机制尚未形成。在科普投入、科普场馆建设、科普工作的保障措施等问题上缺乏地方性法律保障,未形成科普工作长效运行机制,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效果不够明显。二是科普经费投入不足。全省财政性科普经费无论是总量还是人均数都偏少,2006年,我省三级财政人均科普专项经费为0.47元,远低于当年全国人均科普专项经费1.18元的水平。科普场馆投入经费不足,对政府财政科普投入来源缺乏具体的规范性安排。三是科普场馆数量偏少,科普基础设施建设还比较落后。目前全省建有科技馆6个,科学技术博物馆3个,青少年科技馆(站)13个,兰州作为省会城市仍未建设大型科普场馆,全省大部分科普场馆运行经费不足,内容设施陈旧,难以满足民众接受科普宣传教育的需要。四是科普队伍规模较小,科普宣传、科普创作事业呈萎缩态势。全省专职从事科普工作的人员2006年为9714人,2008年为6787人,两年人数减少了近3000人。五是科普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难以适应当前科普工作的需要。因此,根据我省科普工作实际,制定科普工作地方性法规以规范我省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促进其健康发展,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二、本条例的起草过程。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颁布实施后,根据法律授权,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普法,相继出台了本省的科普条例或科普法实施办法,2004年底,省委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同时,对省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了调整,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决定由省科技厅牵头进行我省科普条例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从2005年开始,省科技厅对科普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对全省科普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多次组织有关人员赴省内外进行了实地调研和考察学习,同时,利用网络手段,搜集查阅了大量的有关资料,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2005年下半年形成草案初稿,随着国家一系列科技政策的出台,草案的起草工作也随之不断调整、更新和完善。2008年4月,草案被列入省人大2008—2012年立法规划制定项目,2008年10月,我厅正式请求省政府审议草案。2009年开始,省政府法制办正式将草案印发到各市州、省直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征求意见。2009年8月,针对各地各部门对草案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汇总后,对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随后,我厅又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法工委、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科协等共同审查修改草案4次,并召开法律专家参加的论证研讨会3次,并经2010年3月19日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现在的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科普工作原则和重点对象。

  草案确立了科普工作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原则(第三条)。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涉及社会、政治、文化等众多领域,构建一个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广泛参与的高效、良性的协调机制,有利于充分整合包括政府各部门在内的社会科普资源,实现优势互补与高效利用。特别说明的是,在草案第八条中规定开展科普活动应当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的原则,是针对科普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而提出的新的原则,体现了我省地方特色。

  草案明确了科普重点对象(第四条)。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国发[2006]7号)提出,要以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带动全民科学素质的整体提高,并将未成年人、农民、城镇劳动人口、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确定为科学素质行动的重点人群。据此,草案针对这四类人群作了具体规定。

  (二)关于政府及其部门职责。

  目前,我省已成立以分管副省长为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科协领导为副组长、20个省直单位组成的“省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定了《甘肃省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甘肃省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等规章,一些市州也相继建立了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因此,草案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科普工作中的法定行政职责,同时明确了科学技术协会对于科普工作的法定职责(第十一条)。

  (三)关于社会责任。

  科普工作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其行为主体不同,工作对象各异,必须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并结合各自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科普工作。为此,草案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分别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科研单位、大众媒体、企业、各类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等,规定了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实践证明,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学校、企业等是开展科普活动的生力军。用法律规范社会力量在科普活动的权利与义务,有利于调动其积极性和主动性,共同推动科普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草案对科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及科研机构、学校、企业、农村基层组织等社会力量的科普责任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以体现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

  (四)关于保障措施。

  针对我省科普工作的现状,草案在保障措施方面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科普经费。科普投入是加强科普工作的必要保障和基础条件,科普活动作为公益事业,应以政府投入为主。从2002年到2006年省、市、县财政安排给出科普专项经费的统计数据表明,全省经费总金额和人均数均呈逐年上升趋势。2006年全省财政投入科普专项经费总金额为1223.2万元,人均数为0.47元,年度财政科普经费总额和科普人均科普专项经费均列全国第23位,2008年全省财政投入科普专项经费总金额为1404万元,人均数为0.52元,同比年增长6.4%。总体而言,我省科普投入不足,渠道单一,与其他省市相比存在不小差距。为此,草案根据《科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第二十六条)。同时,为了拓宽科技投入渠道,草案还进一步鼓励境内外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或参与举办科普事业(第二十七条)。

  二是科普设施建设。由于我省科普设施建设一直比较薄弱,因此,加强科普场所和设施建设与维护是各级政府推动科普工作开展的有力抓手。草案不仅明确各级政府在科普场所建设与维护中的职责,而且对政府投资的科普场所的运营方式作了相应规定,并鼓励企业参与兴建科普场所。同时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对科普场所建设实行区别对待(第二十八条),同时对科普场馆运营管理等作了规定(第二十九、三十条)。目前,我省已建“国家级科普教育基地”4个(其中1个拆除后还未建立)、“省级科普教育基地”14个。但这还远远不适应科普工作的发展需要,为了规范我省科普基地认定管理,草案对科普基地的认定工作作了明确规定(第三十三条),同时明确了科普基地可以享受相关配套优惠政策(第三十四条)。

  三是确立科研机构和大学定期向社会开放制度和重点科研项目科普宣传制度(第三十一、三十二条)。

  四是科普奖励。为体现政府对科普工作的高度重视,肯定科普工作者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贡献,增强全社会对科普工作意义和价值的认识与尊重,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将科普成果纳入省科学技术奖励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