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审查意见(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0-09-25 15:06:05

  2010年7月8日省十一届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于2010年7月8日举行第十四次会议,对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修订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现实必要性。《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自1989年颁布实施以来,在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继修正,现行《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许多条款已不适应该县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对原条例进行修订是必要的。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实际和民族特点修订的。修订后的《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符合立法法的精神,符合相关上位法的规定。

  二、《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修订符合立法程序。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在修订自治条例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并充分吸收了省直有关部门、张掖市人大、张掖市政府等各个方面的意见,反复进行论证和修订。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经2009年1月11日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后上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批。

  三、在《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的过程中,省人大民侨委提前介入,多次与省直有关部门进行座谈、协调沟通;积极与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联系,反馈协调意见,指导修订工作。

  省人大民侨委经过审查认为,修订后的《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修订过程符合立法程序,具有本民族和地区特点,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