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0-09-25 15:05:33

  ——2010年7月2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郎建平

  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自治条例》的必要性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自1989年5月4日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自治县少数民族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自治县县情的重大变化,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于2004年和2001年相继进行重大修改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保证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在自治县全面贯彻实施,力求把自治条例实施20年来在我县经济建设方面的一些成熟政策、可行经验、措施和办法纳入自治条例加以明确规定,以便更好地保障、规范、引导和推进全县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所以,有必要对《自治条例》的基本内容重新予以修订和补充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甘肃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中的原则规定更加具体化,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自治权的法制保障,使上级国家机关的各项扶持民族地方的措施和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以加速推进自治县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自治条例》的修订过程及原则

  修订《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县进程的重要体现。因此,为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维护自治县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把《自治条例》修订列入了《2003—2007年民族地方立法规划》,成立了由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自治条例修订工作方案》。2003年开始,在组织条例修订工作人员赴四川、云南等地考察学习,借鉴立法经验,启迪思路,开阔眼界的同时,我们紧密结合自治县的特殊情况和实际,以坚持法制相统一为原则,以突出民族地方特色为主线,以经济发展为重点,人大指导,政府承办,部门配合,对《自治条例》中不适应的方面进行了修订。修订稿基本形成后,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修订,又提交县上四套班子联席会议进行了讨论修订。之后,在广泛征求县内各方面意见和省人大民侨委、省民委、张掖市人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自治条例》又进行了系统的修订和规范,并经县委常委会讨论审定。2008年12月12日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和修订。2009年1月11日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整个修订工作通过学习考察、制定方案(2003—2004年);重点修订、征求意见(2005—2006年);上下沟通、规范完善(2007—2008年)等三个阶段,八易其稿,使修订后的《自治条例》总条目为58条,其中原条例55条,保留2条,修改39条;增加17条;删除14条。

  在条例修订过程中,我们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核心,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紧密结合自治县发展实际,正确把握《自治条例》修订的政治方向,严格立法技术程序,做到统一性与特殊性相结合,超前性与实际性相结合,原则性与具体性相结合,注重增强自治条例的可操作性,力求使修订后的《自治条例》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愿望。

  三、《自治条例》修订的重点内容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修订

  1、依据宪法序言部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条的规定,第四条修订为“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努力把肃南建设成为富裕、文明、民主、和谐的民族自治县。”

  2、由于我县行政区域界线长,接壤地区多,边界纠纷时有发生,为了保障自治县内的社会稳定和区域的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条增加一款为第二款, “自治县行政区域界线一经确定受法律保护,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

  3、为了使县内丰富的矿产资源、水能资源和旅游资源得到合理有序开发,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自治县在境内的马蹄乡、祁青地区分别设立了马蹄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和祁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由于这些机构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难以在辖区内有效行使行政执法权,为此,第七条增加一款为第二款, “自治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授权或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符合相关条件的组织,在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二)关于“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力部分的修订

  1、为了充分发挥自治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更好地行使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修订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有裕固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裕固族及其他民族的公民”。第十二条第四款修订为“自治县县长由裕固族公民担任。在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裕固族及其他民族的公民。”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修订为“自治县人民法院是自治县的审判机关。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县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三)关于“干部队伍建设”部分的修订

  1、为了大力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不断提高民族干部的管理才能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省若干规定》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修订为“在自治机关所属部门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裕固族及其他民族的公民”。第十六条第一款修订为“自治机关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有计划地推荐优秀少数民族干部到上级国家机关或发达地区交流、挂职或任职。”

  2、为了积极吸引和稳定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鼓励专业人员积极参加自治县各项社会事业建设,加快人才强县进程,根据《省若干规定》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修订为“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制定人才开发规划,设立少数民族适用人才培训专项基金,以多种形式培养当地适用人才,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第二款修订为“自治县建立以政府鼓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奖励为主体的人才奖励体系。对自治县各项事业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有发明创造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款修订为“在自治县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中,适当放宽职称评聘的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条件。副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由自治县自行核定。中专毕业在自治县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十五年以上的人员,可以申报副高级职称。申报高中级职称的人员,免予外语考试。”

   3、由于自治县地处高海拔地区,自然条件严酷,工作生活环境差,为鼓励干部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安心肃南、建设肃南、发展肃南,第十八条第二款修订为“凡户籍在自治县居住十年以上的汉族公民,其子女在升学、就业时与少数民族人员的子女享有同等待遇”;增加一款为第三款, “在自治县工作年满三十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可享受全额基本工资待遇。”

  (四)关于“经济建设”部分的修订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第二十条修订为“自治县在经济建设中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民族自治地方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社会公益性项目等方面减免配套资金的照顾。”

  2、为确保自治县资源永续利用、合理开发,不断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落实生态立县措施,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共设两款,第一款为“自治县按照生态优先原则,依法管理和保护自治县境内的土地、草原、森林、矿藏、河流、冰川、湿地和珍稀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依法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款为“自治县依法加强对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3、为了充分体现自治县对矿产资源管理的自主权,鼓励和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参与资源开发,妥善处理利益分成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省若干规定》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共设两款,第一款为“在自治县境内勘查或开发矿产资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上级国家机关在审批其探矿权、采矿权时,应事先征求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意见”:第二款为“从自治县境内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费省留部分全额返还自治县后,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前提下,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使用。”

  4、为切实加强对自治县境内水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甘肃省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共设三款,第一款为“自治县依法对水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二款为“在自治县境内取水应缴纳水资源费的,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按比例上缴中央后的其余部分全额返还自治县后,用于自治县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第三款为“上级国家机关从自治县境内的祁连山水源涵养林受益地区征收的水资源费总额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三的数额返还自治县后,用于祁连山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建设。”

  5、为促进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在农牧村的基本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省若干规定》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订为“自治县实行草原、土地承包经营长期不变的政策。在有利于保护草原、土地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允许农牧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草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护农牧村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6、为了加强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提高水源涵养林的蓄水功能,永保青山秀美,绿水长流,使县境内的森林冰川成为滋养河西大地的命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省若干规定》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订为“自治县建立严格的水源涵养林保护制度和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省上核查认定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补偿资金全额拨付自治县后,由自治县管理使用。境内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征占用林地的不同类型,属于自治县管辖范围内的林地,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用于森林植被恢复、异地造林、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第三款修订为“自治县加强森林、草原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和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修订为“自治县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修订为“自治县的商贸流通、医药供肖、民族用品和农畜产品加工等企业,根据国家的民族贸易政策和实际需要,享受国家在投资、金融和税收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为第二款, “自治县境内的资源性开发企业应向当地履行依法缴纳税费的义务,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

  8、为了充分发挥自治县旅游资源优势,促进旅游产业的发展,根据《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第三十八条共设两款,第一款为“自治县依托境内的自然景观、民俗风情、历史遗迹等旅游资源优势,制定旅游开发规划。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第二款为“凡在自治县境内开发旅游资源和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由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相关职能部门颁发与旅游产业相关的经营许可证”。

  (五)关于“财政管理”部分的修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订为“自治县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支出的结余资金和按规定留给自治县的机动财力、预算外收入等资金”;第四款修订为“自治县享受国家和省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顾。”

  2、根据《省若干规定》的规定,第四十二条增加一款为第二款, “各民族乡除享受省市安排的发展资金外,自治县应每年给每个民族乡补助五至十万元,用于民族乡的建设事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增加一条为第四十三条, “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本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项目,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订为“自治县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各项金融业务,对自治县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在资源开发和发展多种经济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给予重点扶持”;第二款修订为“自治县辖区内的金融机构享受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金融扶持政策。”

  (六)关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部分的修订

  1、为了加强自治县青少年的民族语言文化教育,保证自治民族语言文化的继承和发展,第四十六条增加一款为第三款,“自治县在幼儿园和小学开设民族语言文字教学课目。”

  2、根据《省若干规定》的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修订为“自治县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并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发达地区的优秀教师到自治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定期选派教师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到发达地区的教育部门和有关院校交流培训。”   

  3、为了充分体现自治民族的风俗习惯和传统文化特点,保护裕固族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传承,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为第二款,“自治县加强对裕固族语言的研究、传承和保护工作”。

  (七)关于“民族宗教”部分的修订

  第五十三条增加一款为第四款,“自治县将每年八月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在民族团结和各项建设事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修订为“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对信教群众进行宗教政策和爱国守法教育,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和民族团结,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关于“附则”部分的修订

  第五十五条修订为“每年八月一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全县放假三天”。

  第五十六条修订为“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增加一条为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说明及《自治条例(修订)》文本,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