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规定〉的决定》的研究报告(书面)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0-09-25 10:20:03

  省人大常委会: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兰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5月10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接到报告后,组织人员进行了研究,征求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及立法顾问的意见,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和立法顾问进行研究论证之后,根据各方面的意见,2010年7月6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决定又逐条进行了研究,认为:决定的内容与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可操作性较强。《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规定》经修改,对提高兰州市地方立法的质量具有积极作用。因此,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