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规定》决定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0-09-25 10:19:38

  ——2010年7月2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张祖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兰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决定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规定》的必要性

  2001年3月15日兰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制定、2001年3月30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施行的《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规定》是一部专门规范我市地方立法程序的法规。《规定》实施以来,为推动我市的民主法制建设、规范和促进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积极推进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使地方立法更加适应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地方立法实践,需要对现行《规定》进行部分修改。一是修改《规定》是贯彻实施立法法,保证地方立法质量的必然要求。民主、科学的立法程序,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在立法工作中,需要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进一步贯彻实施立法法有机地结合起来;需要总结以往立法工作的经验,完善立法工作的思路、方法和机制;需要把近些年来地方立法工作中好的做法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二是修改《规定》是贯彻实施监督法,健全我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保障我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现实需要。开展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能,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又是法律监督的主要形式。2007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专设一章,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经常性监督方式之一,这是新形势下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又一重要举措。2007年9月27日修改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也增加了一章五条有关备案审查的内容。根据修改后的立法程序规则,去年3月1日实施的《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了规定。为贯彻实施《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进一步明确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程序,把备案审查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需要在《规定》中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方面的相关环节程序以及有关事项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增强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修改《规定》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今年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全面完成法规清理工作。搞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优化执法环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督促和指导做好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省人大常委会今年专门下发了《甘肃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实施意见》,将《规定》列入了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清理的28件兰州市地方性法规之一。根据实施意见和全国人大的要求,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集中清理,其中对《规定》收集到的13条具体修改意见建议,提出了急需修改的处理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列入了今年的常委会工作重点和立法计划。因此,对现行《规定》的修改是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任务的迫切需要。

  二、《规定》的修改过程

  根据今年的立法计划,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体同志会同立法咨询专家,以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和《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参考《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和其他省市相关法规,根据收集到的修改建议,经过四天的集体讨论、认真研究,提出了草案修改建议稿。并于今年3月中旬,分别召开了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县区人大常委会、县区人大法工委负责人等40余人参加的座谈会,和由市政府30多个部门法规处负责人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3月18日召开了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和市人大立法咨询专家、高等院校法学专家等20余人参加的法规论证会,对法规草案修改建议稿进行了座谈论证,在充分听取与会同志修改意见的基础上,法工委利用三天时间,对《规定》逐字、逐句、逐条进行了研究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送审稿。3月26日,我们召开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议对草案修改送审稿进行审议。会后,根据法制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法工委又进行认真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稿,经4月20日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最后形成的修改决定草案提交2010年4月28日召开的兰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审议。由于修改决定草案经过多次论证,立法依据比较充分,条款内容也比较具体,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已经成熟,在这次会议上经表决获得通过。

  三、决定修改的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为了使结构更趋合理,使法规名称、章的标题、条款内容三者有机结合,更好地突出“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规定”,决定将《规定》由九章四十九条调整为十章五十三条,新增一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与审查,作为第九章。

  (二)法规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使立法目的更加明确,立法依据更加完备。

  (三)法规第二条“地方性法规”后增加“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十一字,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纳入本条例的规范行为中。

  (四)鉴于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法规第三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必须遵循立法的基本原则,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从实际出发,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立法活动”。

  (五)为了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更好地强调立法决策中民意的体现,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法规第十二条修改为“起草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行立法公开,完善座谈、论证、听证、征询、咨询等制度,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和意志主张充分表达”。

  (六)对法规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作了完善和补充,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可以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或审议中不同重要意见进行讨论、辩论,重要的章节条款可采取单独表决”。

  (七)将法规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为标准文本”的内容单列,作为该条的第二款,使该内容更加突出。

  (八)立法后评估对促进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现法律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具有重要作用。法规增加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已经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法规的立法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作为修改后的第四十八条。

  (九)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根据《立法法》、《监督法》和《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增加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内容,作为第九章,分五条规定,作为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

  此外,还有一些个别文字表述方面的修改,力求准确和规范,这里就不一一说明。

  以上说明连同修改决定,请在审议中指正。